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發行市場結構

債券發行市場一般是由債券的發行者、投資者和承銷者等構成。(一)發行者。債券的發行者,也就是資金的需求者(或籌資者、借款者),通常稱之為債務人。政府機構、公司、企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在具備發行資格的條件下,都可以作為發行者,通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發行人通過發行債券形式進行籌資,必須事先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同時提供必要的經濟財務資料,經審查批准後,方能發行。發行者在正式發行債券前,還要具體設計債券的期限和利率等條件,是長期,還是中期或短期,要確定採用何種形式支付利息,是支付貨幣利息,還是以特定的實物、權力代息;或者是以獎代息或有類有息;是採用單利計息還是複利計息或累進計息,或是採用息票債券還是零息票債的形式.等等。最後,發行者要確定做券的發行價格、發行對象以及銷售方式等。(二)投資者。債券的投資者,也就是資金的供給者(亦稱認的者,或原始投資者)。通常稱之為債權人。新債券在投入發行市場以後,政府機構、公司、企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個人,均可以作為投資者,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可能,通過購買債券進行投資。對於投資者來說,可以在發行市場上獲得更大收益的機會。(三)承銷者。債券的承銷者是代發行者,辦理債券發行和銷售業務的中介人。並稱代理發行機構。在發行公募債券的情況下,由債券的發行對象是眾多的投資者,發行者為了保證其債券能發售成功,必須藉助具有發行經驗,並在各地設有分支機構的承銷者的幫助,由承銷者負責辦理債券的承購銷售業務,並承擔一定的發行風險。債券的承銷業務一般由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其中,最重要的是投資銀行,它作為債券發行市場的核心和中介機構,是聯結髮行者和投資者的橋樑。從發行者方面看,投資銀行有利於開闢籌資渠道,擴大資金來源;有利於籌資者降低發行費用,減少籌資成本;能夠強化債券信用,保證金融穩定;還能協助籌資者進行財務處理。從投資者方面看,投資銀行能夠增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引導投資方向,降低投資風險,促進金融資產增值。投資銀行業務活動的範圍相當廣泛,作為債券承銷商,投資銀行的最主要業務之一就是在發行市場上的包銷業務,通過包銷業務,一是向發行者保證在指定日期內為其籌得資金;二是分銷所包銷的新證券,包銷與分銷的價格差額,即為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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