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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4號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 寶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檔案全文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全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全服務的單位和保全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全服務是指:
(一)保全服務公司根據
保全服務契約,派出保全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全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全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全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全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全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全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全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全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全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全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全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全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全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全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全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全員依法從事保全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全從業單位和保全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