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庫

專門存放經海關核准的保稅貨物的倉庫稱為保稅倉庫,海關對保稅倉庫及其所存貨物的管理制度統稱保稅倉庫制度

我國保稅倉庫的基本內容有

存放貨物範圍,存放貨物期限,建庫制度,出入倉制度,

存放貨物範圍

海關規定,保稅倉庫適用於存放供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復出口的料、件;經經貿部門批准寄售維修零配件,外商暫存、暫存貨物,轉口貨物;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燃料、零配件;免稅品等。屬於一般貿易性質的進口貨物不允許存入保稅倉庫,也不允許在保稅倉庫中對所存貨物進行加工,但可在海關監管下進行改變貨物包裝或加刷麥碼。

存放貨物期限

保稅倉庫所存貨物儲存期限為1年。如因特殊情況可向海關申請延期,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期滿仍未轉為進口也不復運出境的,由海關將貨物變賣處理。

建庫制度

申請建立保稅倉庫應由保稅倉庫經理人持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填寫《保稅倉庫申請書》,擰交驗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經營有關業務的批件,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派人員實地調查後,對符合條件的頒發《保稅倉庫登記證書》。所謂符合條件是指保稅倉庫應具有專門儲存、堆放進口貨物的安全措施,有健全的倉庫管理制度和詳細的倉庫帳冊;配合經海關培訓認可的專職管理人員,保稅倉庫的經營者應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出入倉制度

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所在地海關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並加蓋“保稅倉庫貨物”印章,注名此貨物系存入某保稅倉庫,經向海關申報,查驗放行後,一份由海關留存,二份隨貨帶交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經理人應於貨物入庫後即在上述報關單上籤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關存查。
保稅貨物復出口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並交驗進口時由海關簽印的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口手續,經海關檢查與實物相符合後簽印,一份留存,一份發還,一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此放行貨物出境。
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並交納關稅和代徵稅,海關簽印放行後在原進口後物報關單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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