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

侮辱誹謗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是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的表示,所表示的內容通常與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體狀況等相關。即使行為人所表示的內容是公知的事實,但只要該內容是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屬於侮辱。

誹謗,是指散布捏造有損對他人的社會評價的、具有某種程度的具體內容的事實,敗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侮辱與誹謗都屬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侮辱誹謗
  • 定刑依據:民商法
法律規定,法律要件,(一)侮辱的方式,(二)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三)誹謗的方式,(四)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法律辨析,法律責任,案例剖析,相關詞條,

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名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名譽權的限制】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作品侵害名譽權】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要件

(一)侮辱的方式

侮辱方式可以分為四種:一是暴力侮辱。這裡的暴力不是指殺人、傷害、毆打,而是指使用強力敗壞他人的名譽。如使用強力逼迫他人做難堪的動作;強行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動作侮辱。例如:與人握手後,隨即取出紙巾擦拭,作嫌惡狀。三是言詞侮辱,表現為使用言詞對被害人進行戲弄、詆毀、漫罵。四是文字或圖畫侮辱,即書寫、張貼、傳閱有損他人名譽的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標語等。

(二)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1、必須有侮辱行為。侮辱,是指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的表示,所表示的內容通常與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體狀況等相關。即使行為人所表示的內容是公知的事實,但只要該內容是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屬於侮辱。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採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對方不是由特定關係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馬路上、街道里謾罵他人的,屬於公然侮辱。“多數人”並無確定的數量要求,需要結合行為的時間、場所以及對方與被害人的關係等進行判斷。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實際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4、情節嚴重。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惡劣的,如當眾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
5、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誹謗的方式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2、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

(四)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散布捏造的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製造虛假事實。所捏造的事實,是有損對他人的社會評價的、具有某種程度的具體內容的事實。由於捏造事實,容易使人誤信,因而對他人名譽的損害程度比侮辱更為嚴重。如果行為人散布的是有損他人名譽的真實事實,則不構成誹謗罪。單純的捏造並非本罪的實行行為。將捏造的事實予以散布,才是誹謗的實行行為。明知是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而散布的,也屬於誹謗。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將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的,不構成誹謗罪。

法律辨析

(一)侮辱與誹謗的區別
侮辱與誹謗都屬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但是二者有如下區別:
1、誹謗的方法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動作的;侮辱的方法既可以是口頭、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動作的。
2、誹謗罪必須有散布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例如,被害婦女並無婚外性行為的事實,但行為人捏造並散布被害婦女有婚外性行為的事實,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如果被害婦女有婚外性行為,行為人為了損害其名譽,散布這種婚外性行為的事實,情節嚴重的,成立侮辱罪。所散布的事實不足以使人信以為真的,不是誹謗,但可能屬於侮辱。例如,說某人長著“豬腦袋”的,罵一家數人均為妓女所生的,屬於侮辱行為。

法律責任

(一)在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正當的新聞報導和輿論監督等行為,具有社會正當性,是合法行為,也是履行媒體新聞批評職責的正當行為。媒體在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和輿論監督等正當的新聞行為中,即使發生了對他人名譽造成影響的後果,也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不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批評食品企業衛生條件不好督促其改進,對其名譽有一定的影響。但在新聞報導、輿論監督中,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對其人格有損害的,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剖析

