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業主制

個體業主制簡稱“業主制”。由一個人擁有企業的組織形式。企業的所有者(一般稱為業主)享有全部利潤,同時對企業的債務負有無限責任,即債權人可以從所有者個人資產中尋求償付。企業的利潤視同個人所得納稅。該企業組織形式最為簡單,開辦費用最低,不需要正式章程,受管制最少。企業可籌集的股本受限於所有者本人的財富。企業的存續取決於所有者本人的壽命或賣出願望。轉讓時需要將整個企業賣給新的所有者,企業所有權不易於轉讓。

合夥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擁有企業的組織形式。分為普通合夥制與有限合夥制。該種形式的企業易於組建,開辦費用較低。合伙人對所有債務負有無限責任(普通合夥制),或僅承擔與其出資額相對應的責任(有限合夥制)。合夥企業的利潤視同合伙人個人所得納稅。經營決策權歸屬普通合伙人,重大事項通常需要通過投票表決來決定。企業的存續以普通合伙人的壽命或賣出願望為限^與個體業主制相比,相對擴大了資金來源,但企業籌集資金的能力依然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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