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終結報告

【偵查終結報告】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偵查後,案情已經清楚,獲得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基本證據,為了結束偵查工作而向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報告。它是決定起訴、不予起訴或撤銷案件的依據,因其反映了偵查案件的全部內容和結果,所以又是作為案件處理的歷史證據;因為它是辦案人員工作的客觀記載,所以它又具有總結偵查經驗,指導今後偵查工作的作用,對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的提高和提高辦案質量都有重要的意義。
由六部分組成:
一、首部。寫明標題和案號。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概況。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曾否受過刑事處罰。如有同案被告數人,也應按上面各項寫明。
三、案由和案件來源。“案件來源”,寫明報案情況、立案情況、採取強制措施的過程、偵查過程和初步結論;“案由”是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來源”偵查終結後認定的涉嫌罪名。四、查證結果。這是核心部分,寫明經過審查證實的涉嫌犯罪事實和證據,在內容上抓住“兩個基本”,在寫法上因案而異,可採用說明的方式、邊記敘邊舉證邊分析的方式、夾敘夾議加說明的方式進行表述。
五、結論和處理意見。首先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概括認定,簡要地明確其犯罪的性質、後果及危害;根據查證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援引適用的法定條款和確定的涉嫌罪名;寫明犯罪嫌疑人加重、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處理意見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提出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意見;二是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同案人,建議其主管部門作黨紀、政紀處理的意見。
六、尾部。承辦人署名,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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