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答記者問

保監會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答記者問是在2013.01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監會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答記者問
  •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3.01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日前,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就《辦法》的出台,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中國保監會出台《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9年,新《保險法》頒布,第111條規定,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資格證書。新法從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出發,對從事保險銷售工作的人員資質提出了進一步加強規範和管理的要求。中國保監會認真落實法律規定,統籌規劃保險公司銷售從業人員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代理從業人員監管的制度框架,於2010年啟動制定《辦法》;同時,整合《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相關規定,制定《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3號)。我們堅持“開門立法”,對一些涉及面廣的問題進行了認真調研和論證,按照立法程式廣泛徵求了修改意見。
問:中國保監會出台《辦法》的意義是什麼?
答:首先,更加有利於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辦法》落實法律規定,對包括保險公司人員(不管是行銷員還是員工)和保險代理機構人員在內的所有直接面對保險消費者、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工作的人員,立足保險銷售的工作性質和內容進行統一規範,提出了一致的從業資格要求和執業規範,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更加到位和有力,也體現公平原則。
其次,更加有利於理順監管關係。《辦法》明確了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資格、提素質、明責任的基本監管方向。特別是從監管上強調,無論保險公司與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之間建立的是何種民事法律關係,都要切實強化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當前,全行業正在探索推進保險行銷體制改革工作,《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奠定了制度基礎。
第三,通過提高學歷要求、提高從業人員素質,通過強化公司管理責任、提高保險服務水平,有利於促進行業轉型升級、提升形象。
問:《辦法》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學歷要求有哪些安排和考慮?
答:《辦法》將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學歷要求提高到大專,這既是回應社會關於提升保險從業人員素質的呼聲,也是基於目前保險行銷人員中高中及以上學歷人員占比近90%的決策判斷。提高學歷有基礎、現實可行,但也要靈活對待、不搞一刀切。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通過規定考試後取得的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通用;同時保監局可根據轄內實際調整參考人員學歷,但取得的資格證書僅在當地保監局轄區有效,這些人員欲跨區從事保險銷售,還得另外參加考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問:中國保監會將採取哪些措施不斷提升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素質?
答:我們將按照監管引導、行業主動、公司主導的基本原則,調動各方力量、共同開展工作。將結合保險行銷體制改革進程,研究實施保險行銷人員素質持續改善計畫;在《辦法》確立的基本資格管理制度基礎上,鼓勵支持保險行業協會、高校等探索推行要求更高的專業資質考試,要求保險公司切實承擔起教育、培訓和管理等職責,等等。
問:中國保監會將怎樣強化保險公司等相關機構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
答:保險公司等相關機構授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代表自己銷售保險產品,必須切實樹立管理責任意識,履行好對這些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監督責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機制。落實保險公司等相關機構的管理責任,是加強保險銷售監管的重要抓手,也是在推進保險行銷體制改革工作中將一以貫之的基本要求。《辦法》充分體現了這些要求,既有專門條款細化了保險公司等相關機構對其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也規定了相應的懲罰性措施,明確了從業人員違反《辦法》的行為,將追究所屬機構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原則和依據。
問:中國保監會將怎樣做好《辦法》平穩過渡銜接工作?
答:《辦法》將於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廣大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和保險機構對現有資格證書的效力問題極為關心,我們將儘快下發通知,對原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執業證書換髮等有關事項作出安排。
(來源:中央政府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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