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交通客票罪

偽造變造交通客票罪是指行為人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或者變造船票、火車票、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有價證券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客體是交通客票,即一切旅客支付旅費而取得的用以搭乘陸、海、空等交通工具的票據,如船票、火車票、電車票、汽車票、機票等。

本罪的行為是偽造或變造。行為人只要有兩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均構成本罪。偽造交通客票,是指無權製造者仿照真票的式樣而製造假票。變造交通客票,是指將真的交通客票加以改進,使真票的記載內容發生改變。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圖,而故意偽造或變造交通客票的,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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