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縣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修水縣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專項資金安全、有效運行,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快速健康發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項目申報,第四章 專項資金安排與分配,第五章 專項資金撥付與使用,第六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與監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專項資金安全、有效運行,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用於專項事業、專門項目或特定工作任務,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各類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主要包括:扶貧和移民資金、涉農補貼補助資金、支持農業產業發展資金、農業事業發展資金、林業事業發展資金、水利建設資金、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資金、旅遊開發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社會保障和就業資金、人口與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資金、環境資源保護與利用資金、住房保障及城鎮建設資金、交通基礎建設資金、工業園區建設資金、公檢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務專項管理資金,以及縣本級依法徵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和政府債務項目資金等。
上述資金均按本辦法規定管理。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專項資金的賬戶設立、資金分配使用以及項目周期(包括立項、實施、檢查、驗收等)中的資金運行進行計畫、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專項資金管理的原則:嚴格預算、量入為出的原則;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的原則;明確職責、分工協作的原則;嚴格 公開透明的原則;用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原則。
第六條專項資金管理的基本任務:貫徹執行各項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依法籌集、撥付、使用專項資金,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做好專項資金的預算、決算、監督和績效考核評價等工作;加強項目預(結)算、決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專項資金管理有關部門按法定職責履行管理職能。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基建項目的申報、立項、稽查。
縣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與支出計畫的審核、撥付、監管、調整和績效評價。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與資金的申報、預決算草案的編制、資金使用計畫(含實施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管理及績效評價。
資金使用單位負責配合項目的申報、具體組織實施、健全財務管理和核算,並將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報告業務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
縣監察局負責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縣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縣爭資金爭項目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縣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相關項目的申報與立項工作。
第九條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會同財政及業務主管部門,對全縣項目進行調查摸底、篩選,及時編制、調整項目計畫。對重點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排序列入項目庫,並按各自職責及時申報。

第四章 專項資金安排與分配

第十條規範分配秩序,加大資金整合力度。在保證資金渠道不變、用途不變的前提下,穩步推進資金整合,向重點項目、重點產業傾斜,集中財力辦大事。
第十一條嚴格控制基建投資規模,加強項目投資評審。對各種建設性項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堅持量力而行,建設項目規模原則不得突破項目預算計畫。項目立項批覆、項目概(預)算、投資評審、項目契約、績效評價結論作為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對上級專項資金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常務副縣長和縣長審批後,聯合發文下達資金計畫;
對上級專項資金未明確到具體項目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常務副縣長和縣長批准後,聯合發文下達資金計畫。
第十三條對本級安排的已明確到具體單位和項目的資金,由縣財政局及時下達資金計畫;
對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未明確到具體單位和項目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常務副縣長和縣長批准後,聯合發文下達資金計畫。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有下列情形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調整或收回該項目專項資金,屬於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同時呈報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批准: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實施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
(二)專項資金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項目實施完成,專項資金有結餘的。

第五章 專項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計畫和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除有特殊規定外,資金撥付和使用原則上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減少資金撥付環節。未經批准擅自調整變更項目、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的,縣財政局和資金管理部門可按有關規定暫停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政策性惠民專項資金並要求發放到戶或個人的,經規定的審查、審批、公示程式後,通過“一卡通”或業務主管部門直接委託代理銀行發放到戶或個人。
第十七條建設性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竣工驗收制。招標投標起點按法律法規和縣相關檔案要求執行。縣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投資評審的項目,都應進行投資評審,否則不準進入招投標程式,不予撥付項目資金。
業務主管部門辦理資金申撥須向縣財政局提交資金使用單位申撥報告、立項批覆、投資評審報告、招投標契約、工程形象進度表、工程監理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投資決算評審或決(結)算審計報告等資料。
縣財政局根據上級指標檔案或資金分配方案及工程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預撥工程款原則上累計不超過投資計畫或契約價款的70%,即完成基本建設程式項目前期工作的,憑資金分配檔案和項目實施方案預撥30%啟動資金;完成建設實施階段工作(形象進度100%)的再撥付40%;剩餘部分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憑工程決算評審或工程決(結)算審計報告、工程質量驗收單等資料和相關規定撥付。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批准的項目計畫和內容組織項目實施;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對項目建設單位的應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屬政府採購目錄範圍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類等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式進行政府採購。
第十九條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付的專項資金,按特殊程式辦理。

第六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與監督

第二十條為加強專項資金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必須堅持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縣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專項資金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縣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縣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支出。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縣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予以表揚或繼續支持。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二十一條逐步建立專項資金使用公開制度。凡有規定要求的,必須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立資產管理和資料歸檔制度。項目決(結)算審計、竣工驗收後,業務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及時做好資產移接交和會計核算。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檢查和評估情況及項目的基本資料,各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分工進行歸檔管理。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及時辦理決算驗收,產權登記,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對通過上級政府採購下撥的實物,各單位必須按規定辦理領用手續,並進行財產登記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業務主管部門、縣監察局和縣審計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專項資金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安全運行,不斷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和要求使用。凡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專項資金以及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427號令)、《江西省財政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凡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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