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任制

保任制

“保任”即保舉之意,它的最基本特徵是人事與法制掛鈎,任人者要對被任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史記·范睢列傳》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保任的原則不論在察舉制時代還是在科舉制時代,在選官中都被廣泛運用。由於實行保任制,薦舉得人與否及被薦人任職後的功過優劣,舉主與之同其賞罰,所以就能比較有效地防止濫舉現象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任制
  • 外文名:Bao ren system
  • :保舉之意
  • 基本特徵:人事與法制掛鈎
  • 意義:比較有效地防止濫舉現象發生
簡介,歷史起源,相關制度,

簡介

宋朝“保任”制的形式,這其實是薦舉制的一塊翻版。不過,推薦者要對被推薦者負有法律責任,如被推薦人犯罪,推薦人連坐同罪或罪減一等不等。根據司馬光的建議,薦舉分為十科,如第一科為;“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中、高級官員每年必須於十科內薦舉三人,於中書省登記入冊,以備選用。如無推薦或推薦人數不夠的官員,酌情降職或另行處分。如推薦不當者,則連坐處罰。這在司馬光時代,這一舉措對負有推薦人才的官員壓力很大,你不推薦人才,相應降職或作其他處分,你推薦錯了人,一起連坐法辦。

歷史起源

宋朝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朝代,它的經濟達到了中國傳統社會的頂峰~遠遠超越了漢唐,明清二代也僅僅重複這宋朝的狀況而沒有超越。
宋朝建國後,為了革除唐五代以來軍閥割據的弊政,大力崇尚文官政治。宋朝設定賣官制度,雖有進納授官、進納補官、進納出身、進納買官、進納官、進納官人、進納出身人、進納人、進納、納粟、納粟補官、納粟授官、納粟得官、入貲補官、納貲授官、獻助補官、獻納補官等各種名稱,含義稍有差異,實際上則是一回事,只作為“權宜之制”。
《宋史》卷158《選舉志》說:“太祖設官分職,多襲五代之制,稍損益之。凡入仕,有貢舉、奏蔭、攝署、流外、從軍五等。”可知當時尚沒有把進納作為一種入仕門徑。另據《宋會要》職官55之29,宋朝最初施行制度性賣官,是始於宋太宗淳化五年(公元994)正月:“諸州軍經水潦處,許有物力戶及職員等,情願自將斛斗充助官中賑貸,當與等第恩澤酬獎。一千石賜爵一級,二千石與本州助教,三千石與本州文學,四千石試大理評事、三班借職,五千石與出身、(三班)奉職,七千石與別駕,不簽書本州公事,一萬石與殿直、太祝。”此處的“有物力戶”較易解釋,即是富民,“職員”估計即是“衙前職員”之簡稱,是指富民當衙前者。其它如三班借職、三班奉職、殿直屬低等武官,而助教、文學、大理評事、別駕、太祝屬低等文官。“與出身”則是特授科舉出身,等同於對科舉末等者的恩賜,而非正式及第者。據後引的記載看來,應是科舉的科目之一的同學究出身。
