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徵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 外文名:Business license of branch of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 簡稱獨資企業
  • 領域:商業經營
  • 特徵:個人出資、個人經營
發布,內容,

發布

個人獨資企業法於1999年8月30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6章48條。該法第2條規定的獨資企業的概念是: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

內容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構等,這些均說明個人獨資企業具有團體性要件。個人獨資企業還享有作為組織體才享有的民事權利。如字號權、申請註冊商標的權利等。
2、個人獨資企業有自己的經營目的和經營範圍
在該經營範圍內,個人獨資企業享有與此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企業主或者投資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3、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表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雖具有相對獨立性,但企業仍能夠憑藉其所有權人身份轉移資金。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維護經濟生活的穩定,私營企業的投資者應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該法共六章四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法》中所講到的自然人是指中國公民,《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投資人必須是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作為自然人的一個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個人獨資企業名稱可以叫做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由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對於出資數未作限制,只是規定要有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為出資,但不能用個人勞務作價出資,也不能用個人信譽或者名譽作價出資。採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等作價時要折算成貨幣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也要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投資人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但要在設立或變更登記說明書上予以註明。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生產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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