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爰心敬老協會
- 類別:協會
- 地點:保定
- 國家:中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協會簡介
保定市愛心敬老協會於2010年6月6日在保定星光酒店召開成立大會,中國老年事業發展基金會會長李寶庫先生、中共河北省委顧問委員會常委、保定原市委書記郗光先生擔任我協會名譽會長.全國老齡辦閻青春副主任、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王素英副司長、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張志鑫常務副會長、中國老年大學協會袁新立會長、中國老年科研中心張愷悌主任、河北省老齡辦姜文匯副主任擔任我協會首批特邀顧問.
協會英文釋名為: Love and respect for the elderly in Baoding Association,縮寫為LARFTEIBDA.
協會的會員: 由社會各屆愛心人士、愛心企業自願組成,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協會的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 弘揚中華民族“獻愛心、講孝道、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為目的!以 “關愛父母、孝行天下”為準則!以“為國家分憂、為家庭解難、為老人造福、為世人行善”為已任!以 維護社會和諧、 促社會文明道德進步為中心!以 建愛心橋樑、繡敬老紐帶、為愛心人士和老年朋友穿針引線為目標!
創敬老協會、交愛心朋友;行慈善之道、揚中華美德!
協會會址設在河北保定市。
協會的業務範圍:
(1) 圍繞以“獻愛心、講孝道、敬老、助老”等方面開展各類活動,大力宣傳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的孝文化.大力表彰、獎勵協會內外在獻愛心和敬老、助老活動中的優秀企業和先進個人。
(2)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完善協會成員自律機制。
(3) 積極向協會內外相關產業提供、推廣先進的經營和管理模式以及社會交流合作平台和提供信息服務。
(4) 建立以本協會為中心的“獻愛心、講孝道、敬老、助老”的信息網路並加入全國性的相關網站,成立以會員單位為主的有關“獻愛心、講孝道、敬老、助老”事業的資料庫,按照有關規定編輯發行協會會刊宣傳“獻愛心、講孝道”這一優良傳統。
(5) 為高齡老人的老年護理、老年醫療康復、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休閒養生、老年旅遊、法律法規等方面提供諮詢和服務。
(6) 發布協會成員單位項目信息、推廣協會成員項目、樹立和宣傳協會成員單位的服務品牌.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為協會會員服務。
(7) 以協會成員為主舉辦或聯辦有關“獻愛心、講孝道、敬老、助老”方面的研討、論壇、文娛會演等文化活動,逐步在我市聯辦建立“愛心敬老協會活動中心”,把協會的工作與社區安居和諧穩定和高齡人晚年生活有機的結合起來。
(8) 組織和資助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質量的各項活動,組織開展協會成員之間和社會的交流、合作等工作,承辦與協會宗旨相關的各類工作和活動。
本協會將加強同國內外老齡組織、友好機構及各界人士的聯繫,積極促進相互間的合作與交流。
本協會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在協會會員和各界的支持下將以真誠愛善之心為中國的老年事業奉獻出一片真情!
本協會將加強同國內外老齡組織、友好機構及各界人士的聯繫,積極促進相互間的合作與交流。
本協會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在協會會員和各界的支持下將以真誠愛善之心為中國的老年事業奉獻出一片真情!
本協會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在協會會員和各界的支持下將以真誠愛善之心為中國的老年事業奉獻出一片真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保定市愛心敬老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
本團體的會員將由社會各屆愛心人士、愛心企業自願組成,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屬於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
以弘揚中華民族“獻愛心、講孝德、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為目地!
以“關愛父母、孝行天下”為準則!
以“為國家分憂、為家庭解難、為老人造福、為世人行善”為已任!
以維護社會和諧、促社會文明道德進步為中心!
以建愛心橋樑、繡敬老紐帶、為愛心人士和老年朋友穿針引線為目標!
創敬老協會、交愛心朋友;行慈善之道、揚中華美德!
