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第1號(試行)

2015年2月26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27號印發《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第1號(試行)》。該《指標》分理賠效率類指標、理賠管控類指標、理賠成本類指標3部分,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第1號(試行)
  • 印發機關:中國保監會
  • 文號:保監發〔2015〕2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26日
通知,指引,

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第1號(試行)》的通知
保監發〔2015〕27號
各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精算師協會
為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提高機動車保險理賠管理和服務標準的統一性和規範性,確保機動車保險理賠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督促財產保險公司提升車險理賠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保險法》《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規,我會研究制定了《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第1號(試行)》(以下簡稱《基礎指標》)。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理賠系統建設,不斷提高車險理賠數據質量
一是對照《基礎指標》中的數據規範,做好理賠系統升級改造,不斷完善系統功能,提高理賠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財產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報送或對外發布機動車保險理賠方面的統計指標,應遵守《基礎指標》的相關規定。
二是加強對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的日常監測,根據指標所反映出的問題,改進機動車保險理賠管理工作,不斷提升機動車保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各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應加強理賠服務監督,積極探索車險理賠評價機制
一是加強對本地區各財產保險機構機動車保險理賠管理和服務質量的監管,積極探索向社會公眾發布理賠評價結果等工作機制,督促財產保險公司不斷提升機動車理賠管理和服務質量。
二是結合本地區機動車保險理賠監管工作實踐,加強對《基礎指標》建設和使用的研究,提出豐富、完善《基礎指標》的意見建議,不斷增強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的科學性和適用性,提高機動車保險理賠管理和服務評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各單位在使用《基礎指標》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反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中國保監會
2015年2月26日

指引

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第1號(試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2月
目錄
編制說明
LP-Ⅰ理賠效率類指標
LP-Ⅰ-1:案均報案支付周期
LP-Ⅰ-2: 案均報案理算周期
LP-Ⅰ-3: 案均理算核賠周期
LP-Ⅰ-4: 案均核賠支付周期
LP-Ⅰ-5: 立案結案率
LP-Ⅰ-6:金額結案率
LP-Ⅱ理賠管控類指標
LP-Ⅱ-1:報案立案率
LP-Ⅱ-2:系統強制立案率
LP-Ⅱ-3:賠案重開率(筆數/金額)
LP-Ⅱ-4:估損(代數/絕對)偏差率
LP-Ⅱ-5:零賠付結案率
LP-Ⅱ-6:報案註銷率
LP-Ⅱ-7:立案註銷率(筆數/金額)
LP-Ⅲ理賠成本類指標
LP-Ⅲ-1:案均已決金額
LP-Ⅲ-2:案均未決金額
LP-Ⅲ-3:已決案均直接理賠費用
編制說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規,制定《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第1號(試行)》(以下簡稱《基礎指標》)。
