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護型政府職能模式
- 外文名:Protective government function model
起源及發展
保護型政府職能模式的產生,源於西方各主要的市場經濟國家對“自由競爭”原則的信奉,源於對“市場力量的自由運動可以造就經濟的均衡狀態”的廣泛認同。在這種政府職能模式中,政府擔當的是“保護人”或“守夜人”的角色,一方面,政府是不可缺少的因素,沒有政府的存在也就沒有市場的安全;另一方面,政府的作用只應停留在市場的表層,而不是深人市場運行的內部。就性質而言,這一類型的政府活動內容基本上是政治的,如果說也包含著管理的內容的話,則是微乎其微的。它對外以維護領土完整為底線,如果有可能的話就進行擴張,即通過政治手段來保持和提升本國經濟的競爭力;對內則維護私人財產不受侵犯,保護市場機制免受破壞,並儘可能在整體上滿足經濟活動的基本條件。
保護型政府職能模式的思想基礎是資產階級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理論。早期的資產階級思想家認為政府屬於政治的領域,市場是私人活動的範圍和個人的領域。在市場中,個人的自由、財產、安全等是基本權利。根據資產階級“天賦人權”理論,個人權利至高無上不容侵犯,政府的責任在於保護個人的權利。應當說,早期的資產階級思想家有足夠充分的理性判斷力,他們對政府權能的擴張本性有著清醒的認識。因為,“天賦人權”的理論要求個人權利不受來自任何一方的侵犯,政府是個人權利的保護者,但它是否會演變成個人權利的侵害者呢?從政府權能擴張的本性來看,這一點是必然的。所以,早期的資產階級思想家大都主張嚴格限制政府職能的範圍,即嚴格地把政府限制在公共領域中,僅發揮維持公共秩序的作用。換言之,就是要防止政府直接進入 市場和侵入“私人”領域,只要政府能忠於職守,守望在市場之外,就能有效地起到“保護人”的作用。實際上,這是一種對政府職能範圍的有限性界定。
關於人權的問題是非常複雜的,對政府的保護型職能進行明確的認識和界定也是非常困難的。因此,自洛克(JohnLocke,1632-1704)開始,思想家們往往站在財產權的基點上去思考政府職能的問題。洛克認為個人的自由並不是空洞的和難以捉摸的,它由財產表現出來,或者說,財產是個人自由的延伸。因而,理解個人的自由,應當看個人在積聚私有財產方面的自由度和個人自由選擇的範圍。當然,私有財產的範圍越寬越好,積累私有財產的活動及私有財產本身受到的干擾越少越好。但是,怎樣才能使積累私有財產的活動和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不受或少受干擾呢?這就需要訴諸政府,要求政府具有維護財產安全的功能,提供財產自由發展的空間,促進財產高效積聚。正是這一點,要求政府遠離一切與保護個人財產權無關的領域。所以,政府職能是有限的,僅限於承擔保護的作用。
在整個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西方各國的政府基本上採用了這一職能模式,一致認同“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並自動地成為市場經濟的“守夜人”。政府試圖促進經濟的發展往往採用政治手段,如拓展經濟發展的海外市場,維護已經形成的政治經濟秩序等,往往並不直接介入經濟活動中。這種狀況也就是人們常常提到的所謂政治經濟的“二元化”,即政治是與經濟分立的,政府是以“政治人”的身份進行社會管理,保護經濟的發展,而不是以“經濟人”的身份去參與經濟活動。因此,整個近代社會的經濟運行都包含著政府不同程度的參與,以自由主義命名的經濟體制只不過意味著政府參與的程度較低,而不是指政府完全不參與。因為,沒有政府參與的經濟就沒有秩序,而沒有秩序就談不上自由,近代社會的經濟發展正是在秩序中獲得自由的,因而政府的參與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