可知北宋前期至中期的賣官仍分文、武兩類,文官中的主簿、縣尉到大理寺丞都屬寄祿官,而非實職差遣。宋仁宗慶曆七年(公元1047),規定在河北、京東、京西和開封府:“許諸色人進納稈草,等第與恩澤。雜稈草每束濕重五十斤。一萬五千束與本州助教,二萬束與司馬,二萬五千束與長史,三萬束與別駕,四萬束與太廟齋郎,四萬五千束與試銜、同學究出身,五萬束與(主)簿、(縣)尉、(三班)借職,六萬束與(三班)奉職。稈草每束濕重一十五斤。二萬束與攝助教,三萬束與州助教,四萬束與司馬,五萬束與長史,六萬束與別駕,七萬五千束與太廟齋郎,八萬五千束與試銜、同學究出身,九萬五千束與(主)簿、(縣)尉、(三班)借職。”
這是進納飼草的實例。“試銜”即“試銜官”。如宋神宗時,“剡人黃庸世以貲雄里中,納粟,得試將作監主簿”。25胡宿《文恭集》卷18就保留了兩份制詞,一為“進納梢草空名助教制”,二為“在京進納斛斗,楚州等第戸房旺可將仕郎、守本州助教制”。當時的將仕郎屬文散官,而非元豐改制後之寄祿官。
北宋末年,金軍兵臨開封城下,無能的宋廷企圖奉獻金銀,而求金人退兵。城中“收簇大金犒賞金銀”,“有廣福坊李隸,已納金六百七十四兩,銀一萬四千七百四兩九錢,葛關金六百兩,銀三千五百七兩”。宋欽宗“御寳批李隸與成忠郎,葛關與保義郎。凡此同日數百戶,以勸來者”。這是進納金銀賣官的實例。然而增加了數百名進納人,卻仍無補於皇朝的滅亡。
北宋末到南宋初,因財政異常拮据,又先後規定並降低了進納貨幣的賣官價,當時由於在元豐改官制之後,故官名與北宋前期、中期有異。宋高宗紹興末,有“右奉直大夫葉灼男右迪功郎葉均,獻錢一萬二千貫,循右文林郎”。奉直大夫已是正六品的文官,當時用“右”字代表非進士出身,其子葉均可能是蔭補出身的迪功郎,獻錢數與上引表中相合,而超升四階,為右文林郎。另有“將仕郎戴公度獻助軍錢萬緡,詔以為右從事郎”,超升三階。已故名將楊政“妻崇國夫人南氏獻助錢引十五萬道,二子楊廈、楊庥特補成忠郎”。這是入貲四川紙幣錢引,而補武官。此類都是官員入貲後升官的實例。
南宋初,財政窘急,不僅賣官,也賣實職差遣。紹興末宋金再戰,洪适上奏說:“戎車旣動,支費倍増,賦入有限,生財極難。納粟入官旨揮,今巳半年,縣邑至有計苗一石,斂錢一千,以資貼上戶者。”強迫上戶買官,而又以“計苗一石,斂錢一千”的方式,由其它人戶“資貼”買官的上戶。宋孝宗時,王師愈說,“無見錢以為糴本,或給官告、度牒”,“令州縣變轉現錢,不免強敷之於民”。如何“強敷之於民”的詳情,已不得而知,但強制賣官,無疑在民間造成頗大的騷擾。
宋寧宗嘉定十一年(公元1218),“撫州歲起米綱,守臣移易水腳之費,抑進納富民部餫”。強制進納人運輸米綱。南宋晚期,紙幣楮券嚴重貶值,如“進納迪功郎十七界(東南會子)十萬貫”。文天祥在中舉的《御試策》中說:“自獻助迭見於豪家巨室而民困,自和糴不間於閭閻下戶而民困,自所至貪官暴吏,視吾民如家雞圈豕,惟所咀啖而民困,嗚呼!東南民力竭矣!”當時強迫“豪家巨室”“獻助”,也對他們為害甚烈。
南宋末年,賈似道推行公田法,向浙西富豪買田。由於官府根本無力支付錢財,故“買數少者,則全支楮券,稍多則銀、券各半,又多則副以度牒,至多則加以登仕(郎)、將仕(郎)、校尉、承信(郎)、承節(郎)、安人、孺人告身。準直以登仕三千楮,將仕千楮,許赴漕試。校尉萬楮,承信萬五千,承節二萬,則理為進納。安人四千,孺人二千,此則幾於白沒矣”。如安人和孺人的外命婦封號也予以出售,倒是一項新發明。這與和糴時將官位向民間強制出售,如出一轍。

相關制度

進納人的階級成份和進納法:宋代能出錢買官者一般是“豪猾兼併之徒,屠酤市販之輩”。進納人按其階級成份,無非是鄉村戶中的地主、坊郭戶中的富商等。
