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與保護投資協定是歐洲一些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其中以前聯邦德國最為典型,故稱為德國式的雙邊投資協定。從20世紀50年代末開始,前聯邦德國、瑞士等歐洲國家認識到單純依靠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難以有效地保護其海外投資,就創立了促進與保護投資協定這一新的雙邊投資條約模式。這種協定提取了傳統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中有關外國投資的內容,加以具體化,並融合以美國式投資保證協定中有關投資保險、代位求償及爭端解決的規定,兼采兩者之長,能為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提供切實有效的保護,因而一問世便得到個已開發國家的競相仿效和大力推行。除了歐洲國家大量簽訂此類協定之外,開發中國家之間也簽訂促進與保護投資協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也是以這種協定為主。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自1977年以後也開始採用促進與保護投資協定保護國際投資,並於1982年制訂了第一份用於談判的樣板條約,此後不斷進行修訂。迄今為止,這類協定已經得到各國的廣泛採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促進與保護投資協定
- 外文名:Investment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agreements
- 性質:雙邊投資條約
- 典型:聯邦德國
- 內容歸屬: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