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規則

信息披露規則是指證券市場上的有關當事人在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證券主管部門管理規章及證券交易場所等自律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與證券有關的信息形成的一整套行為規範和活動準則。

基本介紹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
證券信息披露規則的選擇
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背景下,市場的各方參與者都可以從中獲益。作為籌資者的發行人可以獲得來自國外的融資,這有助於其信譽度的提高並增加其股份價值,市場風險的減少也會使資金成本得以降低;對於投資者而言,可以獲得在國際範圍內的投資分散及增加風險收益的機會;對於接受外國上市公司的國家而言,可以增加就業機會並由於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從而獲取可觀的收益。但是,我們不能忽略其中的信息披露這一關鍵因素。根據Saudagaran等人的研究,信息披露成本是跨國證券發行人在選擇其上市地點時所考慮的最重要方面,只有當其跨國發行上市的收益超過其為此所必須遵守的披露成本時,這種行為才變得可行。投資者也需要一套有效的披露系統,從而低成本地獲取對跨國證券進行準確定價所必需的信息。有效的信息披露還可以防止管理機會主義行為,減少欺詐和市場行為,從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因而,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國信息披露制度的選擇。
根據Hagerty & Fishman和Verrecchia等人的研究,在披露有成本的情況下,證券發行人或已經上市的公司不會自願披露其相關信息,為保證信息的準確及時披露,監管當局必須進行強制性披露的監管。於是,監管當局往往面臨著這樣一種兩難境地:一方面,為了保護大量的個體投資者,各國往往採取相對較為嚴格的、適合本國情況的披露要求,另一方面,這種增加的披露成本往往又會促使重視信息披露成本的發行人轉向其他市場,進而帶走更多的投資者,從而與一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目標相背離。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選擇成為證券市場發展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於國際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而言,一種是目前大多數國家採用的各自為政的“監管性競爭”(regulatory competition)規則,各國監管當局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是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目標制定,與其他國家的披露規則關聯不大;另一種是信息披露的“一體化”(harmonization)規則,不同國家之間共用相同的披露標準,這種方法已被歐盟區國家以及某些雙邊國家之間(如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雙邊披露系統MIDS)所採用。為了找出最佳的信息披露規則,有必要對這兩種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利弊進行分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