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轉讓

信託轉讓是指財產信託是信託投資公司接受供貨單位的委託,將其準備出售或出租的財產提供給指定的需貨單位的一種信託業務。財產信託的對象包括機器、設備、材料和其它物資,以及倉庫、廠房等各種動產和不動產。

信託轉讓的形式,信託轉讓的辦理,

信託轉讓的形式

財產信託從融資角度與服務角度,分為融資性財產信託和服務性財產信託兩種形式。融資性財產信託是信託投資公司,除受企業委託將其財產轉讓或出售給指定或不指定的購貨企業,而且在讓渡過程中對使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購貨方融通資金,代購貨方先墊付欠交的貨款,然後由購貨方分期歸還信託投資公司。服務性財產信託是信託投資公司受使用分期付款賒銷轉讓財產的一方或雙方委託,在財產轉讓出售過程中代為辦理有關手續和監督付款,提供信用保證,對購銷雙方都不提供融資性貸款。
財產信託將為杜絕企業間物資購銷活動中的預收預付貨款,提供有益的服務。我國信託投資公司開辦的財產信託業務有:耐用消費品信託和動產及不動產信託兩種。
但是目前在抑制超前消費、緩解耐用消費品的供求矛盾及增加貨幣回籠的形勢下,各信託公司機構已暫停辦理耐用消費品信託業務。

信託轉讓的辦理

財產信託業務的辦理:由於財產信託業務涉及到貨物買賣雙方及雙方所委託的信託投資公司,權利、義務及債權、債務關係需要貨物買賣雙方及信託投資公司密切配合才能履行、所以,辦理財產信託業務必須手續完備,根據國內部分信託投資公司財產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財產信託業務要按下列手續辦理:
(1)買賣雙方簽訂購銷契約。該契約也作為四方(買賣雙方及雙方的信託投資公司)協定書的附屬檔案。並據契約向信託投資公司提出申請。
(2)買賣雙方及雙方信託投資公司簽訂四方財產信託協定書。
(3)賣方在簽訂契約協定書的基礎上,向買方供貨,開出的銷售發票和運單,委託賣方信託投資公司寄交買方信託投資公司,並轉交買方。同時,由買方向買方信託投資公司辦妥銀行承兌匯票,並寄交給賣方信託投資公司。買方自提貨物的,應在辦妥銀行承兌匯票並寄交賣方信託投資公司後,才能去賣方提貨。
在簽訂協定後,至賣方信託投資公司全部收回融資和利息時止為財產信託期,在此期限內如發生意外問題,賣方信託投資公司對賣方擁有追索已付資金和利息的權利。辦理財產信託的有關各方,在簽訂的協定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經濟契約法及有關規定,他方可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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