本團體的會員將由社會各屆愛心人士、愛心企業自願組成,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屬於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
以弘揚中華民族“獻愛心、講孝德、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為目地!
以“關愛父母、孝行天下”為準則!
以“為國家分憂、為家庭解難、為老人造福、為世人行善”為已任!
以維護社會和諧、促社會文明道德進步為中心!
以建愛心橋樑、繡敬老紐帶、為愛心人士和老年朋友穿針引線為目標!
創敬老協會、交愛心朋友;行慈善之道、揚中華美德!
本團體將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四條:本團體受保定市老齡委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本團體會址設在河北保定市。
第四條:本團體受保定市老齡委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本團體會址設在河北保定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圍繞以“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等方面開展各類活動,大力宣傳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的孝文化.每年舉行一次推舉、評選、表彰、獎勵協會內外在獻愛心和敬老、助老活動中的優秀企業和先進個人。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完善協會成員自律機制。
(3)積極向協會內外相關產業提供、推廣先進的經營和管理模式以及社會交流合作平台和提供信息服務。
(4)建立以本協會為中心的“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的信息網路並加入全國性的相關網站,成立以會員單位為主的有關“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事業的資料庫,按照有關規定編輯發行協會會刊宣傳“獻愛心、講孝德”這一優良傳統。
(5)為高齡老人的老年護理、老年醫療康復、老年文化教育、
老年休閒養生、老年旅遊、法律法規等方面提供諮詢和服務。
(6)發布協會成員單位項目信息、推廣協會成員項目、樹立和
宣傳協會成員單位的服務品牌。
(7)以協會成員為主舉辦或聯辦有關“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方面的研討、論壇、文娛會演等文化活動,逐步在我市聯辦建立“愛心敬老協會活動中心”,把協會的工作與社區安居和諧穩定和高齡人晚年生活有機的結合起來。
(8)組織和資助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質量的各項活動,組織開展協會成員之間和社會的交流、合作等工作,承辦與協會宗旨相關的各類工作和活動。
(1)圍繞以“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等方面開展各類活動,大力宣傳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的孝文化.每年舉行一次推舉、評選、表彰、獎勵協會內外在獻愛心和敬老、助老活動中的優秀企業和先進個人。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完善協會成員自律機制。
(3)積極向協會內外相關產業提供、推廣先進的經營和管理模式以及社會交流合作平台和提供信息服務。
(4)建立以本協會為中心的“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的信息網路並加入全國性的相關網站,成立以會員單位為主的有關“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事業的資料庫,按照有關規定編輯發行協會會刊宣傳“獻愛心、講孝德”這一優良傳統。
(5)為高齡老人的老年護理、老年醫療康復、老年文化教育、
老年休閒養生、老年旅遊、法律法規等方面提供諮詢和服務。
(6)發布協會成員單位項目信息、推廣協會成員項目、樹立和
宣傳協會成員單位的服務品牌。
(7)以協會成員為主舉辦或聯辦有關“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方面的研討、論壇、文娛會演等文化活動,逐步在我市聯辦建立“愛心敬老協會活動中心”,把協會的工作與社區安居和諧穩定和高齡人晚年生活有機的結合起來。
(8)組織和資助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質量的各項活動,組織開展協會成員之間和社會的交流、合作等工作,承辦與協會宗旨相關的各類工作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並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 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工作和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 向本團體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2) 經本團體秘書長審核後,報請會長辦公會會議通過;
(3) 由本團體秘書處辦理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3) 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團體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承辦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4) 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6) 會員單位要及時向本團體報送本單位獻愛心、敬老、
助老工作開展情況以便本團體推廣宣傳。
第十二條: 會員如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團體並要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會議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並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 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工作和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 向本團體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2) 經本團體秘書長審核後,報請會長辦公會會議通過;
(3) 由本團體秘書處辦理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3) 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團體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承辦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4) 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6) 會員單位要及時向本團體報送本單位獻愛心、敬老、
助老工作開展情況以便本團體推廣宣傳。
第十二條: 會員如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團體並要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會議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秘書長、付會長、會長;
(3) 通過本團體聘用的名譽職務、顧問人選;
(4)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5) 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6) 討論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並形成決議;
