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規定》意在為了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並在本土範圍內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包括居住在本市的華僑、外籍華人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的外籍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獎勵的範圍包括: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軍用技術轉民用,科學技術管理、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以及自然科學理論成果等。
第四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新的套用性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和重大新產品等,是國內首創或國內先進、本行業先進和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轉讓和套用科學技術成果包括軍用技術轉民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特別顯著效果的。
(五)尚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的要求,但確有較高的科學水平和較大實用價值的自然科學理論成果等。
第五條 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應按照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分為下列三等:
(一)一等獎,發給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狀和人民幣四千元;
(二)二等獎,發給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狀和人民幣二千元;
(三)三等獎,發給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狀和人民幣一千元。
第六條 對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數額可以高於人民幣四千元。
第七條 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以及評審申報國家級技術進步獎項目,由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由市政府有關委辦派人組成,掛靠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事務。
第八條 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一個單位(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應按照業務歸口或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由區、縣科學技術委員會、局(院)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部門初審合格後,報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幾個單位(個人)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主持單位(個人)組織有關單位(個人)聯合上報,如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的,也可單獨上報,其審批程式同前。
(二)市級學術團體可根據成果的性質,分別向區、縣或局(院)的主管部門、行業歸口部門或市科學技術協會推薦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有關部門初審合格後,報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第九條 經批准的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在授獎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第十條 區、縣、局(院)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審批程式,由區、縣人民政府或局(院)另行制定,報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備案,但獎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
第十一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經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補發給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應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推薦和評審科學技術進步獎,應客觀、公正,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對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應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獎狀,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由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