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條款

貿易協定中關於締約國因對某種產品承擔關稅減讓等義務,致使進口增加、國內同種產品的生產者受到損害時,得撤銷減讓的規定。過去一向稱為免責條款,近年來又常稱為保障條款。前者是就免除承擔該項減讓義務與責任而言,後者是就保障國內產業免受損害而言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障條款
  • 外文名:safeguard clause
  • 來源:《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 援用條件:①該項商品進口的大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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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保障條款

safeguard clause

來源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19條規定的對某種產品進口的緊急措施,內容與1943年美國、墨西哥《互惠貿易協定》中免責條款的規定類似,第一次把免責條款列入國際多邊協定,因而被稱為國際免責條款,或國際保障條款。

援用條件

根據《總協定》第19條規定,締約國援用該條款採取行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該項商品進口的大量增加,必須是意外情況的發展或承擔本協定義務的結果 。②進口增加必須對該締約國境內相同產品或與它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者,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③全部或部分地暫停實施其所承擔的義務,或者撤銷、修改減讓,必須在為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之內。④締約國在採取行動前,應書面通知其他締約國舉行協商。在緊急情況下,可先行動然後協商。

較少援用的原因

自《總協定》生效以來,締約國援用第19條採取行動而免除承擔義務的為數不多,原因在於:①第19條所規定的具體條件與細節不清,可以隨意解釋,缺乏客觀判斷標準。②締約國往往援用《總協定》其他條款規定的保障措施。③在協定的發起下,出口國之間簽訂國際自動限制出口協定,不必援用第19條,同樣可以限制產品進口。在東京回合中曾就第19條的實施問題進行談判,目的在於建立一個為所有締約國均可接受的更有效的制度。主要問題有:何謂“重大損害”;實施保障措施應在非歧視基礎上,還是在選擇性基礎上進行;對成員國採取的保障措施如何實行多邊監督;國際保障規定如何與各國保障措施協調,等等。儘管經過長期談判,但仍未取得任何實質性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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