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流權

個人交流權是由一些國家的傳播學者根據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結合70年代的情況而提出的一個概念,1980年寫入聯合國國際交流問題研究委員會的報告《多種聲音,一個世界》。

包括以下個人的權利:(一)知道的權利。個人有權按照所能選擇的方式,得到或探求由於自己的原因或作為社會的一個成員所希望獲得的訊息情報,特別是那些影響到他生活和工作,或影響到他做出決定的訊息情報。凡有意扣留訊息情報,或傳播歪曲的、虛假的訊息情報,便侵犯了這項權利。(二)告訴的權利。個人有權把他所看到的關於自己的生活條件、願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實情況告訴別人。凡用恐嚇或懲罰迫使個人保持緘默,或剝奪個人利用交流渠道的機會,便侵犯了這項權利。(三)討論的權利。交流應當是自由開放地答覆、作出反應和進行爭論的過程。這一權利可以保證集體行動的真正一致,並使個人能夠影響權威人士做出的決定。(四)保持個人生活自由的權利。包括:不能把純系私人性質的個人情報作為秘密檔案;當事人有權知道本人檔案的內容;當事人有權對有關情報提出異議;檔案不得保留無關重要的瑣細情報,例如一次輕微的交通違章等;不得把情報從某一資料庫轉入另一資料庫,例如從社會福利檔案轉入警察局檔案。(五)個人要求提供機會影響政府當局、傳播媒介及其專業人員的權利。某些現代化傳播技術一方面可用來加強當權者的權力,另一方面也能擴大個人告訴、討論和知道的權利,如廣播中的聽眾電話節目、報紙的“讀者來信”欄目,便是體現這種權利的形式。這些學者認為,人們往往不把個人作為其所需要的有關訊息情報的受方來對待,而僅僅作為產品的消費者、觀念的被施布者,因此關於訊息情報和見解的信息,都是由受過教育的人向沒有受過教育的人傳輸,由商品生產者向消費者傳輸。現代大眾傳播技術可以使這種操縱變得更加嚴重,因而有必要強調個人交流權,使交流成為一種讓人人都能作出貢獻的一種信息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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