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是指行為人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文書印文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客體是私文書。私文書是指以私人資格,而非公務員在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本罪的行為是偽造或變造。偽造私文書是指假借他人名義,而製作在外形上足以使人認為系出自作為名義人的私文書。

變造私文書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的人,擅自更改真實私文書內容的行為。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或變造的故意,而且明知其所偽造或變造的是私文書,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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