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2010年經國家科學技術部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正式批准設立,這是建國60年以來,我國社會科學研究領域中首次頒發的城市發展大獎。該獎項旨獎勵在促進我國城市科技發展、轉變發展方式、提升城市整體經濟素質、增強城市科學發展實力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在建設城市科技金融體系、創新城市科技金融合作模式、科技金融產品研發及推廣領域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該獎項每年評獎、授獎一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
- 頒獎地點:北京
- 發起時間:2010年
- 間隔時間:1年
基本簡介
中文名稱 | 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 | 頒獎地點 | 北京 |
英文名稱 | The Science and Teccnology Award of Promoting Urban Development | 發起時間 | 2010年 |
發起單位 | 中國社科院 城市發展研究會 | 間隔時間 | 1年 |
獎項文號 | 國科獎字【2010】17號;國科獎社證字第0208號 |
名稱
評選標準
1.要求相關制度、戰略與政策有突出的創新內容,並且特色鮮明;
2.要求相關制度、戰略與政策目的明確,其實用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強,可顯著促進城市發展;
3.相關制度、戰略與政策的數量、出台時間、負責人級別;
4.相關制度、戰略與政策的覆蓋範圍和輻射力度。
(二)城市因上述科技制度、戰略和政策的實行,在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獲得重大成果。特別是在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環境保護、新能源利用、民生基礎工程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其事跡、創新要點與特色等內容為評獎的主要依據,一定具有帶動作用和示範效應)。
1.在主管領域和行業中,特別是在環境保護、新能源利用、民生基礎工程等領域中廣泛推廣套用高新技術,制定完備、可行的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體系;
2.真抓實幹、廣泛推廣,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有相關數據支持上述內容。
(二)企業、事業單位
1. 大力發展發展新興產業;轉化、套用科技成果,促進企業最佳化、轉型、升級;產、學、研結合推進企業良性循環;加大企業科研投資比例,占領行業高點;促進科技與金融的有機結合,充分運用金融槓桿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研發,做大做強企業;套用高新科技改造、升級傳統產業模式,真正形成研、產、加(深加工)、銷鏈式產業,促使傳統產業上台階。在環境保護、新能源開發及利用、民生改善工程等領域廣泛套用高新科學技術,對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2.上述單位需有具體的公司業務模式,商業模式和連續二年的增長業績,以及取得的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直觀數據。
3.企業所用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為國內領先或填補空白。
4.在企業標準化制定和實施方面具有優勢。
(三)金融機構
1.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政策與制度,發揮專業機構的優勢,為新興產業、高科技企業提供對應式服務,加快企業發展步伐,促進城市科技與金融的高度融合,加速改善城市環境和生態建設的步伐;
2.創新金融機構運營模式,運用高新技術,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3.運營模式要求連續運行二年以上,有直觀數據證明其獲得良好效益。
2.上述內容要求連續運行二年以上,有具體數據證明其對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發展新興產業、最佳化產業結構、提升行業水平、科技成果轉化、高科技產品研發等效果顯著,並且在服務社會、提高城市生活水平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評獎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研究城市經濟、社會和生態發展問題為中心,促進中國新型城市化建設的加快發展。
第三條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獎勵在城市科學發展、建立完整的創新型的城市發展科技制度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城市人民政府;獎勵以科技政策、科技創新、科技金融為手段,在環境保護、循環經濟、新能源開發利用、民生基礎工程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行政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以下簡稱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促進城市科學發展,建立完整的創新型的城市發展科技制度,加快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促進新興產業發展並取得重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 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機構獎(對象為政府行政機構、企事業單位)、個人獎申報條件
以科技政策、科技創新、科技金融等為手段,在環境保護、循環經濟、新能源開發利用、民生基礎工程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將高科技成果套用於新興產業或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優秀模式等。
第十條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設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二)對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的獲獎單位和個人做出決議;
(三)負責審定每屆評獎的實施方案;
(四)研究、解決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申報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每年8月底前向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獎勵辦公室申報。
