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儲存的貨物範圍
保稅儲存的貨物範圍按照現行通關制度的規定,下列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存人保稅倉庫:
(1)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2)轉口貨物;
(3)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零部件;
(4)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暫存貨物;
(6)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7)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此外,保稅倉庫應當按照海關批准的存放貨物範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倉儲業務。
保稅儲存貨物分類
具體可分為兩種:
1.儲存後復運出境的保稅貨物
(1)國際轉運貨物,主要是指轉口貿易貨物。
(2)供應國際運輸工具的貨物,主要指從境外進口在保稅倉庫存儲的供應給國際運輸船舶、航空器在國際運輸途中所需要的燃料、物料等,這些貨物從國外進口後,經海關批准存放在保稅倉庫中,國際運輸丁具離境前,在海關監管下裝上國際運輸工具並帶入國際運輸航線,可以視同復運出境,也是儲存後復運出境的保稅貨物。
2.儲存後進人國內市場的保稅貨物
(1)進口寄售用於維修外國商品的零配件,這些零配件(不包括進口耐用消費品維修用零配件)如果用於保修期內維修,可以免稅;如果用於保修期外維修,則要徵稅。在進口時,海關批准進入保稅倉庫,暫緩辦理納稅手續,等維修使用時辦理進口納稅或免稅手續。
(2)在經海關批准存入保稅倉庫的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進出口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這主要是指境內廠商購買進口,但還沒有確定最終用途,因此進口時無法確定是否應當完稅、如何完稅,只有進口後在一定的時期內確定用途,確定是否應當完稅、如何完稅,才能最終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口貨物。
保稅儲存的經營方式
我國目前實行的保稅倉庫制度,是一項專事儲存進口貨物的保稅形式。即指經海關核准,進口貨物(尚未確定最終去向或待覆出口)可以暫緩繳納進口各稅存人專門倉庫,並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口或辦理正式進口手續或用作保稅加工。但在貨物存儲期間必須保持貨物的原狀,除允許在海關監管下進行一些以儲存和運輸為目的的簡單處理外,不得進行任何加工。這項制度實際上開闢了一個免稅的供銷市場,進口商品可以根據轉口貿易、加工貿易、維修業務、寄售貿易等需要,隨時有現貨供應,而無需境內用貨單位事先大量進口庫存,也不必等待交貨期。
保稅儲存的經營條件
申請建立專事保稅儲存的倉庫,應具備以下5方面的條件:
(1)主管部門批准開展有關業務;
(2)具有專門儲存、堆放進口貨物的場所並具備安全設施;
(3)建立健全的倉儲管理制度和詳細的倉庫賬冊;
(4)配備經海關培訓認可的專職管理人員;
(5)其經理人應具備法人資格及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