劉攽《江南田家》詩諷刺說:“不如逐商賈,游閒事車航。朝廷雖多賢,正許貲為郎。”50如“宿州臨渙縣栁子鎭市戸進納斛斗人朱億”屬鎮坊郭富戶,因“能輸積,以助有司”,“賙恤阻飢”,其弟朱傑“褒賜一官”,為“本州助教”。51在北宋一些金石題名中有“市戶、守本州助教成公濟、陳士敏”,“市戶、承信郎楊名”。他們無疑都是進納人。又如《夷堅支癸》卷6《尹大將仕》說:“秀州廣平橋尹大郎將仕,其家本微,致力治生,雖無田莊,而浮財頗裕。”他沒有田產,大約是單純由商人進納入仕,而得將仕郎。
在強調科舉出身的時代,就士大夫輩看來,對進納人採取各種限制和裁抑的規定,是理所當然的。故歐陽修說:“竊以募民入粟,鬻以官爵,蓋是國家權宜不得巳之事。苟遇軍須闕乏,不欲科率人民,權許兼併之家進納,誘以官爵,蓋備一時緩急之用。”
宋仁宗慶曆時,李覯致范仲淹信中說:“且時賣官,雖大理評事,無慮一萬緡耳。假如此寺只費十萬緡,亦當十員京官矣。彼十員京官以常例任使,數年之後,便當臨民,以為萬戸縣尹,則十萬家之禍,又以為十萬戸郡守,則百萬家之禍矣。若輟一寺之費,而不賣十員京官,是免百萬家之禍。”蘇軾說:“入貲而仕者,皆得補郡縣之吏,彼知其終不得遷,亦將逞一時之欲,無所不至。”針對進納授官者作為官場特殊群體,宋朝還專門制訂了“進納法”。其用意無非是儘量壓低他們的地位,減削他們的特權,並加以各種限制。歷代還對進納法作了不少修訂和補充。
宋代的官戶自然是與民戶身份有重大差別,官戶“謂品官,其亡歿者有蔭同”,“諸稱品官之家者,謂品官父、祖、子、孫及同居者”。但對“進納買官”者而論,卻大大提高了官戶的門檻,“系有正法,惟因軍功、捕盜,或選人換授,至升朝官,方許作官戶”。升朝官即朝官,在元豐改制後,須至正八品文官通直郎和武官修武郎以上,方能算是官戶。故杜純說:“入貲得承務郎以上,猶不為官戸,葢嫌其逃賦役,困平民也。”從九品的承務郎是文臣京官的最低一階,即使當了京官仍不算是官戶。
宋朝歷代對進納人作了許多專門的限制性規定。宋真宗時已規定,對進納人“州縣官不許接坐,止令庭參”。“詔富民得試銜官者,不得與州縣官屬、使臣接見,如曽應舉及衣冠之族不在此限”。此處的“富民得試銜官者”無非是進納人。宋仁宗慶曆三年(公元1043)“詔吏部流內銓,縁邊州軍地臨兩界處,自今毋得注進納人”。翌年又“詔吏部流內銓,進納授官人舉縣令者,須及五考,有所部升朝官三人同奏舉,乃聽施行”。這是對他們任官地區和充任縣令所作的限制。慶曆七年(公元1047),又詔“應納粟授官人不除司理、司法參軍洎上州判官。資考深,無過犯,方注主簿、縣尉。如循資入縣令、録事參軍者,銓司依格注擬,止令臨監物務”。嘉祐時,“詔凡入貲為郎,至升朝者,戸役皆免之,京官不得免衙前,自余免其身而止。若入官後,増置田產直五千萬以上者,復役如初,傭代者聴之”。66包拯曾為進納人與皇親議婚而上奏:“臣竊聞舊開礬鋪進納授官人李綬男與故申王宮承俊為親,將就婚卺。中外傳聞,莫不駭愕。檢會御史台編敕節文,應皇屬議親,並令具門閥次第,委宗正寺官審覆,須的是衣冠之後,非闒冗庸賤之伍,富商大賈之門。差渉不實,會赦不原其罪,仍仰抨彈之官常加采聽。又太常禮院勑,大宗正司奏,不是工商伎術之家,聽許為親。其李綬男正礙條制。”
到宋神宗元豐元年(公元1078),又對婚姻有作一步規定:“宗室緦麻以上親,委主婚者擇三代中有二代非諸司出職及進納、伎術、工商、雜類、惡逆之家子孫,方許嫁娶。”宋哲宗時又重複此規定。這是在與宗室女子通婚方面,所作的岐視性規定。
