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承購人是在以公募方式發行債券時,為債券發行人向公眾推銷債券的中間人。它通常由投資銀行、經紀人或商業銀行擔任。承購人由債券牽頭經理人指定,在有些情況下也可由債券發行人指定。承購條件一般是通過議定承購和競價承購兩種方式來確立的。議定承購,即發行條件,包括到期日、限制增額發行的規定、債券利息、發行價格等,由發行人和承購人協商確定。在這種承購方式中,利率的確定是至關重要的。利率太高會使發行人負擔不起,被迫撤回發行; 利率太低則會打擊承購人及未來投資者的積極性。所以,應確定一個對借貸雙方都是合理的利率。利率的理想值,應在承購人願意全部包銷所發行債券的水平上。競價承購,即由債券發行人自行確定債券發行條件,然後採用招標方式對參加競爭的金融機構競價發售債券,出價最高者可中標。議定承購可在協商過程中進行宣傳和市場開發,以儘快吸引投資者購買債券; 而競價承購時,由於參加競爭的金融機構不知自己能否中標,則不能較早開展促銷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券承購人
- 時間:以公募方式發行債券時
- 承擔對象:投資銀行、經紀人或商業銀行擔任
- 定位:中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