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

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是指行為人偽造或者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文書印文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客體包括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或介紹書等。這類文書既可以是公文書,也可以是私文書。本罪的行為是偽造或變造。

偽造是指無權製作本罪行為客體者,製作本罪所規定的虛偽文書。變造是指無權修改本罪行為客體內容者,擅自竄改已製作完成的本罪所規定的真實文書的內容。行為人只要有偽造或變造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可構成本罪。偽造或變造本罪規定的特種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危險,才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而偽造或變造,而且明知其所偽造或變造的是本罪所規定的特種文書,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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