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監辦關於遏制新型人身保險產品誤導行為的緊急通知

《北京保監辦關於遏制新型人身保險產品誤導行為的緊急通知》是北京保監辦200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保監辦關於遏制新型人身保險產品誤導行為的緊急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保監辦
【發布文號】保監京發[2002]45號
【發布日期】2002-03-08
【生效日期】2002-03-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保監辦關於遏制新型人身保險產品誤導行為的緊急通知
(保監京發[2002]45號)
2002-3-8
一、高度重視保險誤導行為的危害
各壽險公司領導必須深入分析本公司是否存在誤導行為、產生誤導行為的原因、表現以及風險所在,有針對性地解決誤導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正確處理髮展速度與效益的關係,引導合法合規的行銷行為,對誤導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必須制定處置方案,保證保險市場發展的穩定高效。
二、關於新型保險產品條款、費率的使用
各壽險公司在北京地區開辦分紅保險產品、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線保險產品等新型保險產品前,應根據中國保監會第6號令及北京保監辦《關於規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備案和開辦條件驗收程式等問題的通知》(保監京發[2002]23號)要求,向北京保監辦辦理新型保險產品備案手續。未經備案或批准,嚴禁在市場上宣傳和銷售。報備後的宣傳資料如有變動,需重新報備,嚴禁使用任何未經報備的宣傳資料。
三、關於新型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
各壽險公司應加強對新型保險產品信息披露形式及內容的審查管理,嚴格按照《關於〈轉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號〉等檔案的通知》(保監京發[2002]24號)貫徹執行。
四、關於新型保險產品的宣傳
(一)各壽險公司及其業務員、代理人應使用由總公司統一內容與式樣的宣傳資料,分支機構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變更;
(二)各壽險公司及其業務員、代理人應全面、正確、完整地宣傳新型人身保險產品,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契約的利益;不得在推介自身產品時對其他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進行詆毀或誣衊;不得對保險產品作保單條款並未載明的投資收益率保底承諾;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媒體報導;嚴禁用片面或誇大的投資收益率假設對賬戶價值進行預測,同時應把投資賬戶資金運用的策略、範圍與限制、投資賬戶出現虧損的可能性及其後果向被保險人明白無誤的宣示。
五、關於新型保險產品的經營
(一)各壽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加強對廣大消費者的保險教育和諮詢服務工作,積極引導消費者合理、科學購買保險產品;
(二)在訂立新型保險契約時,各壽險公司及其業務員、代理人應就保險契約的責任免除事項和退保處理等爭議較多的事項逐項向投保人解釋清楚,退保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應在保險單或保險條款中列明,並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書面認可;
(三)各經營新型保險產品的壽險公司應從源頭抓起,建立新單回訪制度,回訪時要求詳細詢問保險代理人的展業行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情況。
六、關於業務人員的管理
(一)各壽險公司要加強保險代理人的崗前和在崗培訓工作,嚴格審查培訓內容,嚴禁培訓內容與條款不符或者有違反保監會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各壽險公司要加強對業務員、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堅決清除有意誤導消費者的業務員、代理人,對擅自印製宣傳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
(三)銷售萬能保險、投資連線保險的業務人員應當具備保險代理資格,嚴禁任何未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銷售該類保險產品。
(四)各壽險公司業務人員和行銷員不得違反公司規定,隨意承諾或採取個人行為違規辦理承保、退保、理賠、宣傳等業務。
七、其他
(一)對於忽視遏制誤導行為,對行銷人員管理鬆弛,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保險公司,我辦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違反上述規定,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社會公眾造成誤導的,我辦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保險公司乃至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銷售人員處罰。對情節嚴重的銷售人員,記入行業協會的“黑名單”。對於記入北京保險行業協會“黑名單”的銷售人員,北京市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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