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本實施細則從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編號:保監發〔2005〕10號
  • 發布時間:二○○五年二月二日
  • 類型:實施細則
通知,條例細則,

通知

關於印發《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保監發〔2005〕10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我會制定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實現新舊制度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開業的保險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雙軌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即在按《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的標準計提責任準備金的同時,提供另一套按《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計提的責任準備金備考數據。從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計提責任準備金。2004年12月15日之後開業的保險公司不適用“雙軌制”,直接按照《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計提責任準備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條例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試行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包括以下保險業務及其再保險業務:
(三) 工程保險
(四) 責任保險
(五) 信用保險
(六) 保證保險
(七) 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
(八) 機動車輛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九) 機動車輛車體損失保險
(十) 機動車輛其他保險
(十一) 船舶保險
(十二) 貨物運輸保險
(十三) 特殊風險保險
(十四) 農業保險
(十五) 短期健康保險
(十六) 意外傷害保險
(十七) 投資型非壽險
(十八) 其它類保險
第三條 凡是經營《試行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進行充分的估計,謹慎評估各項準備金。
第四條 除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之外的中國保監會規定應當提取的其它責任準備金,如巨災風險責任準備金等,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採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評估非壽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其中,對於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當採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評估其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第六條 保險公司在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要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應不低於以下兩者中較大者:
(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後的餘額;
(二)在責任準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應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提取的保費不足準備金應能彌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上述兩者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評估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時,不得扣減為相應賠案所預付的賠款。
第八條 保險公司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時,應採用至少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對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和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所包含的內容、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分攤方法、分攤比率等在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報表(見附屬檔案)的附註中詳細披露。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謹慎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對於在中國(不含港、澳、台)開業時間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費收入增長率超過50%的保險公司,按照評估的未決賠款準備金計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賠付率不得低於全行業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賠付率。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報送年度償付能力報告時,同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準備金評估報告。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報表是準備金評估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司應當認真編制,並在報送準備金評估報告時,將有關報表一同呈報保險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報表主要分為兩類,即反映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情況的報表和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情況的報表。
第十三條 有關報表的編制說明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轉回的情況。
該表按照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區分分保前的保險業務和分出業務進行填列。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直接業務+分入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對承保的直接業務和分入業務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該準備金根據保險公司分出保費前的保費收入進行提取和轉回;“分出業務準備金”是指為直接業務的再保分出和分入業務的轉分分出所提取和轉回的準備金。“本期提取”是指報告期當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上期轉回”是指報告期轉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二、“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析表-按保單未到期期限分類 ”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結構分布狀況,以全面了解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的負債與資產在時間上的匹配狀況。
該表按照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分別填列。表中的“1-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36個月以上”是指對準備金評估日未到期期限分別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大於12個月但不大於24個月(含24個月)、大於24個月但不大於36個月(含36個月)、36個月以上的保險契約應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表中第5列的“合計”應等於表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本期提取”相應金額。
三、“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析表-按保單保險期間分類”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保險期間上的結構分布,以全面了解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險業務的承保情況,及其承保標的的風險變化和退保風險的暴露總量。
該表按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分別填列。表中的“1-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36個月以上”是指對準備金評估日保險期間分別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大於12個月但不大於24個月(含24個月)、大於24個月但不大於36個月(含36個月)、36個月以上的保險契約應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表中的第5列“合計”應等於表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應金額。
四、“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準備金評估日提取的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準備金、已決賠款及理賠費用、財務年度的保費收入、已賺保費,以及在準備金評估日評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賠付率等。
該表分為匯總分析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各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分析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示例報表為2004年度賠款與理賠費用匯總分析表,以後各期報表需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財務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險責任範圍內保險事故發生的年度。為了從歷史角度反映公司經營管理的水平和業務的承保質量,事故年至少應反映10個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險公司,應說明具體原因,並逐步進行相關數據的積累,但保險公司應至少對報告期事故年度的相關數據予以披露。
預付賠款是指對於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預先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在填列該表時,不得將預付賠款從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中扣減。
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分為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準備金分析表、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以及賠付率分析表。
(一) 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準備金分析表
1、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未決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分別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寫。各事故年填寫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未決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在各事故年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相應餘額。
2、預期的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預期的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預期的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賠人員根據保險標的發生損失的原因、損失程度等,對該保險標的的殘餘物資的作價或變賣收入和追償款收入的估計。
3、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準備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準備金。其中,再保前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準備金(13)=(1)+(3)+(5)+(7)+(9)-(11);再保後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準備金(14)=(1)-(2)+(3)-(4)+(5)-(6)+(7)-(8)+(9)-(10)-(12)。
4、未決賠案件數。第15列填寫未決賠案件數,各事故年行填寫的未決賠案件數是指發生在各事故年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未決賠案件數。
(二) 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
