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代理協定是在債券發行人不擬採用指定受託人來代表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行事時,與財務代理人簽訂的一項協定。該協定主要規定由財務代理人來取代受託人及支付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財務代理人通常是由發行人在經理承購人中選定。作為發行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財務代理人的許可權不如受託人那樣廣泛,其主要任務有: ①代表發行人向債券持有人還本付息。②負責債券的一些管理任務,如在交易完成日交付債券,發布各項通知,為發行人保管年度賬戶及其他財務資料以供查閱之用,組織抽籤以決定哪些債券應予償還以及換髮遺失和毀損的債券等。③為債券持有人託管從發行人手中收到而尚未付給債券持有人的款項。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在發行人破產時,財務代理人從發行人手中收到的款項被列入發行人的破產財產,或者在債券持有人尚未從財務代理人手中收取這筆款項前,因後者的宣告破產而將這筆款項列入後者的破產財產。④財務代理人有義務根據債券持有人的要求宣告發行違約事件,但財務代理人對債券持有人不承擔誠信義務,沒有決定債券加速到期的權力。凡屬修改違約事件或放棄對違約事件所產生的權利等事項,都必須在取得所有債券持有人的同意之後才能採取行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務代理協定
- 類型:與財務代理人簽訂的一項協定
- 定義:財務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 詞性: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