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護農用地典型案例

依法保護農用地典型案例是最高法發揮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和示範引領作用,增強保護農用地“人人有責,破壞擔責”的法治意識。

2024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件依法保護農用地的典型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法保護農用地典型案例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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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梁某東等人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在分別擔任或代理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某村委會1、2、3隊村民小組組長期間,為增加村集體收入,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將村屬耕地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發包出去挖塘養魚。被告人梁某東中標後,上述三被告人代表各村民小組作為發包方分別與梁某東簽訂了《魚塘承包契約》。契約簽訂後,在沒有辦理合法用地相關手續,且缺少相應職能部門統一監管的情況下,被告人梁某東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魚塘、搭建豬舍。經勘測和鑑定,涉案的54.53畝耕地規劃用途為基本農田保護區,毀壞前地類為水田;非法占用的耕地耕作層、灌溉設施被完全毀壞,難以恢復。2017年12月,被告人梁某東等四人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作為鼎湖區某村委會1、2、3隊村民小組的組長,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代表村集體將村數量較大的耕地非法發包,致被告人梁某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沒有辦理合法用地相關手續及缺乏統一監管的情況下,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魚塘,搭建豬舍,非法占用耕地54.53畝,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被告人梁某東、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於四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均認罪、悔罪,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梁某東、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並依法對梁某友、梁某斌適用緩刑。
宣判後,梁某明、梁某東提出抗訴。梁某明在二審階段撤回抗訴。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梁某明撤回抗訴,駁回抗訴人梁某東的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村民小組組長在土地發包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變更土地用途、毀壞耕地的典型案例。在發展農村經濟中,發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體收入,發展農村經濟最常見的方式之一。但由於法律意識不強,一些村集體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進行土地發包,隨意變更土地用途、毀壞耕地等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在承包土地過程中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問題比較突出。即使是為了村集體的利益,村集體也無權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本案中,某村委會3個村民小組隨意變更土地性質、用途將土地發包,承包人梁某東也以為按契約約定使用土地不是違法犯罪行為,致使梁某東違反土地性質使用土地,造成耕地耕作層、灌溉設施完全毀壞。梁某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是村民小組組長,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此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對本案四名被告人予以刑事處罰,對於教育和警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應當依法依規發包土地,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民小組組長應當忠誠履職盡責、充分發揮耕地保護的先鋒表率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程某科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從2004年開始,以被告人程某科為首的犯罪組織稱霸一方,欺壓殘害民眾,先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餘起,造成10餘人重傷、輕傷及輕微傷,破壞了江西省浮梁縣域周邊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期間,程某科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影響,先後從浮梁縣興田鄉村民處“強買”1700餘畝山林,並於2015年左右私建黃沙坑山莊建築,硬化水泥道路、開挖水塘及其附屬設施,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經鑑定,浮梁縣興田鄉黃沙坑山莊違法占用農用地面積34.53畝,其中耕地約12.84畝(含基本農田1.09畝)、毀林面積21.09畝,溝渠面積0.6畝,被毀壞的農用地復墾費用為347256元,制定生態修複方案費用5800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樂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科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程某科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導致原有土地失去耕種條件,破壞了土地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恢復土地復墾條件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及累犯等情節,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程某科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與認定的其他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同時,判決程某科按照江西景德鎮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生態修複方案交納恢復復墾條件費用347256元,同時承擔制定生態修複方案的費用5800元。
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與涉黑涉惡等其他犯罪相互交織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因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牽涉利益巨大,往往與非法採礦、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等其他犯罪交織,特別是很多案件還具有涉黑涉惡因素,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綜合治理難度較大。本案中,村民迫於被告人程某科黑社會性質組織影響,不得已將名下山林轉給程某科。程某科私自改變占用農用地用途,不僅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而且嚴重影響當地村民生計,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程某科刑事責任,數罪併罰判處其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並判令程某科承擔恢復耕地、林地復墾條件及制定生態修複方案等費用。該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掃黑除惡常態化,依法嚴厲打擊土地資源領域涉黑涉惡犯罪,斬斷伸向土地資源領域的“黑手”,全面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決心與成效。