1、已決賠款及理賠費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寫已決賠款、已決直接理賠費用和已決間接理賠費用,各項應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攤回”分別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發生的已決賠款和理賠費用的金額;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的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的已決賠款和理賠費用的金額。
2、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並完全進行賠付後所收回的該保險標的的殘餘物資作價或變賣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過錯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在賠償被保險人後取得代位求償權並向第三者索回賠償所取得的收入。已決賠款是指已經結案的賠案賠款數據,其中不應扣減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如果公司已經從已決賠款中直接扣減了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應當將其從已決賠款中區分出來並填列該項目。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獲取的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的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獲取的殘餘物資及追償款收入。
3、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第24列和第25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寫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其中,再保前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24)=(16)+(18)+(20)-(22),再保後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25)=(16)-(17)+(18)-(19)+(20)-(21)-(23)。
4、結案件數。第26列填寫結案件數。“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結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結案的案件數;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結案件數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結案的案件數。
(三)賠付率分析表
1、財務年度保費收入。第27~29列填寫財務年度保費收入,此列表頭的年份表示財務年度,填寫的各財務年度的保費收入應與財務報表中的保費收入保持一致。
2、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第30~32列填寫各財務年度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應當區分直接和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分別填列。
3、已賺保費。第33~35列填寫已賺保費,其中直接業務加分入業務已賺保費(33)=(27)-(30),分出業務已賺保費(34)=(28)-(31),自留業務已賺保費(35)=(29)-(32)。
4、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第36~37列填寫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再保前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36)=(13)+(24);再保後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37)=(14)+(25)。
5、賠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分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寫各事故年度的賠付率,此列表頭的年份表示事故年。其中,再保前賠付率(38)=(36)/(33),再保後賠付率(39)=(37)/(35)。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關數據不需填寫,僅填寫1995~2004年事故年的相關數據。
五、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準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準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1、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本表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所有賠案的損失總額以及直接理賠費用總額,包括已決賠款、未決賠款及其直接理賠費用,但不包含間接理賠費用。
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事故年1995~2004年行填寫的相應數據存在差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發展年1995年列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發展年的“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設定為零);在發展年1996年及以後各年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為自1996年1月1日至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已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與截止至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未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之和。
3、1995~2004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寫的數據應為保險事故發生在1995 年的所有賠案分別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04年十個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時點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1996年事故年行填寫的數據應為保險事故發生在1996 年的所有賠案分別截止至1996年、1997年、…2004年九個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時點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以後年度依此類推。
4、終極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年度發展。第11列和第12列分別填列發生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的“一年發展”和“兩年發展”,用於反映在最近一年和兩年的時間間隔中重新評估的發生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以揭示保險公司提取和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準確性、一致性和謹慎性。表的第12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年度發展合計”匯總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一年發展和兩年發展,其中“一年發展”(11)=(10)-(9),表示在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評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在2003年12月31日評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差額;“兩年發展”(12)=(10)-(8),表示在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評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在2002年12月31日評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差額。
六、累計再保後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於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累計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準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準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該匯總表的填列與“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表”基本一致,以下僅對不同之處進行說明。
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發展年1995年的數據不予填寫,報表已自動設定為零,在發展年1996年及以後各年列填寫的數據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至各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已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
2、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和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以前年度”事故年行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報告期末已經結案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報告期末已經結案的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1995~2004年事故年行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和“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相關案件數。
七、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於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準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準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該匯總表的填列與“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表”基本一致,填寫的各項數據為發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金額。
表的第12行“2004年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總額”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總額。
八、賠案件數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保險事故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結案案件數、未決案件數以及報案案件數的發展變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險公司賠案的處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發展趨勢等,結合相應的賠款流量表,可以獲得各相關年度的案均賠款的變化趨勢。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示例報表為2004年賠案件數分析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賠案件數分析表分為累計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分析表、未決案件數分析表和報案案件數分析表。
累計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分析表與累計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分析表類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已決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在1995年發展年度內及以後各發展年度和報告期內實際發生的已決賠案案件數而非累計已決賠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發展填列累計量。
未決案件數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未決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
報案案件數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已報案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在1995年發展年度內及以後各發展年度和報告期內內實際報案案件數而非累計報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發展填列累計量。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從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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