(7) 決定本團體的終止事宜及相關問題的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度召開舉行一次,會議必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參會代表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要由會長辦公會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指導監督部門同意後方可廷期或提前召開。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由本團體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指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本團體如因人員增加和工作需要可增設理事會,增設後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成員出席參加會議方能召開,決議須有2/3以上參會理事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至二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參加會議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2/3以上參會理事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付會長、秘書長、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任職: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要好;
(2) 熱愛關心老年事業、自願為老齡人做善事;
(3) 身體建康能堅持曰常工作;
(4)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5) 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7) 在社會上和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並要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
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要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副會長會議負責檢查會議所做決議的落實情況;
(2) 對需以協會會長名義簽發的協會檔案進行簽發;
(3)負責本團體工作發展計畫和組織機構設定審批,並負責對本團體的日常工作實行全面管理;
(4)負責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並接受會員對財務收支情況的諮詢查問;
(5)負責對本團體常設機構人員聘任審批工作和各部門負責人的審查核准;
(6)負責對本團體財務的收支和日常行政辦公費用的使用審批;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的工作職權:
其工作對會長負責,按會長的授權和工作安排行使對協會日常工作的管理權,其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具體貫徹執行落實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2)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團體的年工作計畫和重大活動,並負責具體籌備和組織並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3)負責對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工作的具體實施;
(4)負責設立本協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對上述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5)負責對本團體常設機構人員的招聘、解聘的提名、申報、審核工作, 並負責對副秘書長和各部門負責人人選做出提名、審查、向會長申報工作
(6)負責制定本團體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落實;
(7)負責各類大型活動的策劃和具體實施;
(8)完成會長交派的其它工作;
(1) 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秘書長、付會長、會長;
(3) 通過本團體聘用的名譽職務、顧問人選;
(4)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5) 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6) 討論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並形成決議;
(7) 決定本團體的終止事宜及相關問題的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度召開舉行一次,會議必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參會代表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要由會長辦公會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指導監督部門同意後方可廷期或提前召開。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由本團體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指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本團體如因人員增加和工作需要可增設理事會,增設後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成員出席參加會議方能召開,決議須有2/3以上參會理事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至二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參加會議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2/3以上參會理事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付會長、秘書長、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任職: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要好;
(2) 熱愛關心老年事業、自願為老齡人做善事;
(3) 身體建康能堅持曰常工作;
(4)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5) 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7) 在社會上和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並要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
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要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副會長會議負責檢查會議所做決議的落實情況;
(2) 對需以協會會長名義簽發的協會檔案進行簽發;
(3)負責本團體工作發展計畫和組織機構設定審批,並負責對本團體的日常工作實行全面管理;
(4)負責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並接受會員對財務收支情況的諮詢查問;
(5)負責對本團體常設機構人員聘任審批工作和各部門負責人的審查核准;
(6)負責對本團體財務的收支和日常行政辦公費用的使用審批;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的工作職權:
其工作對會長負責,按會長的授權和工作安排行使對協會日常工作的管理權,其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具體貫徹執行落實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2)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團體的年工作計畫和重大活動,並負責具體籌備和組織並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3)負責對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工作的具體實施;
(4)負責設立本協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對上述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5)負責對本團體常設機構人員的招聘、解聘的提名、申報、審核工作, 並負責對副秘書長和各部門負責人人選做出提名、審查、向會長申報工作
(6)負責制定本團體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落實;
(7)負責各類大型活動的策劃和具體實施;
(8)完成會長交派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政府資助;
(3) 社會捐贈;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
(2) 政府資助;
(3) 社會捐贈;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