案例:申某與王某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抗訴案——x寶差評的網路名譽侵權責任界定
(一)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x寶買家有權在收到貨品後憑藉自己購物後的體驗感受在x寶網店評論欄中選擇是否給予差評。買家作出的相應評級和評論會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只要這種評級和評論不是基於主觀惡意,則不能認定為網路侵權行為。然而,如果買家出於某種不法或非法目的進行惡意差評,或者具有真實購買意圖的買家實施差評行為是為了換取不平等的交易條件或希望滿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則屬於詆毀賣家商業信譽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號】一審:(2015)黃浦民一(民)初字第2228號
二審:(2015)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854號
【案情】
抗訴人(原審原告):申某。
被抗訴人(原審被告):王某。
申某於2009年4月24日在x寶網註冊成立名為“xx正品代購店”並設有支付寶賬戶,通過了實名認證。2014年11月1日王某在“xx正品代購店”訂購了一條xx品牌的摩登彈性超顯痩拼皮褲。在收到貨品後,王某發表了買家評論並給出了差評。之後,雙方為差評事宜產生了爭議,王某又追加評論了自身感受。2015年3月,申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撤銷在申某的x寶網名為xx代購店網頁上的兩條差評,公開書面道歉。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首先,王某根據自身感受及事情經過在x寶網上給予差評及追加評論,並未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其次,申某也未提供證據來證明因王某的差評而導致自己的商譽受損的事實。原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申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申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稱:王某侮辱誹謗行為明顯存在;申某的商業信譽受損或者說公眾對申某的信賴下降顯而易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系爭焦點是王某給予差評的行為及相關評論內容是否對申某經營的x寶網店構成了網路侵權。x寶網設定買家評論功能的目的就是出於網路購物具有虛擬性的特徵,希望通過買家網購後的真實體驗評論在買賣雙方之間構建一個信息對稱的平台。本案中,王某作為買家,有權在收到貨品後憑藉自己購物後的體驗感受在申某的x寶網店評論欄中選擇是否給予差評,而買家在x寶網上給出何種評級和評論往往系基於貨品本身是否與網店描述相符、賣家服務態度等綜合因素進行考量,且買家作出的相應評級和評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只要這種評級和評論不是基於主觀惡意的目的,賣家則不能過分苛求每一個買家必須給予好評。從申某提供的相關證據來看,王某給予差評的行為及相關評論內容並非出於惡意詆毀商業信譽的目的。因此,從主觀上來看,王某的行為並非屬於侮辱誹謗行為。故王某給予差評的行為及相關評論內容並不構成網路侵權行為。據此,二審維持原判。
(三)案件評析
近年來,隨著網路交易在零售交易中的規模占比呈不斷上升趨勢,以x寶網為代表的網購平台除了給購物者提供快捷便利的購物體驗之外,同時也給許多年輕人創造了自主創業的就業機會。網購日漸成為一種主流的消費模式,但伴隨著網路交易越來越頻繁,隨之而來的法律糾紛亦不斷湧現。儘管媒體以往也有過x寶買家因給予差評而遭到x寶賣家過激回應等報導,但買賣雙方因此而訴至法院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多見。本案即是一起因x寶差評引發的網路侵權糾紛案件。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王某在x寶網店平台上給予差評的行為及相關評論內容是否對申某經營的x寶網店的商業信譽構成侵權,因此細究本案的具體侵權類型,本案應當屬於網路名譽侵權糾紛。
一、網路名譽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與傳統的侵權責任一樣,網路侵權責任的表現形式亦具有多樣性,其中通過網路載體實施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亦是一種網路侵權表現形式,即網路名譽侵權責任。