宋神宗時,“詔進納出身人,有旨落進納字者,不以官戶例減役錢”。即使在名義上改換了進納出身,仍不得與其它官戶那樣,減除一半役錢。至晚在熙寧時,“進納授試銜,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授太廟齋郎,入中州判、司,中縣簿、尉”。“進納出身三任七考,曾省試下第二任五考,入下州令、錄,仍差監當”。但前引宋仁宗慶曆七年進納稈草的規定,試銜的地位是高於太廟齋郎,而此處則是低於太廟齋郎。史稱“元豐進納官法,多所裁抑。應入令、錄及因賞得職官,止與監當,該磨勘者換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71這是在升遷和差遣上有嚴格限制,判、司、簿、尉、令、錄等都屬文官選人,“該磨勘者換授”武官“降等使臣”,只能任低等的管理稅收等雜務的監當官,並且不得免除科率,即科配的雜稅。
南宋初,宋高宗“詔進納授官人毋得注令、錄”,又詔:“今後應納粟別作名目補官人,不得注親民、刑法官。見在任人罷任,到(吏)部別作注授,仍不注司理、司法(參軍)”,又重申北宋的差遣限制。紹興四年(公元1134),又規定“應納貲授官,武臣至大夫日,遇郊方許封贈”。
南宋初,李綱在一份公文中說:“竊見都督行府札子,頒降官告,勸誘上戶進納。文臣自宣敎郎至迪功郎,武臣自修武郎至承信郎,價直各有等差,計錢六十一萬貫。內宣敎郎六萬貫,迪功郎一萬貫,其餘升降,各以萬五千貫為率。契勘自來進納文臣,止於判、司、薄、尉,遇有功改官,即轉入右列。蓋所以清流品,重名器也。今以京、朝官許之進納,恐失本意。”此處所謂“進納文臣,止於判、司、薄、尉”,是沿用元豐改制前的官名,包括軍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參軍,主簿、縣尉。相當於元豐改制後的迪功郎。前引宋真宗時的賣官規定,當時最高可以出售大理寺丞,高於“薄、尉”十一階,已經屬京官之列,又按前引宋仁宗慶曆時李覯所說,出售大理評事,也屬京官。但後來為了“清流品,重名器”,不再出售京官,而將賣官限制在文官判、司、薄、尉,即迪功郎一階,再要轉官,就升入“右列”,即改為武官。李綱之說實際上沿用了前述宋神宗時的規定。
陳傅良說,按規定,“進納人至從義郎止”。所謂“止”,是指“止法”。“止法尤為嚴密”,75進納人官至從八品的武官從義郎一般情況下就不得升遷,但在特殊情況下,還是可以繼續升遷。《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4《進納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記錄了南宋時對進納人升官等限制性的規定如下:“凡進納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歷任六考,有舉主四員,與移注。歷任十考,有改官舉主七員,與磨勘。即因獲盜應循從事郎以上者,具奏,降等與使臣。其因軍功、捕盜,得改官酬奨。如不願換使臣,比類循資,至承直郎止。郎(即)因軍功、捕盜而轉至升朝,非軍功、捕盜而轉至大夫者,聽免差科,科配如官戶。”
此處所說的從八品承直郎是文官,屬低等文官選人的最高一階,也屬進納人的“止法”。“即因獲盜應循從事郎以上者,具奏,降等與使臣”,文官從事郎屬選人第四等,使臣是十階小武官的通稱。從事郎再要升官,即改為武官。這與前引李綱之說大致相合,說明進納人一般不得升京官。然而“因軍功、捕盜”等特殊情況,仍可突破止法,繼續升遷至京官和朝官。“歷任六考,有舉主四員”,與《宋史》卷169《職官志》所載相同,可知至晚是熙寧時即是此。
