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始建於1951年,位於滕州市學院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 所屬地區:山東省滕州
  • 電話區號:0632
  • 郵政區碼:277500
  • 火車站滕州站滕州東站
  • 汽車站滕州汽車站
  • 單位地址:滕州市學院路
  • 公交線路:2、11、26、28、107路
機構概況,內設職責,地理位置,

機構概況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始建於1951年,1978年恢復重建。現有在職幹警139名,黨員123名,檢察官61名,本科學歷97人,碩士研究生16人。2008年8月信息綜合樓投入使用後,辦公、辦案用房面積達16000平方米。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始建於1951年,1978年恢復重建。現有在職幹警139名,黨員123名,檢察官61名,本科學歷97人,碩士研究生16人。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內設辦公室、政治處、機關服務中心、偵查監督科、公訴一科、公訴二科、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民事行政檢察科、監所檢察科、舉報中心、控告申訴大廳、職務犯罪預防辦公室、刑事賠償辦公室、信息管理科、檢察技術科、法律政策研究室、老幹部科、警務科、監察科、檢務督察辦公室、案件管理中心、案件協查辦公室、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偵查聯絡室、人大政協聯絡室、基建辦公室、機關黨總支、機關工委、機關婦委會、機關共青團支部共31個科室。
年以來,在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東同志的帶領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確立了“公正履職、監督有為、創新求勝、科學發展”的工作思路,制定了“以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為重點,建設政治、業務、規範、文化強院,爭創全國模範檢察院”的目標,堅持執法規範化、隊伍專業化、管理科學化、保障現代化,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等教育活動,大力加強檢察文化建設,全體幹警發揚“敬檢、勤檢、精檢、善檢”的滕檢精神,以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團結拼搏,銳意進取,用心工作,狠抓落實,各項工作規範有序,科學發展。
近年來,多項工作受到了上級的肯定。有30多項創新成果在全國、全省轉發推廣,隊伍、業務和信息化“三位一體”建設水平顯著提升,取得了黨委滿意、上級滿意、民眾滿意和幹警滿意的效果。被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為基層院建設聯繫點,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確定為規範化建設示範院和檢察文化建設示範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張常韌副檢察長、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國家森檢察長等領導先後來院視察工作。分別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榮記集體一等功,連續兩屆獲最高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授予的“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全省先進基層檢察院”榮譽稱號,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人民滿意政法單位”、“文明單位”等稱號。多次被滕州市委評為先進集體。