根據傳統侵權責任理論,一般侵權責任主要有四大構成要件:(1)行為人主觀方面存在過錯;(2)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3)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4)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關於名譽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於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問題予以明確說明:“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專家認為,網路名譽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傳統名譽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相比並無太大差異,區分普通名譽侵權責任與網路名譽侵權責任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實施名譽侵權行為的載體不同,後者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網際網路載體實施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本案中,王某(x寶買家)在申某(x寶賣家)開設的x寶網店上購物後對所購買的產品感到不盡滿意,因而在申某的網店評論欄中給予差評;申某認為王某的差評行為系侮辱誹謗行為,其行為導致申某的網店商譽受到嚴重損害,由此引發了本案雙方之間的矛盾糾紛。可見,x寶網實質上就是在網際網路載體上為買賣雙方構建起一個交易平台,本案中,王某購物後在申某的x寶網店上對自己的購物體驗進行評價,這種買家評價行為是利用網路完成的,所做的評論內容亦是針對申某的x寶網店。根據x寶通常的交易習慣,買家評論構成x寶網店綜合信用係數的一部分,網店不同於一般的實體商鋪,其商業信譽主要是基於網路平台提供的賣家信用係數,因此,本案屬於網路名譽侵權糾紛,可以根據上述構成要件標準去判斷,但以上構成標準也只是原則性規定,還須結合具體案件進行個案衡量。
二、本案中王某的差評行為及評論內容不構成網路名譽侵權
(一)差評行為屬於買家的自由行為選擇範疇,賣家無權阻止買家作出具有一定主觀性的評論內容
本案中,申某的網店主要從事當前較為流行的網路代購生意,王某通過該網店代購購得一條拼皮褲,在收到貨物後對褲子本身的正品性質產生質疑,進而在申某的網店上給予差評並作出相應的評論。之後,申某作為賣家,在掌柜解釋一欄中給予回應,措辭亦比較強硬,且對王某評論內容的真實性予以否定。此後,申某不斷致電、簡訊給王某試圖溝通,希望對方能撤銷差評。然而,頻繁的電話和簡訊讓王某更為反感,於是王某不僅沒有撤銷差評,還追加了一條評論,再次質疑褲子真假,並在追加評論中描述了申某多次要求其改差評的情況。庭審中,申某亦提供了國外代購正品的相應公證認證檔案,以證明系爭褲子是正品。可見,王某對申某的網店執意給予差評的理由主要基於對所購商品本身品質的質疑,其次對申某的服務態度不滿並產生牴觸反感情緒。
儘管申某在本案的庭審過程中極力證明自己所銷售的商品確係正品代購,但專家認為,本案中,王某在申某網店中所購買的商品是否為正品並不影響王某作為買家的評論自由權利。買家評論通常主要涵蓋兩部分內容:一是買家對商品的評級,即好評、中評抑或差評;二是買家對商品的評論內容,即買家購物後將自己的購物體驗用文字描述的形式在網店評論欄中予以表達。是否給予好評、中評或差評,這完全屬於買家的自由選擇範疇,法律也好、x寶規則也罷,哪怕是人們通常的購物習俗,都沒有形成買家應當給予好評、中評抑或差評的統一標準。因此本案中,王某作為買家,有權在收到貨品後憑藉自己購物後的感受在申某的x寶網店評論欄中選擇是否給予差評。而買家在x寶網上給出何種評級和評論,往往系基於貨品本身是否與網店描述相符、賣家服務態度等綜合因素進行考量,我們並不否認買家作出的相應評級和評論會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即便是評論的內容與客觀事實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只要這種主觀性未超越一般人通常行為的範圍,賣家則無權予以干涉;且賣家作為商品信息的直接掌握者,在交易雙方之間處於信息強勢地位,可以採取積極主動措施通過良好的售後服務態度予以誠懇友好溝通。因此,對申某要求王某刪除評論內容,法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王某的主觀目的並非出於惡意詆毀商業信譽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可見,本案中申某所主張其受損的網店商譽系受到我國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屬於公民、法人所應享有的合法名譽權利。具體到本案,關於王某的差評行為及評論內容是否侵犯申某網店的商譽,專家認為,衡量王某的行為是否屬於侵權行為的關鍵在於分析王某的主觀目的是否出於惡意詆毀商業信譽。從王某的評論內容來看,其表示:“褲子拿到還覺得不錯,可拿去店裡改長度,才被告知這條褲子皮質褲管竟然是拿雙面膠粘起來的”,進而對褲子本身的正品性產生質疑,後在被賣家要求修改差評的過程中產生反感,又追加評論,並對淘寶賣家的行為表示不滿。可見,王某完全是憑藉自身的購物體驗對褲子作出的評價,並非主觀上存在惡意詆毀的故意以達到某種不法目的,因此不屬於侵權行為。二審法院正是基於這樣的司法考量,在不否認買家作出的相應評級和評論可能會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的同時,認為只要這種評級和評論不是基於主觀惡意的目的,賣家則不能過分苛求每一個買家必須給予好評。
(三)差評行為的侵權責任界限在於區分普通差評與惡意差評
