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效力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效力,是指債權移轉給受讓人的結果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債權的自由轉讓必須在不損害債務人現存利益的前提下進行,債務人不應因債權的讓與而增加自己的負擔或者喪失應有的權利。債權讓與債務人的效力,主要是從保護債務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而規定的,具體設計對債務人的債權讓與通知,以及由此引起的權利義務的變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效力
  • 定義:指債權移轉給受讓人的結果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
對於是否需要徵得債務人同意才可以進行債權的有效讓與,存在自由主義,通知主義和同意主義三種立法模式。所謂自由主義立法模式,即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不必徵得債權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債務人。其目的在於鼓勵交易,加速經濟的流轉。因而給債權人充分行使其權利的自由,但另一方面也忽略了對債務人權利保護的程度,在債務人不知道債權人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可能會給債務人的履行增加負擔,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同時,債權人可以任意轉讓權利的行為,也會使契約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容易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所謂通知主義.即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必徵得債權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才能對債務人發生效力。這種設計考慮到了對債務人權利的保護,保證債務人能及時了解到權利轉讓的情況,避免了債務人在履行義務時可能造成的損失。同時,對債權人處分其權利的行為沒有實質性的制約,也不會影響交易的正常運轉。法國、日本采此模式。所謂同意主義,即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其出發點側重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通過限制契約權利的轉讓,達到穩定契約秩序的目的但另一方面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效力交由債務人來確定,限制了使權人的權利,達不到鼓勵交易、促進商品流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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