內設職責

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
二、組織協調全院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
三、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
四、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
五、處理檢察信息、機要文電和上傳下達。
六、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文印工作。
七、負責院領導批辦事項的調度督察工作。
八、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
政治處工作職責
一、政治處是院黨組的辦事機構,承辦黨組會議的召集、記錄等日常工作。負責黨組決定的貫徹落實、檢查工作。
二、組織全院幹警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斷提高檢察幹警的政治覺悟和理論水平。
三、及時傳達學習黨的決議、指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檢察人員在政治上、思想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開展經常性思想教育,使檢察人員熱愛本職工作,嚴守紀律,公正執法,文明辦案。
五、做好乾部培養工作,管理幹部簡易檔案,辦理離退休幹部有關手續,辦理本院幹部人事任免,內部機構的設定調整,檢察官的任職、晉級考試、考核等事宜。
六、按照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通過各種途徑組織幹警參加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七、按照國家計畫生育法規,做好乾警的計畫生育工作。
八、負責幹警工資、休假、探親、因工傷殘、病亡撫恤等人事工作。
九、圍繞本院的中心工作,開展檢察文化建設,組織多種形式的文娛活動,活躍幹警的精神生活。
十、組織全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典型材料總結、“爭先創優”活動的評比、表彰工作。
十一、負責全院新聞報導宣傳工作。
十二、負責全院考勤、考評月度匯總和年終考核。
機關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一、負責機關辦公設施、院落的管理與維護。
二、負責行政辦公和業務經費的管理使用。
三、負責車輛、武器裝備的管理、保養和使用。
四、負責辦公用品的購置、保管和發放。
五、負責全院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
六、負責本院機關的安全管理。
七、負責全院的基礎建設工作。
九、負責上級與外來人員的接待服務工作。
十、負責機關食堂的管理。
十一、負責機關的報刊信件收發工作。
十二、完成好院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偵查監督科工作職責
一、受理公安機關或本院自偵部門提請或移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分別按照法律規定,提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後製作法律文書。
二、對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寫出補充偵查意見書,退回提請部門補充偵查。
三、對重大案件,必要時可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四、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要嚴格保密。
五、發現辦案人員在偵查階段有違法亂紀行為時,口頭或填寫糾正違法通知書,向辦案單位提出糾正意見。
六、結合辦案,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青少年維權崗工作。
七、做好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訴一科、公訴二科工作職責
一、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二、對本院自偵部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三、對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包括本院自偵部門),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四、依法出庭支持公訴。
五、對同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
六、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對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刑和其他應當追究的刑事責任人;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九、做好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工作職責
一、受理社會團體、單位和公民控告檢舉、上級交辦、有關單位移送、犯罪嫌疑人自首及檢察機關自己發現的管轄範圍內的犯罪案件。
二、受理後認真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立案偵查並報上級檢察院備案;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立案偵查的,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單位或個人。
三、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應制定偵查計畫,按照法律規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索取證據。對犯罪嫌疑人,根據情況可傳喚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少於二人,並做好筆錄。
四、偵查終結後,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分別提出起訴、不起訴和撤銷案件的意見。
五、移送起訴的案件,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手續完備。
六、結合辦案,積極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七、對外地檢察機關要求配合的貪污賄賂案件做好協查工作。
八、做好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瀆職侵權檢察局工作職責
一、承辦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瀆職侵權犯罪案件。
二、對受理的案件要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立案偵查;經調查認為不需要立案偵查的,應將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單位和個人,視情況移送有關單位處理。
三、凡立案偵查的案件,要制訂偵查計畫,及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要嚴格履行法律手續,並做好筆錄。
四、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要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分別提出起訴、不起訴或撤銷起訴的意見。
五、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手續完備,法律文書齊全。
六、結合辦案,大力宣傳法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七、對外地檢察機關要求配合的瀆職侵權案件做好協查工作。
八、做好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科的工作職責
一、受理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而提出的申訴案件;受理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或其他組織轉辦、本院自行發現的民事行政案件。
二、受理案件,應當查明判決、裁定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有無具體的申訴請求和理由,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受理案件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判決、裁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或者收養關係的、人民法院已裁定再審的案件不予受理。
三、受理案件後,應在30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審查後認為案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予以立案;認為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不予立案。予以立案的案件,在立案後15日內通知申訴人。
四、立案後,應當及時調閱法院審判卷宗,並在3個月內審查終結。審查後認為,案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經分管檢察長批准,向上級檢察機關提出《民事行政檢察提請抗訴報告書》,由上級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終止審查,並通知申訴人、檢舉人及有關單位。
五、對於上級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根據上級檢察機關的指派出席法庭,依法監督審判活動。
六、開展非訴訟程式的法律監督,依法提出檢察建議;宣傳法律、法規;維護人民法院的正確判決、裁定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並做好息訴工作。
七、積極提起針對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等案件的公益訴訟。
八、做好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所檢察科工作職責
一、認真履行監所檢察的各項法律職責,促進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質量,預防重新犯罪,穩定社會治安。
二、對收押的人犯底數清楚,並全程監督整個羈押期限。
三、檢察收押的人犯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四、檢察看守所、監獄的監管改造活動是否合法。
五、經常對人犯、罪犯進行政策、法律和監規、獄規教育。
六、檢察外執罪犯的刑罰執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綜合治理和法制宣傳工作。
七、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屬的申訴案件。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控告、申訴(舉報中心)檢察科工作職責
一、受理來信,接待來訪,處理涉及刑事案件的控告、檢舉、申訴和自首。
二、承辦高檢院規定的控告、申訴案件。
三、受理上級交辦的來信來訪案件。
四、結合處理來信來訪和辦案,宣傳法制,提供法律諮詢,疏通信訪渠道。
五、堅持分級負責、就地處理的原則,及時反饋,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報,為領導決策服務。
六、綜合分析信訪情況,為上級領導機關提供信息。
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時妥善處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檢舉和申訴。
八、對舉報人員,熱情接待,認真聽取,詳細記錄,及時答覆,慎重處理。
九、定期開取設在重點鎮街和廠礦的舉報信,院門口舉報箱每天開取一次。
十、仔細審閱舉報信件,做到及時登記,認真摘報,及時轉辦,妥善處理,不積壓信件。
十一、注意向舉報人宣傳法律及行使舉報權利的嚴肅性,避免錯報、誤報和舉報不實,避免誣告陷害的違法行為的發生。
十二、切實做好為舉報人保密的工作,虛心接受民眾的批評和監督,增強舉報工作的透明度。
十三、對反映強烈,影響巨大的舉報,及時反饋查出結果,取信於民。
十四、做好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院綜合文秘和人大報告的起草工作。
二、認真開展調研活動,及時總結執法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對執法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問題及時向上級院請示。
三、作為院檢委會的辦事機構,承辦好檢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四、積極參與檢察宣傳工作。
五、做好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管理科的職責
一、負責全院機關網路、套用及網路安全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院機關專線網、專線電話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三、負責全院機關網路、套用及通信等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四、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優勢,為領導提供決策信息。
五、做好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理位置

山東省滕州市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滕州市學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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