在日常網路交易中,我們偶爾會聽聞網店店主因買家給予差評而採取一些極端行為,可見買家評論對於網店店主具有重要意義。如本案中,申某在庭審中表示正是因為王某這條差評導致店內多筆交易被申請退貨。姑且不論王某的差評與其他買家退貨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至少從這一點可以側面反映出,買家評論在網路交易中對賣家的商業信譽是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的,也就是所謂的口碑效應。因此,如果對於買家的任何差評行為都予以放任,可能會給不正當競爭、威脅勒索等非法行為留有法律灰色地帶。因此專家認為,在認定差評行為是否侵權時,應當將惡意差評與普通差評區分開來對待。
所謂惡意差評,是指買家、同行競爭者等評價人以給予差評的方式謀取額外財物或其它不當利益的行為。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惡意差評主要分為兩類:一是來自職業差評師的惡意差評。這些職業差評師靠給中、差評來獲取經常性收入,並非是具有真實購買意圖的消費群體,而是通過網路交易,利用網路平台對賣家商品進行惡意詆毀來影響賣家商譽,同時以此要挾賣家,在獲得經濟利益後刪除差評。該類差評行為毫無疑問屬於侵權行為,嚴重的甚至觸犯我國刑法。二是來自同行之間的惡意差評。差評行為實施主體也並非是具有真實購買意圖的消費者,而是同行競爭對手,其目的在於削弱具有競爭關係的賣家誠信度,以降低其市場份額,顯然該類差評行為侵犯了其他店主的商譽,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以上兩類屬於比較常見的典型惡意差評,但生活中亦不乏出現一些比較任性的網路消費者,雖然他們有真實的購物意圖,但對賣家的商品品質、消費服務等各方面的要求比較苛刻,會因為商品本身極小的瑕疵或賣家某些方面的服務不夠周全等因素就隨意給出差評。專家注意到淘寶網店除了對賣家信用有評級之外,買家信用亦有評級,因此,對於那些經常隨意給出差評的買家,其信用等級亦會受到影響。專家認為,對於這類消費群體的差評行為,不應隨意劃分為惡意差評,惡意差評的認定必須具有不法或非法意圖。當然,如果具有真實購買意圖的買家實施差評行為是為了換取不平等的交易條件或希望滿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額外索取贈品、免費獲取額外優惠等,同樣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認定為惡意差評,屬於侵權行為。本案中,王某收到商品後給予差評,是基於自身購物的真實體驗,並非出於某些不正當的目的,因此,亦不屬於上述幾類惡意差評的情形。
本案案情本身並不複雜,但本案的判決結果對於規範網路購物行業的信用體系構建卻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導意義,即在肯定買家差評自由權利的同時,對買家差評行為的侵權責任界限作出劃分標準。
三、判決背後的法律價值考量
(一)買家的評論自由權利與賣家的商譽權之間的權利平衡
日常生活中,我們每個人幾乎都會有實體購物體驗,生活經驗告訴我們不可能每次購物都會讓自己十分滿意,更何況在網路購物的虛擬環境中,由於信息不對稱,確實在很多情況下消費者處於信息弱勢地位。而淘寶網設定買家評論功能的目的就是出於網路購物具有虛擬性的特徵,希望通過買家網購後的真實體驗評論在買賣雙方之間構建一個信息對稱的平台。類似像淘寶網這樣的網路交易平台對於買家評論功能的設定,我們應當持肯定的態度,故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不應輕易干涉買家評論這種在自由市場中自發形成的信用衡量標準。
當然,從x寶賣家的角度而言,像x寶店鋪這樣的網路商鋪通常都是經營一些生活類商品,此類商品往往同業競爭激烈、消費者選擇範圍廣,此外由於網路業務經營缺乏消費者第一時間的實體感受,因此買家口碑效應確實對賣家的商業信譽產生影響。從我們的日常網購經驗亦可以感受到,很少有人會在茫茫網際網路世界中去選擇一家差評很多的網店進行消費體驗。所以在肯定買家具有評論自由的同時,對於賣家的商業信譽亦要有所保護,這就牽涉到兩種私權利之間的平衡。正如本案中,法院並沒有支持申某的主張,一、二審均未認定王某的差評行為系詆毀商譽的行為,主要就是通過考量王某在實施差評行為之時的主觀目的來判斷該行為是否屬於侵權行為。可是法院並不會在保護一種私權的同時,將其他私權的正當權益都視而不見,在兩種權利發生衝突時,司法就必然要對之進行權衡,因此對損害賣家商業信譽的惡意差評行為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
(二)網路代購行業的亂象與消費者權益保障
所謂網路代購,是指代購商幫助消費者從國外將他們在網上看中的商品購買回來,代購商以賺取代購服務費為主要的收益。我國目前存在的網路代購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類是正規的網路代購網站,消費者主要通過正規的網路代購網站與國外銷售者建立實際買賣關係,但由於這些網路代購平台是以正規的國際快遞系統為基礎進行交易,在實際交易過程中避稅較少,因此價格比較優勢相對較小,主要是為了彌補國內商品的短缺。第二類是私人經營的小型代購網店,消費者主要是通過以類似x寶網店鋪為主的私人代購來購買海外商品,如本案中申某的代購網店。由於本國內的進口商品較海外當地的相同商品而言其價格中所含的本國進口稅較高,於是兩者之間的利潤差便給此類個體網路代購行業創造了商機,當然這種私人代購可能會觸碰走私的法律紅線(本文對此不展開論述)。此類代購的價格比較優勢更為明顯,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受到廣大網購群體的追崇。但有網路代購經驗的消費者會有這種體驗:在價格合理的前提下,在購物時會對商品本身的正品性質通過各種途徑作出一定的判斷,但通常情況下消費者對於自己購買的商品所能獲得的真實信息資源卻是相對比較缺乏的,因而不得不依賴於賣家本身的誠信度。
