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變更

信託變更是信託設定後,對原委託內容的變動。主要包括變更信託目的和信託授權。如由為子女提供生活教育費用改為自己養老,由授權受託人為其進行證券投資改為購買房地產或發放信託貸款等。對信託變更的要求,三方當事人均可提出,但變更的進行則必須經委託人同意和受託人接受。對遺囑信託 (也叫生後信託),由於無法取得委託人對變更的同意,故不能變更。

受託人不接受變更,委託人只能繼續執行原契約或提前終止契約。但是當受託人遇到緊迫事件為了維護受益人的利益而自主變更信託授權,委託人和受益人應予以接受。比如受託人保管一項信託財產,突遇自然災害,只有將其處分才能避免損失,但又來不急取得處分授權,而自主處分信託財產。有的信託契約事前規定了變更信託授權的情況,在執行信託過程中,若規定情況出現,信託授權便自動變更。在公益信託中,在必要情況下經信託監督管理機關核准,受託人可根據近似原則改變原信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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