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是行為人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的文書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文書印文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計有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虛偽文書、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之虛偽文書、偽造變吿證書介紹書罪之虛偽特定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不實公文書、業務登載不實罪之不實文書等。
(2)本罪的行為是行使,即鍛偽造、變造、不實登載或使不實登載的虛偽文書或不實文書冒充真實文書,而以文書的通常用法,加以使用。(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行為客體是偽造、變造或不實登載的文書,而故意持之以行使,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