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4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100號印發《關於修改〈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的通知》。修改後的《通知》分銷售資格和業務規範;集中力量排查風險,做好規範和處置工作;保監局切實擔負監管責任3部分1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
- 印發機關:中國保監會
- 修訂文號:保監發〔2015〕100號
- 修訂時間:2015年10月24日
2015年10月24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100號印發《關於修改〈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的通知》。修改後的《通知》分銷售資格和業務規範;集中力量排查風險,做好規範和處置工作;保監局切實擔負監管責任3部分15條。
2015年10月24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100號印發《關於修改〈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的通知》。修改後的《通知》分銷售資格和業務規範;集中力量排查風險,做好規範和處置工作;保監局切...
為了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汽車金融業務的通知》是中國銀保監會制定的檔案。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汽車金融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2〕22號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是2014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類型 通知 發布部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加強保險資產託管業務管理、規範保險資產託管行為,中國保監會聯手中國銀監會制定了《關於規範保險資產託管業務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託管機制,選擇符合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將...
一、金融行銷宣傳資質要求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業務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範圍內開展金融行銷宣傳,不得開展...
(二十二)加強人身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管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要完善相關制度,不對從業人員進行不當激勵,要求其客觀地向客戶介紹保險產品。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銷售誤導、違法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等問題,切實維護...
六、對於評估認為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出現重大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的,中國保監會經提交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委員會或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審議,將採取提高流動性資產比例、限制資金運用渠道或比例、限制相關保險產品業務銷售、責令...
二、全面排查清理,加強銷售行為管理 各公司要認真執行各項監管規定,確保銷售管理嚴格、銷售行為規範。要全面清理排查保險銷售中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問題,重點排查直銷渠道、保險中介渠道的銷售行為是否依法合規,...
第三十八條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銷售符合條件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第三十九條保險經紀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
各壽險公司在北京地區開辦分紅保險產品、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線保險產品等新型保險產品前,應根據中國保監會第6號令及北京保監辦《關於規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備案和開辦條件驗收程式等問題的通知》(保監京發[2002]23號)要求,向北京保監辦辦理...
一、中國保監會對人身保險產品實行事後備案和事後抽查管理。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人身保險產品,除明確要求需事前審批的外,均實行事後備案,即在產品銷售之後的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在收到保險公司產品備案材料後即反饋產品收文...
為規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健康發展,我會制定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中文名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部門 中國...
通知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網際網路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26號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為規範和加強網際網路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
五、(產品監督檢查)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產品違反《保險法》及保監會有關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下述監管措施:(一)情節較輕的,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對於責令停止使用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對此前銷售的保險產品做好客戶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