二、《基礎指標》用於規範機動車保險理賠相關數據的計量工作。各財產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報送或對外發布機動車保險理賠方面的數據,應遵守本文相關規定。
三、《基礎指標》分為理賠效率類指標、理賠管控類指標、理賠成本類指標三大部分。其中每個指標要素包含 “指標描述”、“指標計量”、“指標說明”等組成部分。
四、各指標計量採用賠案口徑;時間維度可選取月度、季度或年度(會計年度),必要時可向前滾轉12個月。
五、《基礎指標》中的保險公司指財產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六、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適時對《基礎指標》進行修訂。
七、《基礎指標》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LP-Ⅰ理賠效率類指標
LP-Ⅰ-1:案均報案支付周期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從接到客戶報案到支付賠款的處理效率。
二、指標計量
案均報案支付周期
統計期內正常結案賠案中保險公司財務系統支付該賠案下最後一筆賠款(不含理賠費用)指令傳送成功的系統時間相對於報案時點的平均延遲時長。
計算公式為:
案均報案支付周期=∑[支付時點-報案時點]/正常結案數量
其中:
報案時點指保險公司理賠系統生成賠案報案號的系統時間。
支付時點指保險公司財務系統支付該賠案下最後一筆賠款(不含理賠費用)指令傳送成功的系統時間。
正常結案指在一個賠案中保險公司財務系統發出最後一次支付賠款(不含理賠費用)指令成功,且理賠系統標記結案動作後的狀態。
正常結案數量指在統計期內,已決賠案中扣除拒賠、零結案、註銷賠案後的賠案件數。
零賠付賠案指對被保險人的賠付金額為零、可正常支付直接理賠費用的賠案,簡稱“零結案”。
已決賠案指已發生已立案,並作正常結案、拒賠、零結案、註銷處理的賠案。該定義與《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基礎數據、評估與核算內部控制規範》中“結案案件”定義保持一致。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統計正常結案數量時不包含盜搶險案件。
LP-Ⅰ-2: 案均報案理算周期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從客戶報案到保險公司完成單證收集的處理效率。
二、指標計量
案均報案理算周期
統計期內正常結案賠案中單證收集完成時點相對於報案時點的平均延遲時長。
計算公式為:
案均報案理算周期=∑[單證收集時點-報案時點]/正常結案數量
其中:
報案時點指保險公司理賠系統生成賠案報案號的系統時間。
單證收集時點指在保險公司理賠系統中賠案涉及所有單證收集完成的系統時間。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統計正常結案數量時不包含盜搶險案件。
LP-Ⅰ-3: 案均理算核賠周期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從單證收集完成到最終核賠通過的效率。
二、指標計量
案均理算核賠時效
統計期內正常結案賠案中從單證收集完成時點到理賠系統中最後一張核賠計算書完成的系統時間。
計算公式為:
案均理算核賠時效=∑[核賠完成時點-單證收集時點)]/正常結案數量
其中:
單證收集時點指在保險公司理賠系統中賠案涉及所有單證收集完成的系統時間。
核賠完成時點指在一個賠案中保險公司理賠系統最後一張核賠計算書完成的系統時間。
正常結案數量指在統計期內,已決賠案中扣除拒賠、零結案、註銷賠案後的賠案件數。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中“理算核賠”指保險公司根據核定的各項損失情況及事故責任比例,並結合承保保險條款和特別約定,確定最終支付給被保險人賠款金額的業務環節。
LP-Ⅰ-4: 案均核賠支付周期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從賠款金額確定後到支付客戶賠款的效率。
二、指標計量
案均核賠支付時效
統計期內正常結案的賠案,從核賠通過到保險公司財務系統支付該賠案下最後一筆賠款(不含理賠費用)指令傳送成功的平均處理時間。
計算公式為:
案均核賠支付時效=∑[支付時點-核賠完成時點]/正常結案數量
其中:
核賠完成時點指在一個賠案中保險公司理賠系統最後一張核賠計算書完成的系統時間。
支付時點指保險公司財務系統支付該賠案下最後一筆賠款(不含理賠費用)指令傳送成功的系統時間。
正常結案數量指在統計期內,已決賠案中扣除拒賠、零結案、註銷賠案後的賠案件數。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中“核賠”指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對保險賠案進行審核,核定賠付責任及金額的業務環節。