三、季某輝、李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季某輝、李某以修建大棚、發展農業養殖為名,從村民手中承包、置換了位於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城子坦街道某村的部分土地,購置了鏟車、洗砂船等設備,組織人員挖土洗砂並對外銷售。同年11月,季某輝被原遼寧省普蘭店市國土資源局處以責令限期將被毀壞耕地複種及罰款900310元的行政處罰。被行政處罰後,季某輝、李某仍繼續從村民手中承包、置換土地並取土對外銷售,造成農用地嚴重破壞。經鑑定,2011年至2014年期間,季某輝、李某以取土形式破壞耕地63.72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54.25畝,挖掘深度達0.54米,原種植層已被破壞。季某輝、李某非法獲利總計人民幣664500元。
裁判結果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認為,季某輝、李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明知是耕地而進行非法取土,造成耕地被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季某輝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追繳季某輝、李某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利用承包契約方式流轉土地後,非法取土挖砂毀壞耕地的典型案例。季某輝、李某以修建大棚、發展農業養殖為名,從農民手中承包、置換大量土地,非法破壞土壤種植層,取土洗砂銷售,造成永久基本農田54.25畝被毀壞,並獲得巨額利潤,既嚴重破壞農用地資源影響糧食生產,又因洗砂活動危害生態安全。人民法院針對本案特點,充分考慮案件在當地的嚴重負面影響,依法從重對被告人季某輝、李某判處自由刑和財產刑。該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破壞基本農田犯罪行為決不手軟,堅決依法予以嚴厲懲處的信念和決心,對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活動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渭豐街道某村民委員會與馮某漢土地租賃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1998年3月20日,西安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戶縣渭豐鄉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承包契約》,約定租賃該村132畝土地,用於經營種植或養殖業,租賃期限為25年,即自1998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2008年4月30日,雙方簽訂《土地承包契約補充協定》,約定將租賃期限延長5年至2029年3月11日。被告馮某漢系西安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26日,馮某漢與戶縣渭豐鄉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協定書》,約定將西安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土地租賃契約及補充協定約定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馮某漢全部享有和承擔。馮某漢在租賃土地期間,案涉土地上被多次傾倒大量建築渣土和垃圾,因被盜挖砂石,在案涉土地區域西南角形成28畝砂坑和西北角形成5畝砂坑各一個,東南角土地堆附大量建築垃圾,土地遭到嚴重破壞。當地公安機關對有關人員進行了處罰。2018年5月,戶縣渭豐鄉某村民委員會撤村合併為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渭豐街道某村民委員會,2021年7月6日,該村民委員會起訴請求解除《土地承包契約》。
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馮某漢在租賃土地期間,涉案土地被長期撂荒,2018年至2021年期間該土地存在長期非法採挖砂石,承包地內形成多個大型砂坑,區域內土地被大量廢棄磚塊和黃土組成的廢棄建築混合物堆積,部分砂坑被盜挖後用建築渣土和垃圾進行了填埋,土地自然生態遭到嚴重破壞。本案所涉農業用地長期、反覆地遭到不法人員掠奪性的破壞,與馮某漢長期看管不力,未採用有效管控措施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村委會提出解除土地租賃契約等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遂作出解除案涉契約、馮某漢向原告返還132畝土地、原告向馮某漢返還土地承包費94453元的判決。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向有關責任主體發出司法建議:一是加強土地保護的力度,建議通過安排人員值守或不定期巡查、鼓勵民眾舉報等多種舉措,加強對所轄土地的看護、監管;二是加大對土地資源保護的宣傳力度。通過懸掛宣傳標語等方式,營造保護土地資源的良好社會氛圍;三是及時對遭受破壞的土地進行復耕複種。開展全面排查,是否仍有類似情況,加大與環境保護部門的協作聯動力度,開展對砂坑聯合復耕複種行動,力爭做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土地承包人未盡監管和保護義務致使土地生態嚴重破壞,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土地承包契約的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了承包方應當承擔“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義務。本案中,馮某漢怠於履行保護土地義務,導致案涉土地遭到嚴重破壞。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契約,使承包方承擔了違約責任的同時,認真落實能動司法理念,積極延伸司法職能,主動發出司法建議,有力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百畝土地的復耕保護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的正確處理,對於引導教育廣大人民民眾和基層組織樹牢“耕地保護、人人有責”觀念,嚴守土地保護義務,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斷增強土地保護工作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具有重要意義。
五、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鎮協和社區四個居民小組與李某洪土地經營權出租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30日,李某洪與原告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約定由李某洪承租位於崇州市“天府糧倉”核心示範區範圍內的264.9畝土地,租賃期限17年。契約履行期間,李某洪將土地用於種植園林綠化樹木,因管理不善,該地塊樹木枯死、土地荒蕪、雜草叢生,被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為拋荒地,建議“退樹還耕”。同時,李某洪僅向原告支付了15萬元租金,2021年起未再支付租金。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洪給付拖欠租金52.4508萬元並解除契約,將土地進行復墾復耕。
裁判結果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經過聯動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一致意見:解除雙方簽訂的土地流轉契約,李某洪返還該契約項下承租的全部土地,出售承租土地上的樹木等附作物抵償租金。經人民法院督促,當事人雙方積極履行調解協定,案涉土地已全部完成復墾復耕,成為優質水稻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調解解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收回拋荒地,退樹還田,守護“天府糧倉”的典型案例。農村中由於疏於管理形成的拋荒地,極易導致土壤退化、水源污染、生態破壞,嚴重影響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農田生產能力的提高。依法整治農用地拋荒問題,推進科學復耕複種,對於嚴守耕地紅線、讓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意義重大。本案中,人民法院積極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督促被告人歸還案涉土地,處理土地附著物,開展復墾復耕,幫助十萬畝糧食高產穩產高效綜合示範基地收回拋荒地264.9畝,對於堅決制止耕地閒置浪費現象,杜絕變相“非糧化”“囤地”“拋荒”等現象,促進耕地保護與修復,盤活耕地資源等均具有重要意義。