第十二條 獎勵辦在9月底前完成對申報材料的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分類提交評選委員會10月底前完成初審。
第十三條 對審查不合格的申報材料,獎勵辦可以要求申報組織和個人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十五條 評選委員會負責對異議進行審核,並於受理異議一個月內,將異議處理完畢。對異議的處理結果,須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在具體實施中如遇不妥之處,或對有關問題未作明確規定,評選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修正。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修訂之日起實行。
(2010年4月經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評審委員會修訂)
獎勵條例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步伐,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發揮科學技術在城市經濟建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國家科學技術部正式設立“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 (獎項文號:國科獎字【2010】17號;國科獎社證字第0208號)。該獎項是目前我國社會科學領域中唯一一項與城市發展相關的科技型國家級獎項。
第二條:獎項宗旨
本獎項的宗旨是以科技創新為抓手,以金融服務為手段,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促進新興產業發展(每年獎項宗旨會根據評審委員會意見和城市主題做適當的調整)。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獎勵在城市科學發展、建立完整的創新型的城市發展科技制度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城市政府;獎勵以科技政策、科技創新、科技金融為手段,在環境保護、循環經濟、新能源開發利用、民生基礎工程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每年獎勵範圍會根據評審委員會意見和城市主題做適當的調整)。
第四條:獎勵對象的界定
“城市政府”定義為符合國家行政區劃的市、區、縣、鎮及開發區人民政府;“機構”定義為人民政府下設的委、辦、局等行政機構,企事業單位;“個人”為自然人。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 ,每年評獎一次。獲獎政府、機構和個人每年合計為40名。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頒發獎勵證書、獎牌。
第六條:“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分設下列獎項
(一)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城市政府獎(對象為人民政府)
(二)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機構獎(對象為政府行政機構、企事業單位)
(三)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個人獎
本獎項成立由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委員、行業專家、金融專家、科學家、城市管理領域著名的專家、學者和會員城市的市長參加的評選委員會(每年根據評選對象增加相應的專家)。
(一)評選委員會委員要嚴格執行評選條例,公平、公正、公開做好評選工作;
(二)在志願擔任評審的基礎上,由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學術委員會認定評審資格;
(三)評審接受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理事長聘書,獨立行使職責,承擔評審工作。
(四)評選委員會由十五人組成,其中主任委員二人、副主任委員三人及秘書長一人;
(五)具體人員組成每三年改選一次;
(六)評選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理事長、著名專家擔任。
第八條:評獎
(一)本獎項每年評獎一次,參照國際慣例,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按申報(提名推薦)、資格認定、候選提名、初評、終評、頒獎的程式進行;
(二)評選委員會可根據評獎需要,聘請特定領域內,有一定資格的專家包括海外學者組成若干專業評審組;
(三)評選委員會成立由評審會秘書長任組長的預審小組,確定候選提名,並負責組織專家、專業評審組的聽證工作;
(四)被候選提名必須符合本條例第三、四條中規定的內容,並且為評選委員會預審小組高票通過;
(五)預審小組根據提名候選的推薦結果進行初評,提交評選委員會終評;
(六)評選委員會統籌協調,嚴格審核,公平公正,匯總評價意見,形成預審報告,提交評選委員會會議終評時參考;
(七)評選委員會實行一人一票制,以無記名形式表決確定獲獎城市和獲獎人,獲半數、最高贊成票的獲準授予“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
(八)評選委員會可根據年度資金情況和評選情況,適當調整獎勵項目。
第十條:每年在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舉辦的相關會議上舉行頒獎儀式,由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向“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促進城市發展科技獎”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獎牌;
第十一條: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每年通過新聞媒介公布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及其對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發展所作的主要貢獻。
本獎項每年出版介紹獲獎單位和個人促進城市科學發展的出版物。出版物的出版工作由評選委員會負責組織。
第十三條:會議
本獎項成果交流會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組織,邀請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專家參加,由評選委員會負責承辦,並邀請地方城市予以協助。並可根據具體狀況召開專題學術交流會(亦可在海外舉辦)。
本獎項評選委員會每年例會一次,審議當年工作報告和決定下年度獎勵工作的重大事宜;本條例由本獎項評選委員會負責解釋;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