LP-Ⅰ-5: 立案結案率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用來考察保險公司賠案的處理效率
二、指標計量
(一)立案結案率(當期)
統計期內當期發生且當期已決的賠案數量占當期發生且當期已立案的賠案數量的比率。
計算公式為:
立案結案率(當期)=當期已決數量/當期立案數量*100%
其中:
當期已決數量指當期發生且當期已立案的賠案中已決賠案的件數。
當期立案數量指當期發生且當期已立案的賠案件數總和。
(二)立案結案率(存量)
統計期初立案未決的賠案,到統計期末發展為為已決的賠案數量占統計期初立案未決賠案數量的比率。
計算公式為:
立案結案率(存量)=統計期初立案未決賠案到統計期末發展為已決賠案的數量/統計期初立案未決賠案的數量*100%
其中:
統計期初立案未決賠案的數量指統計期初處於立案未決狀態的賠案歷史存量總和。
三、指標說明
LP-Ⅰ-6:金額結案率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已決賠款與未決賠款的比率。
二、指標計量
金額結案率
統計當期立案的賠案中,正常結案的賠款相對於正常結案的賠款與未決估計賠款之和的比率。
計算公式為:
金額結案率=當期已決賠款/(當期已決賠款+期末未決估計賠款)*100%
其中:
當期已決賠款指統計期內立案的賠案,期末已正常結案的賠款之和。
期末未決估計賠款指統計當期立案的賠案中,期末未決賠案的未決估計賠款之和。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及後文中所述“未決估計賠款”即“未決估損金額”,指在一個賠案中,按照事故責任、保險險別計算完成後的估計損失金額。
LP-Ⅱ理賠管控類指標
LP-Ⅱ-1:報案立案率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立案的效率。
二、指標計量
報案立案率
統計期內立案數量相對有效報案數量的比例。(按交強險和商業險口徑分別統計)
計算公式為:
報案立案率=立案數量/有效報案數量*100%
其中:
立案數量指在統計期內,保險公司理賠系統中處於已立案狀態(包含人工立案和系統強制立案)的賠案案件總數。
有效報案數量指總報案數量剔除註銷報案的數量。
註銷報案指客戶已報案但在立案前被註銷的案件。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統計立案數量和報案數量時按交強險和商業險口徑分別統計。
LP-Ⅱ-2:系統強制立案率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未及時立案的水平。
二、指標計量
系統強制立案率
統計期內保險公司受理客戶報案72小時後通過理賠系統強制立案數量占總立案數量的比例。
計算公式為:
系統強制立案率=系統強制立案數量/立案數量*100%
其中:系統強制立案數量指在統計期內,保險公司受理客戶報案72小時(3日)後,通過理賠系統進行自動賦值估損並強制立案的賠案件數。
立案數量指在統計期內,保險公司理賠系統中處於已立案狀態的賠案案件總數。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中系統強制立案的含義與《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基礎數據、評估與核算內部控制規範》保持一致。
LP-Ⅱ-3:賠案重開率(筆數/金額)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結案的質量。
二、指標計量
(一)賠案重開率(筆數)
統計期內重開賠案數量相對立案數量的比例。
計算公式為:
賠案重開率(筆數)=重開賠案數/立案數量*100%
其中:
重開賠案數量指統計期內保險公司理賠系統已進行結案處理的賠案中,在原賠案號下因訴訟、後續治療、客戶追加索賠等原因進行再次賠付處理的賠案數量。
立案數量指在統計期內,保險公司理賠系統中處於已立案狀態(包含人工立案和系統強制立案)的賠案案件總數。
(二)賠案重開率(金額)
統計期內重開賠案的已決賠款與期末時點的未決估計賠款之和,相對於統計期內所有新立案賠案的已決賠款與期末時點的未決估計賠款之和的比例。
計算公式為:
賠案重開率(金額)=∑(統計期內重開賠案的已決賠款+統計期內重開賠案的期末未決估計賠款)/∑(統計期內立案賠案的已決賠款+統計期內立案賠案的期末未決估計賠款)*100%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統計重開賠案數量時,同一賠案多次重開應重複計算。
LP-Ⅱ-4:估損(代數/絕對)偏差率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正常結案賠案的未決估計賠款的準確性。
二、指標計量
(一)初次估損代數偏差率
統計期內正常結案的賠案,其初次未決估計賠款與已決賠款的偏差值的代數之和占總已決賠款的比例。
