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政務信息和政策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民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工作。
二、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年度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省民政廳委託管理的民間組織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負責全市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四、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市直單位和市屬企業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工作;指導市軍供站建設管理工作;參與市級國防動員、兵員徵集、預備役人員管理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本市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役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市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全市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工作;負責國內外對我市救災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承擔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辦法。
八、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村(居)民自治,村(居)務公開;會同保定市城市社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表彰工作。
九、負責縣(市、區)行政區域及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調整、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和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負責全市地名規範、地名規劃、地名標誌設定和數字地名建設工作;負責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編輯和審定全市行政區劃和標準地名的書圖資料;負責市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標準;管理市級福利資金;擬訂政府對福利機構資助辦法;負責本級福利機構的認定和全市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社會福利企業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工作;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措施;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界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信訪處)
負責綜合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全市民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局機關文電、督查督辦、機要保密、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及會務、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行政複議有關工作;承辦和指導民政信訪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負責民政政務信息工作。
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外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民政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目標管理和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措施;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規劃財務處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中央、省、市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基建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基建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統計管理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處
(行政審批服務處)。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以及年度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省民政廳委託管理的民間組織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民間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和非法民間組織活動;制定全市民間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優撫處
(保定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協調軍地關係;貫徹落實各項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殘疾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傷殘等級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審核、申報和褒揚工作;負責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編纂;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處
(保定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貫徹執行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政策;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市直單位和市屬企業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市軍供站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穩控工作;參與市級國防動員、兵員徵集、預備役人員管理工作。
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處
(保定市人民政府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負責軍隊移交本市各組政府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安置經費分配方案,規劃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工作人員配備和車輛配置;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檢查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實。
救災處
(保定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全市軍情;承辦上級及市撥付的救災款物分配和監管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指導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承辦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市救災捐贈中心建設和管理;承辦國內外對本市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保定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提出全市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區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村(居)民委員會自治,村(居)務公開;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表彰工作;會同保定市城市社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市社區建設規劃,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工作。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
貫徹執行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收養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等級殯儀館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經營性公墓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殯葬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和殯葬用品市場清理整頓;承辦市區、涉華僑和港澳台同胞的兒童收養登記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流浪乞討人員和未成年人救助政策,指導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本級福利機構的認定和全市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擬訂政府對福利機構資助辦法;負責本級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市福利企業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處
按照管理許可權,受主管行政部門委託,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相關工作;指導全市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算的管理工作等。
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按照管理許可權,受主管行政部門委託,組織指導全市推行地名標準化工作,依照國家法定標準規範全市城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各級行政區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界線變更以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和申報工作;承辦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調整、界線變更的調查、論證和申報工作;承辦鄉鎮及其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居民地名稱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的命名、更名的申報工作;承辦市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協商和申報工作;協調解決縣(市、區)邊界糾紛;編纂全市行政區劃書圖資料;負責全市標準地名書圖資料編輯和審定等。
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方針和規劃,撰定實施辦法;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檢查、督導老年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在有關部門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不、協調工作,組織開展老年人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等。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老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老幹部工作。
直屬單位
保定市人民政府軍供站。按照管理許可權,受主管行政部門委託,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的《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負責保障平時和戰時過往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運輸中膳食、開水供應;負責保定市軍供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提出軍供站房舍改(擴)建和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等。
保定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市區範圍內軍隊移交政府安置集中居住和分散居住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保定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第一干休所。負責市區範圍內軍隊移交政府安置集中居住和分散居住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保定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第二干休所。負責市區範圍內軍隊移交政府安置集中居住和分散居住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保定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第三干休所。負責市區範圍內軍隊移交政府安置集中居住和分散居住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保定市第一社會福利院。負責孤兒與棄嬰收養,家庭無力照顧的殘疾兒童收養,“三無”老人及孤殘榮退復軍人收養,家庭無力照顧老人收養,在華無從照顧海外僑胞與外籍華人收養,精神病人收養;提供收養對象康復治療及相關社會服務,老人自願有償服務。
保定市第二社會福利院。負責孤兒與棄嬰收養,家庭無力照顧的殘疾兒童收養,“三無”老人及孤殘榮退復軍人收養,家庭無力照顧老人收養,在華無從照顧海外僑胞與外籍華人收養,精神病人收養;提供收養對象康復治療及相關社會服務,老人自願有償服務。
保定市第三社會福利院。負責孤兒與棄嬰收養,家庭無力照顧的殘疾兒童收養,“三無”老人及孤殘榮退復軍人收養,家庭無力照顧老人收養,在華無從照顧海外僑胞與外籍華人收養,精神病人收養;提供收養對象康復治療及相關社會服務,老人自願有償服務。
保定市救助管理站。負責救助城市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承擔流浪未成年人管理、教育、護送等工作。
保定市烈士陵園管理處。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維護與環境綠化美化;負責對烈士骨灰安葬和墓地管理;負責烈士史料的陳列、蒐集編寫;組織革命烈士紀念活動等。
保定市救災捐贈中心。負責救災捐贈物資的接收、管理和發放;承擔救災物資儲備等工作。
保定市殯葬管理處。貫徹執行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掌握殯葬改革和殯葬工作情況;承辦屍體接運、火化、骨灰暫存和為舉行悼念活動提供服務等。
保定市農村福利院。收養保定市農村的五保老人、傷殘弱智兒童、成人;代養社會上子女無暇照顧的老人;代養社會上親屬送入的弱智、傷殘人等。
保定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銷售福利彩票,籌集福利資金工作;負責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和相關工作等。
保定市公墓管理所。負責墓地開發、管理、綠化;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務等。
辦事指南
社會團體辦事指南
社會團體辦理登記事務,除年檢期間辦理變更登記外,一律到市行政服務中心(七一路68號)四樓民政局視窗辦理。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6:30
指南解釋權歸保定市民政局。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一)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的條件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應當不少於五人;單位作為發起人的,應當不少於三個;個人和單位共同作為發起人的,應當不少於五個。具體條件包括: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總數不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一)申請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均可申請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具體條件包括: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5、有必要的場所。
醫療、教育、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分別在衛生、教育或人社部門取得《執業許可證》後,再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登記。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要求
1、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一般包括字號、行(事)業或業務領域和組織形式三部分,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
2、名稱中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一般稱學校、學院、園、醫院、中心、院、所、館、站、社、公寓、俱樂部等,組織形式不得冠以“總”字;
3、在地方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名稱應當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縣級市、市轄區)的行政區劃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4、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不得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文字或內容;不得使用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事業單位名稱、企業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佛、道教的寺、觀,伊斯蘭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稱;不得使用已被撤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名稱。
領導分工
局黨委書記、局長張少軒:主持局黨委和行政全面工作;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革:負責救災、民間組織管理工作,分管救災處、民間組織管理處;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劉偉: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區劃地名管理、社會募捐工作,分管軍休安置處、區劃地名辦公室、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
局黨委委員、紀檢委書記穆小燕:主持局紀檢委工作,負責組織人事、黨群、規劃財務、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分管監察室、組織人事處、規劃財務處、機關黨委、工會、婦委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局黨委委員、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門惠澤:主持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老幹部服務管理、社會福利、社會事務管理工作,分管老幹部處、老齡辦、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
副調研員何林:負責民政法律法規方面的調研工作,協助高淑英分管雙擁優撫、社會救助、城鄉低保工作,分管雙擁辦、優撫處、低保處;
副調研員崔建民:負責民政法律法規方面的調研工作,協助高淑英分管機關日常管理、信訪穩定、退伍安置工作,分管辦公室、退伍安置處。
局直屬事業單位,由其分管相關業務的局領導分管。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