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優撫

停止優撫,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輯期間,暫時停止對其撫恤和優待,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經批准可予恢復原來享受的撫恤和優待。中國人民解放軍停止撫恤按照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凡被停止撫恤者,由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通知其原籍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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