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承購人

債券承購人是在以公募方式發行債券時,為債券發行人向公眾推銷債券的中間人。它通常由投資銀行、經紀人或商業銀行擔任。承購人由債券牽頭經理人指定,在有些情況下也可由債券發行人指定。承購條件一般是通過議定承購和競價承購兩種方式來確立的。議定承購,即發行條件,包括到期日、限制增額發行的規定、債券利息、發行價格等,由發行人和承購人協商確定。在這種承購方式中,利率的確定是至關重要的。利率太高會使發行人負擔不起,被迫撤回發行; 利率太低則會打擊承購人及未來投資者的積極性。所以,應確定一個對借貸雙方都是合理的利率。利率的理想值,應在承購人願意全部包銷所發行債券的水平上。競價承購,即由債券發行人自行確定債券發行條件,然後採用招標方式對參加競爭的金融機構競價發售債券,出價最高者可中標。議定承購可在協商過程中進行宣傳和市場開發,以儘快吸引投資者購買債券; 而競價承購時,由於參加競爭的金融機構不知自己能否中標,則不能較早開展促銷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券承購人
  • 時間:以公募方式發行債券時
  • 承擔對象:投資銀行、經紀人或商業銀行擔任
  • 定位:中間人
僨券承購人的義務,承購方式,

僨券承購人的義務

僨券承購人是債券發行的中間人,自己承擔市場風險,承購全部或部分項目債券,然後再轉售給廣大的投資者。
僨券承購人的義務是向發行人保證,不論他是否能把債券全部轉售出去,發行人都將收到約定的發行金額,承購人相應地向發行人收取承購費。

承購方式

承購可以採取餘額承購和總額承購兩種形式:餘額承購是指承購人按照協定負責承購的債券如到約定的日期未銷售完,剩餘的部分由承購人自己認購;總額承購是指經理承購人先向發行人承購全部債券,然後再由他與其他承購人訂立分承購協定,把債券分給其他承購人銷售。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經理承購人與分承購人之間有契約關係,分承購人與發行人之間則沒有契約關係。分承購人向經理承購人所承擔的義務是,如果未能將債券全部售出,他們應在各自認購的額度內購買未售出的債券。經理承購人一般須承購發行總額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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