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程式
準備檔案
外國企業或經濟組織在重慶市設立辦事處(或代表處),應提供以下書面檔案;
1. 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2. 該企業所在國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書(副本);
3. 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出具的
資本信用證明書(正本);
4. 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首席代表簡歷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5. 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表》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申報表》;
6. 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中文或外文附中譯本。申請書內容包括:該企業簡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名稱、派駐人員、業務範圍、駐在期限、辦公地址等。
申報
外國企業準備好各種申請檔案材料後,委託重慶外商服務公司代辦申報手續或委託一家享有
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對外經貿企業或經濟組織代辦,受託單位出具公函,連同外國企業的申請檔案一同報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
審批
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收到外國企業設立辦事處的申請材料後,根據政府規定,對檔案材料進行審核,頒發批准證書。
登記
外國企業駐重慶市辦事處獲得批准後,在30天內,持批准證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然後到
公安、
稅務、
海關、
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分類
個體獨資
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是指獨資企業在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從事業務活動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一部分,其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由於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實際上還是由投資人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1)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2)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3)經營場所證明;(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分支機構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提交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比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規定的全部檔案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發給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其分支機構經核准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後15日內,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個人獨資企業向登記機關備案,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變更登記通知書或者註銷登記通知書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到擬設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請,設立分公司所需提交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2、公司的法人資格證明(母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3、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複印件;4、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5、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書;6、母公司章程;7、營業場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定書,協定期限必須一年以上(附產權證複印件);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9、登記機關所發的全套登記表格及其他材料。
社會團體
分支機構是社會團體為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按照其業務範圍科學劃分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業務活動的內部機構,這類機構由與該業務領域相關的會員所組成;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在會址以外某行政區域設定的代表該社會團體從事活動、承辦社會團體交辦的工作任務的機構。 社會團體根據業務活動的需要,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必須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式,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申請書;
(2)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3)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的會議紀要;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
(5)主要負責人情況。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發給批准檔案,辦理相應手續。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分支機構的名稱一般為:專業委員會、分會、工作委員會等。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的名稱一般規範為代表處、聯絡處、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它的民事責任由所屬於的社會團體來承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必須遵守所屬於的社會團體章程,接受所屬於的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本社會團體的名稱。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制定章程、發展會員和收取會費,可以在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原則下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在社會團體的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其發展的會員應屬於社會團體的會員)、收取會費(其收取的會費應屬於社會團體所有,社會團體可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分支機構使用)。
一個社會團體內部設立分支機構的標準應該統一,例如學術性社團可以按本學科所包含的專業設立分支機構;行業性社團可以按本行業所包含的小行業設立分支機構;其他類型社會團體可以按業務活動的分類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來設立分支機構。一個社會團體內部不宜採取多個標準來設立分支機構,避免分支機構業務範圍的重複與交叉。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下面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例如“中國××學會××專業委員會”下面不得設立“中國××學會××專業委員會××支會”。層層設立分支機構,易給社團內部管理增加難度甚至出現管理失控、出現法律責任又不能獨立承擔。
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例如“中國××學會”不得設立“陝西分會”、“上海分會”。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應按其業務的劃分來設立,而不是按照地域來設立。如果某一社會團體按地域設立分支機構,易與當地設立的社會團體在業務範圍上出現重複,也不便於社會團體對其進行管理。社會團體不得在核准登記的活動地域以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例如活動地域為北京市的“北京市××學會”不得在天津市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社會團體辦事機構是內部設立的承辦社團日常事務的機構,具體是指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等工作部門。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規定的程式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伺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備案。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備案的予以辦理相應手續。 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性實體、經濟實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或註冊登記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繳稅方式。
一是作為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活動的辦事機構,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申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持稅務登記證副本、《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第二、三、四聯,連同運抵貨物或經營項目,一併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
報驗。銷售地稅務機關對其運抵的貨物應對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載明的其貨物進行查驗、核對。
納稅人在批准有效期結束後,應向銷售地稅務機關進行報告。銷售地稅務機關查明銷售情況後,填明銷售經營情況的有關欄次,並將報驗聯留存。辦事處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
發票,並按月向銷售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最後由辦事處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是作為常設分支機構向經營地
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被認定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在經營地申請領購發票,在經營地申報納稅,銷售收入全額計繳總機構。
三是作為獨立的核算機構,在經營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
營業執照,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主經營,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處理全部涉稅及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