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刑法典

俄國刑法典是指俄國政府設立的特別委員會於1895年完成法典草案,1903年批准。共687條,包括總則和分則(6章)。法典將犯罪分為重大犯罪、犯罪和輕微犯罪,其中政治犯罪的概念範圍很寬,並賦予法官極其廣泛的裁量權。刑罰體系大體與1844年頒行的《刑罰與感化法典》相同。由於當時需要頒布特別決議後法典方能生效,故未頒布,一般認為只有“國事罪”一章有效。20世紀初,,為鎮壓日益高漲的革命運動,刑法典的若干條^曾被運用。

俄國政府於1864年11月20日頒布的關於法院組織及刑事和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條例確定了由糾問訴訟向新類型訴訟過渡的混合性訴訟方式。在法庭審理階段,採取公開審判、言詞辨論和自由評定證據等原則;在偵査階段卻保留秘密、書面和査探原則。在法院組織上,設立了元老院作為統一的上告法院,下級法院則分為彼此獨立的治安法院體系和一般法院體系兩種。治安法院審理輕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法院由區法院和審判院組成,區法院審理超出治安法官管轄範圍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對重要刑事案件採取陪審制;審判院審理區法院的抗訴案,並是特殊政治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根據這一條例設立的法院,至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後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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