計算公式為:
初次估損代數偏差率=∑(賠案初次未決估計賠款-賠案已決賠款)∕∑總已決賠款*100%
其中:
賠案初次未決估計賠款指統計期內正常結案的賠案,在立案時的初次未決估計賠款。
∑總已決賠款指在統計期內所有正常結案賠案的已決賠款之和。
(二)初次估損絕對偏差率
統計期內正常結案的賠案,其初次未決估計賠款與已決賠款的偏差值的絕對值之和占總已決賠款的比例。
計算公式為:
初次估損絕對偏差率=∑∣賠案初次未決估計賠款-賠案已決賠款∣ ∕∑總已決賠款*100%
其中:
賠案初次未決估計賠款指統計期內正常結案的賠案,在立案時的初次未決估計賠款。
∑總已決賠款指在統計期內所有正常結案賠案的已決賠款之和。
三、指標說明
LP-Ⅱ-5:零賠付結案率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零賠付賠案的比例。
二、指標計量
零賠付結案率
統計期內零賠付賠案數相對已決賠案數量的比例。
計算公式為:
零賠付結案率=零賠付賠案數/已決賠案數*100%
其中:
零賠付賠案數指統計期內零賠付賠案的件數。
已決賠案數指統計期內已決賠案的件數。
三、指標說明
LP-Ⅱ-6:報案註銷率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接到報案且尚未立案的案件註銷比例。
二、指標計量
報案註銷率
統計期內註銷的已報未立案件數占全部報案件數的比例。
計算公式為:
報案註銷率=註銷報案數量/報案數量*100%
其中:
註銷報案數量指客戶已報案但在立案前被註銷的案件數。
報案數量指在統計期內通過電話、委託、上門等方式向保險人報案且業務系統已生成報案號的案件數。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中報案註銷的條件與《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基礎數據、評估與核算內部控制規範》保持一致。
LP-Ⅱ-7:立案註銷率(筆數/金額)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已立案賠案的案件註銷情況。
二、指標計量
(一)立案註銷率(筆數)
統計期內註銷的已立案賠案數占立案數量的比例。
計算公式為:
立案註銷率(筆數)=註銷立案數量/立案數量*100%
其中:
註銷立案數量指統計期內註銷的已立案的賠案件數。
立案數量指在統計期內,保險公司理賠系統中處於已立案狀態(包含人工立案和系統強制立案)的賠案案件總數。
(二)立案註銷率(金額)
統計期內註銷的已立案賠案的未決估計賠款之和相對於統計期內所有已立案賠案的已決賠款與期末未決估計賠款之和的比例。
計算公式為:
立案註銷率(金額)=∑註銷的已立案賠案未決估計賠款/∑(已立案賠案的已決賠款+已立案賠案的期末未決估計賠款)*100%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中立案註銷的條件與《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基礎數據、評估與核算內部控制規範》保持一致。
LP-Ⅲ理賠成本類指標
LP-Ⅲ-1:案均已決金額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賠案的平均賠付水平。
二、指標計量
案均已決金額
統計期內所有正常結案賠案的平均賠付金額。
計算公式為:
案均已決金額=∑正常結案賠款/正常結案數量
其中:
正常結案賠款指在統計期內,處於正常結案狀態賠案的賠款金額。
正常結案數量指在統計期內,已決賠案中扣除拒賠、零結案、註銷賠案後的賠案件數。
三、指標說明
LP-Ⅲ-2:案均未決金額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已立案賠案的未決估計賠款的平均水平。
二、指標計量
案均未決金額
評估時點未決賠案的平均未決估計賠款。
計算公式:
案均未決金額=未決賠款/未決數量
其中:
未決賠款指在評估時點處於未決狀態所有賠案的未決估計賠款金額。
未決數量指在評估時點所有處於未決狀態的賠案件數。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中“未決”指已立案但尚未做正常結案、註銷、拒賠、零結案處理的案件狀態。
LP-Ⅲ-3:已決案均直接理賠費用
一、指標描述
該指標考察保險公司賠案中直接理賠費用的平均水平。
二、指標計量
已決案均直接理賠費用
統計期內所有已決賠案的各項直接理賠費用的平均值。
計算公式為:
已決案均直接理賠費用=∑已決直接理賠費用/已決數量
其中:
已決直接理賠費用指在統計期內,已決賠案中涉及的各項直接理賠費用(包含交強險直接理賠費用和商業險直接理賠費用)。
已決數量指在統計期內,所有處於已決狀態的賠案件數。
三、指標說明
此指標中關於直接理賠費用的相關內容參照《財產保險公司理賠費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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