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縣本級政府融資平台融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縣本級政府融資平台融資資金管理,建立健全投資融資決策機制,規範融資資金撥付程式,確保資金安全運行,防範資金和償債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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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本級政府融資平台融資資金管理,建立健全投資融資決策機制,規範融資資金撥付程式,確保資金安全運行,防範資金和償債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縣本級政府融資平台利用政府資源融取的用於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或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資金所有權屬縣政府;
(二)嚴格計畫和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三)資金使用由縣政府統一調度,實行“一支筆”審批。
第四條 部門和單位職責
(一)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金融辦)負責協調融資平台的融資工作,負責擬定各融資平台年度融資計畫、審核年度還本付息計畫等工作。
(二)縣財政局負責對年度資金使用計畫的安排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縣金融辦組織開展的各融資平台年度融資計畫的制定,審核年度還本付息計畫等工作。
(三)縣審計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四)融資平台負責年度融資計畫的落實,編制還本付息計畫,按時歸還融資本息。
第二章 融資管理
第五條金融辦會同縣財政局根據本年度縣政府投資項目及資金需求,結合縣本級土地收入情況,擬定年度融資規模、編制融資計畫、分配融資任務,報縣政府審批。縣融資計畫和融資任務經縣政府批准後下達各融資平台執行,並將融資任務納入縣政府年度目標考評範圍。
第六條融資平台根據縣政府下達的年度融資計畫和任務抓好落實。要合理選擇融資項目,積極與金融機構對接,在與金融機構達成融資意向後,要編制詳細的融資方案送縣財政局、縣金融辦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
第七條各融資平台要嚴格控制融資成本。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的綜合成本力爭控制在最低範圍內,縣金融辦、財政局要認真審核監管。
第八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金融辦、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城鄉建設局、縣城鄉規劃局、縣國有資產管理局、縣房產管理局、縣環境保護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電力局、修水工業園管理委員會、縣新城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縣旅遊局、縣商業管理辦公室、縣重點項目資金管理和核算中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融資平台做好融資工作。
第九條各融資平台每月須將融資計畫完成情況和融資資金到位情況報送縣金融辦、縣財政局,再由縣金融辦、縣財政局匯總上報縣政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各融資平台的融資規模和資金使用由縣政府統一調度。縣財政局、縣金融辦負責日常調度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或其他用款單位根據批准的項目工程概算和工程進度及其他用款要求向縣政府提出用款申請,由縣政府批轉至縣財政局、縣金融辦審核並提出支付意見。
第十二條 縣財政局、縣金融辦依據年初編制的建設項目年度資金安排計畫,審核項目建設進度及其他用款條件,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報縣政府審批(下達抄告單批准執行)。
第十三條 各融資平台按縣政府的要求及時做好資金調度,確保按時將資金撥付給用款單位。
第十四條各融資平台要加強對融資資金的管理,嚴格資金審批程式,及時與銀行做好對賬工作,強化財務管理,嚴格會計核算,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章 償債管理
第十五條 各融資平台融資的償債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統籌安排的資金。
第十六條 各融資平台對已發生的融資要依據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協定,按融資項目、已融資規模詳細編制還本付息年度計畫,送縣財政局、縣金融辦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對本年度新增融資的還本付息或因上調貸款利率引起的還本付息資金增加,由融資平台專題報告,縣金融辦、財政局審核,經縣政府批准後由縣財政局追加預算,報縣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審批。
第十七條融資平台根據縣政府批准的還本付息計畫,於每次結息日和本金到期日前20個工作日內,將當次應付本息額,送縣財政局、縣金融辦審核後辦理資金撥付及償還手續。
第十八條 融資平台要及時歸還融資本息,維護政府信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財政局、縣審計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融資平台的融資和資金使用情況檢查監督,對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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