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典

軍事法典是對現行的軍事法律規範進行系統的整理、編纂而成的新的立法檔案。

軍事法系統化的形式之一,包括綜合性軍事法典和部門性軍事法典。通常由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式編纂和發布。目的是對現行的若干軍事法律規範進行統一修訂,即刪除過時陳舊的部分,修改相互牴觸的條款,充實新的內容,彌補其缺陷,使之在原有軍事法律規範的基礎上形成一個內容完備、體例統一的有機整體,以便於查閱和使用。
中國歷代王朝的法典採取"諸法合體"的形式,大多沒有專門的軍事法典。清康熙十一年(1672)編纂、其後歷朝不斷修訂的《欽定中樞政考》已具有軍事法典的性質。世界其他國家,古代也沒有專門的軍事法典。1527年波希米亞王即後來的神聖羅馬帝國斐迪南一世編纂的一批軍事條例,曾被稱為規範戰時行為的"軍事法典"。近代以來,世界有的國家開展了軍事法典的編纂工作。俄國最早的軍事法典是彼得一世於1715年4月25日頒布的《軍事刑法典》。1926年蘇聯開始編纂《工農紅軍軍事法典》。195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在原《陸軍法》、《海軍法》和《海岸警衛隊法》基礎上編纂的《軍事司法統一法典》,並於1951年正式生效。該法典統一適用於美陸海空三軍及海軍陸戰隊、海岸警備隊的現役人員和參訓的預備役人員等,主要內容包括適用於美國武裝部隊各軍種司法活動的證據法、實體法和程式法以及軍事法的適用原則。英國1955年以來,相繼頒布了《皇家海軍法》、《皇家空軍法》並和原來的《陸軍法》統稱為《武裝部隊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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