(一)江蘇法院“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全力維護司法權威”典型案例(2020.09.17公布)
江蘇法院“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全力維護司法權威”典型案例
遵守訴訟秩序,尊重法官權益,事關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自2016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設立“2.26江蘇法官權益保障日”以來,江蘇各級法院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精神,在加強法官權益保障和維護司法權威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江蘇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決定繼續發布第五批“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法官權益”典型案例。
從本期收集、發布的典型案例情況來看,直接暴力攻擊、傷害法官的案例較以往有所減少,但以各種方式辱罵、誹謗、威脅法官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必須依法予以懲處。江蘇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持續發布“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法官權益”典型案例的重要意義在於,讓社會公眾普遍知曉妨礙司法、侵害法官權益行為的惡劣性質和嚴重後果,促進全社會尊重、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進一步推動形成自覺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良好社會氛圍,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法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職能作用。
案例:陳某侮辱誹謗法官被處罰案
1、基本案情
陳某因與某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訴至淮安市x區人民法院。後因陳某證據不足,淮安市xx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該判決提起抗訴,其在抗訴狀中大量使用諸如“大膽枉法”“違法缺德”“助紂為虐”等侮辱和誹謗承辦法官文字。淮安市xx區人民法院收到抗訴狀後,多次通知陳某修改抗訴狀,但陳某拒不修改,且態度十分蠻橫。
2、處理結果
該案移送至抗訴後,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陳某在抗訴期內經一審法院通知修改抗訴狀而未予修改,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不符合抗訴規定,未予立案。淮安市xx區人民法院查明,陳某在抗訴狀中侮辱審判人員,在法院告知其錯誤後拒絕修正,情節惡劣,依法應予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決定對陳某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3、典型意義
司法權威和尊嚴不可褻瀆,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程式正義的基本理念以及公民法治意識的基本體現。抗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運用訴訟程式維護自身權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在審判程式中,當事人的言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隨意泄憤。任意遷怒。對法官進行惡意侮辱和誹謗,不僅是對法官個人權利的侵害,更是對法律尊嚴、司法權威的挑戰。本案中,陳某在抗訴狀中大量使用侮辱和誹謗承辦法官的言詞,在法院通知其修改後仍拒不修改,態度蠻橫,情節十分惡劣。一審法院依法決定對陳某予以拘留、罰款,不僅是對陳某的依法懲處,也是對法官的依法保障,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二)重慶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127號/2021.03.31公布/2021.07.01施行
第四十條 受助人、見證人等實施侮辱誹謗、敲詐勒索、誣告陷害等侵害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等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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