《燕翼詒謀錄》卷5說:“納粟補官,始以拯飢,後以募民實粟於邊。自王安石開邊,國用不足,而致粟於邊頗艱,應募者寡。元祐二年八月,詔進納人許其改官,歴四任十考,増舉主二員,職司二,常員五,自此人樂於應募。此法雖明,未聞有改秩者。或謂中興以後,有一人官至太守,忘其姓名。”“職司”是指需要有轉運使之類作舉主奏舉,而“常員”一般是指某機構的常設定額官員,但在奏舉中是作為有別於職司的“常員舉主”。76此說與前引《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之說的考數和舉主有所出入,其實是反映了北宋熙豐之制、元祐之制與南宋之制三者的差異,宋代在理論上還是對官員一年一次考課。關於薦舉,按照規定:“諸進納出身人系承直郎以下,成四考者,許薦舉。”這又是薦舉方面的限制。
宋理宗端平時成書的《朝野類要》卷3《進納》說:“有因納粟賑糶及助邊者,有隻納粟,則得不理選限文資者,俗謂之買官。此不可以就試出身也。”文字雖短,卻不易理解。所謂“不理選限文資”,乃是指進納人到吏部侍郎左選參與銓選委任沒有期限,其實是不得參與銓選委任。“不可以就試出身”,似指當時已取消了北宋前期至中期進納“與出身”的舊制,但不應理解為進納人不得參加科舉考試。南宋時記載說:“銓法,進納人年二十五以上試中,方許注闕。”說明對進納人還是有正常的銓試製度。南宋中期的韓元吉《措置武臣關升札子》說:“武臣則惟有關升親民(官)一節,其法頗異。故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出身人止用兩任四年。餘人皆用兩任六年,雖有考第之差,而無舉主之限。惟進納人用七考,有監司、知州、通判三員奏舉,始得親民。”
這表明當時已改變了宋高宗時進納人不得出任親民官的禁令,但他們如果出任親民官,也比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等其它出身的官員麻煩。
一般說來,宋朝並不限制進納人參加科舉考試。但也有個別限制。如宋高宗時,規定博學宏辭科,“除歸明、流外、入貲及嘗犯贓人外,公卿大夫子弟之俊秀者皆得試”。宋寧宗時,規定科舉明法科“禁雜流、入貲人收試”。
宋理宗淳祐二年(公元1242),“詔進納入官犯贓人永不許注授”。83這當然是反映了“進納入官犯贓”者過多的史實。淳祐十一年,又規定“納粟人雖有考第、舉主,並不聽闢為(縣)令”。從殘存的《吏部條法》看來,當時對進納人的差注、辟舉、關升、磨勘等,較前代或有所修改和補充,今分別介紹於下。
(一)辟舉:《淳祐令》明確規定:“諸進納出身人,不許舉辟(謂奏舉、奏辟差遣)。”宋理宗寶祐四年(公元1256)的聖旨還強調:“進納人亦當遵守條格,不得妄行辟差,不應受辟而輒行求辟。”這可能是淳祐時的新規定,斷絕了進納人通過辟舉而升遷之路。
(二)差註:“應三色官,謂流外、進納、攝官,有舉主貳員,聽與選闕”。“三色官並無舉主人,不得權注”“諸廣南遠地闕”。“諸職田優厚處,非奏辟及占射差遣人,不許連任。其進納及曾犯贓罪,若入小處者並不占”。“諸職田中等以上闕,不注曾犯贓罪及前任停替若進納人”。
