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監管是國家為維護信託業的健康發展和社會利益,利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和經營活動進行的監督管理。是各國對金融業實施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體系的構成要素包括: 監管主體、監管依據、監管內容和監管方法。各國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監管,與對銀行業相同,均設立兩個監管主體,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另一是信託業的主營機關,但以後者為主。在中國,中國人民銀行為信託業的主管機關; 在美國,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體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各州的金融管理機關均參與對信託事務的管理;新加坡由金融管理局監管; 日本的信託主管機關為大藏省 (財政部) 和日本銀行;英國由英格蘭銀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