六、陳某楊訴重慶市綦江區扶歡鎮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4日,重慶市綦江區扶歡鎮東升村8社部分村民向重慶市綦江區扶歡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扶歡鎮政府)提出申請,要求依綦江區現行征地拆遷安置政策規定的安置補償標準,對扶歡鎮東升村8社全部土地房屋實施徵收並進行補償安置。2015年12月23日,扶歡鎮政府(甲方)與扶歡鎮東升村8組(乙方)簽訂了徵收土地協定書,約定了甲方徵收乙方土地面積總計250.24畝,其中耕地192.64畝,宅基地33畝,其他土地24.6畝。2015年12月30日,扶歡鎮政府(乙方)與扶歡鎮東升村8組(甲方)簽訂了土地移交協定,約定了由甲方向乙方移交扶歡鎮東升村8組土地283.05畝。2016年11月30日,扶歡鎮政府(甲方)與扶歡鎮東升村8組(乙方)簽訂了交地協定,約定了甲方將未使用的122畝土地交由乙方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2016年1月11日,扶歡鎮政府推掉了原告陳某楊位於扶歡鎮東升村8組享有合法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及地上種植的作物,2018年6月19日,該強推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2018年8月1日,陳某楊向扶歡鎮政府提交行政賠償申請。2018年9月6日,扶歡鎮政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陳某楊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陳某楊在扶歡鎮東升村8組承包面積為4.25畝農村集體土地,其中1.18畝土地並不在征地範圍內。陳某楊的承包地每年均栽種兩季農作物,春夏季耕種水稻,秋冬季栽種蔬菜蘿蔔。2014年前,扶歡鎮東升村8組屬綦江區扶歡鎮雜交水稻制種基地。2014年後,扶歡鎮東升村8組未再進行水稻制種。
裁判結果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扶歡鎮政府於2016年1月強推陳某楊承包土地違法行為與陳某楊因該行政違法行為未能在涉案承包地種植農作物而造成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撤銷扶歡鎮政府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書,扶歡鎮政府賠償陳某楊15637.69元。
宣判後,陳某楊不服,提起抗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機關違法強推土地,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土地承包人損失賠償請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在賠償期間上,人民法院在扶歡鎮政府少批多占土地,多占土地已退還集體經濟組織前提下,對強推土地時起至退還集體經濟組織止期間的損失予以賠償,確立了相應賠償的最大期間;在賠償範圍上,未機械以2014年以後大多數農民沒有進行水稻種植為由而不將該部分損失計算在內,而是包含了一年四季所不能種植的農作物種類,還充分考慮了強推承包地行為造成相對人無法種植的未來可得利益;在賠償標準上,參照了當地統計年鑑確立的產量,以及國家收購價格和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該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始終以最大限度保護耕地和土地承包人合法利益為著眼點,服務保障糧食安全“國之大者”的信念和決心。
七、江蘇省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國土資源非訴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7日,江蘇省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鹽城市自規局)發現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經批准在南洋鎮柴壩村二組境內占用土地8538平方米(折12.81畝)堆放砂石及硬化水泥場地、新建辦公房。經勘測定界,其中占用耕地3139平方米,占用園地2242平方米,占用其他農用地3149平方米,占用交通運輸用地8平方米。鹽城市自規局於2021年11月25日作出鹽亭國土資罰〔2020〕4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十五日內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並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2022年2月14日,鹽城市自規局向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郵寄送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但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故鹽城市自規局於2022年3月1日向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審查過程中,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辯稱案涉建築於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案涉行政處罰已過處罰期限。
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鹽亭國土資罰〔2020〕4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處罰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關於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辯稱的案涉行政處罰已過處罰期限的問題。案涉查處行為發生在202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款規定的期限,系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但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便案涉建築於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但該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故鹽城市自規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未過處罰期限。裁定:鹽亭國土資罰〔2020〕4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行政處罰,準予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對雖發生時間很早但一直持續的非法占地行為,依法支持行政機關收回農用地的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案涉被占土地含有大量耕地,且非法占用時間較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計算土地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答覆》,不法狀態被恢復原樣之前,該非法占用行為處於繼續狀態。同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建築亦是如此。本案裁判表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論何時發現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只要違法事實依舊存在,均應依法作出處罰。人民法院通過準予強制執行裁判有力支持了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違法占用土地行為,對亂占耕地行為堅持“零容忍”的態度和立場,依法保障土地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八、江蘇省鎮江市金山地區人民檢察院訴馬某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馬某華租賃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上黨鎮某村民小組農用地33.98畝,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該地塊建設豬舍、道路等設施從事養殖業,造成土地毀壞。