“諸獨員縣令闕(簿、尉兼管同),不注犯贓罪、私罪情重,兩犯公罪徒,或前任停替並年陸拾以上,若流外、進納及未成考人”。又引淳熙九年(公元1182)敕,吏部奏:“司理(參軍)窠闕,進納人在法不許差注。緣有本是進納,而不以進納為名,與無出身同者,近年有授予司理差遣不一。今看詳欲將不曾發舉試下,實是進納賑濟,而不以進納為名之人,並依條不注司理。”得到批准。紹熙三年(公元1192)敕又強調了“司理與錄參(錄事參軍)”,“進納”等“皆不在此選”。“應進納人,不注縣尉差遣”,進納人“不注鹽場、鹽倉、支鹽關”。排岸司“應注”“進納出身經任,無贓罪,私罪情重人,不限年甲”。作院“應注”“進納先親民,次監當經任人,不限年甲”。巡轄“應注”“進納經任,識字,年未六十人”。緝捕盜賊“應注”“進納經任,年未五十人。如無人就,仍差不識字,年未六十人”。指使“應注”“進納,不拘已未經任,並聽注,仍不注贓罪人”。“進納得官,及不系試中材武人,而辟巡檢、知縣,須入未滿辟通判與帥機”。“進納、特科人不許辟縣尉”。
“應進納人陸考,有職官或縣令舉主肆員,與移注”。寶慶元年(公元1225)規定,“吏部措置選人,已注授差遣,委的有依條應避之親證條”,“其進納人證恩科、吏職,法不許與人對換”。
(三)關升和磨勘:“諸進納人陸考,有職官或縣令舉主肆員,與移注。肆任拾考,有改官舉主柒員,與磨勘”。91“應選人進納出身,歷任拾考,有改官舉主柒員,與磨勘,改合入官”。對照前引《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4《進納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可知南宋後期,對舉主的要求更為具體。“應進納人叄任柒考,曾省試〔下〕者兩任伍考,與令、錄,候參選照條關升從政郎”。“應進納使臣(校尉同),監當滿柒年,無遺闕,內須歷名色伍考,有監司或知、通奏舉升陟者,有叄員,年叄拾以上,許到部關升親民。如侍從所舉者,謂當監司員數”。這是對進納人不得任親民官有所鬆動。另一條有所補充,“諸進納人監當滿柒年,無遺闕,有監司、知州、通判通及叄員,同罪奏舉升陟者,與親民。其磨勘自參部後,承信郎肆年,承節郎以上伍年,各經住程幹辦叄年以上,有上項官貳員保舉,許磨勘,以後即依其餘使臣條例”。“住程”一詞相當費解,可能是指在相當年限內任同一差遣。“諸流外、進納人獲盜,應循從事郎以上奏聞,降等與使臣。諸獻納補官人,因軍功、捕盜,得改官酬獎,如不願換使臣,與比類循〔資〕,至承直郎”。“諸進納出身人磨勘,至從義郎止”。“諸省試下舉人,因進納授官,於元補文書內不坐進納名目者,舉、改官職官、縣令,即依進納例”。“進納出身人,初該磨勘,合理陸年,住程到任叄年,舉主貳員”。“進武校尉初該磨勘,除進納出身人合理陸年,住程叄年,舉主貳員,其餘人合理伍年,住程貳年。雖於校尉上理年已滿,住程未及,或住程已及,年限未滿,自不該磨勘”。“諸蔭補、進納,因鎖試並賜出身者,並同有出身,理為磨勘”。101這是允許進納人參加貢舉,改變官場出身,“有出身”即是指科舉出身。
“致仕擬官:從事郎以上,右改合入官,進納循資;從政郎、修職郎,右改合入官,進納、流外循資;迪功郎,右改合入官,進納陸考,流外肆考,及已任上州判、司,並循資,餘守本官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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