經鑑定評估,馬某華已固化占地面積10925平方米(合16.39畝),其中包括永久基本農田7108平方米(合10.66畝),耕作條件已被破壞。江蘇省鎮江市金山地區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一、判令馬某華修復被破壞的耕地16.39畝,如不能自行修復,承擔耕地修復費用31.96萬元;二、判令馬某華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對馬某華非法占用基本農田10.66畝的行為,另案刑事判決被告人馬某華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認為,馬某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破壞土地資源,應當承擔土地修復責任。判決:一、馬某華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自行修復被破壞的土地16.39畝;如不能自行修復,應承擔破壞土地的修復費用31.96萬元。二、馬某華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馬某華不服,提起抗訴。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馬某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10.66畝建設養殖設施,應當拆除有關永久基本農田上的違法建設並依法復墾,如果馬某華不能自行實施,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拆除和修復費用總計207891元。對馬某華占用設施農用地、園地、溝渠、田坎總計5.73畝建設養殖設施、道路,由於相關土地並非耕地,不屬於破壞耕地的情形,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應予部分改判:馬某華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自行修復被破壞的永久基本農田10.66畝;如不能自行修復,應承擔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修復費用人民幣207891元;馬某華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正確區分了占用的不同農用地性質並作區別處理,既堅決守住耕地紅線,又依法保障養殖戶合法用地需求,是統籌保護與發展關係的典型案例。因生豬養殖破壞農用地的違法犯罪案件,是基層執法、司法的難點之一,此類案件的審理既要依法保護耕地紅線,也要實事求是地保障生豬養殖的合法用地需求,避免因一刀切的執法損害生豬養殖產業的健康發展。本案中,人民法院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根據有關審批規定作區別處理:對於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養殖設施的,應當拆除並復墾;對於占用設施農用地建設養殖設施的,如果能夠與永久基本農田上的養殖設施區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復墾;對於占用其他農用地建設養殖設施,並不破壞耕地及農地周邊資源環境的,且可以通過一定程式依法建設養殖設施的,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人民法院堅持把握好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辯證統一關係,在嚴格依法捍衛生態紅線的同時,積極貫徹國家支持設施農業的政策,不遺餘力地保民生、保發展,通過精細化的裁判,踐行環境保護法第一條所規定的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雙重立法目的。
九、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訴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0日,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的出資人及經營管理人)與山東省濱州市霑化區古城鎮西張王村村民委員會就村內45.21畝集體土地簽訂租賃契約,用於廠房及其他項目的建設。2017年8月7日,山東省濱州市霑化區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霑化區國土局)因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楊某楠(系楊某義之子、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占地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拆除違法占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土地原貌,並給予罰款,同時將該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2月7日,霑化區國土局又向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作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內,霑化區國土局未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5月2日,山東省濱州市霑化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均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之後,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非法占用涉案耕地上的建築物及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裁判結果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未經批准,以租賃形式長期非法占用涉案耕地建造廠房、污水處理設施等用於生產經營,造成涉案耕地大量毀壞,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不受行政機關是否先期作出行政處罰、採取行政措施的制約。判決:一、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涉案耕地的非法占用,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拆除涉案耕地上的建築物及設施並對涉案耕地進行修復,修復完成後應經當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二、上述第一項義務逾期未完成的,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應當交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23633.65元;三、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支付鑑定費28400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為人因非法占用農用地被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情形下,同時依法承擔拆除違法建築物、修復涉案耕地的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保護耕地就是保護糧食安全,人民法院應當統籌適用多種法律責任,對農用地進行“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保護。本案中,行政機關對非法占用耕地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根據自然資源領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了當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行為的刑事責任。同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的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判決當事人立即停止對涉案耕地的非法占用,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築物及設施並對涉案耕地進行修復或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體現了保護耕地重在修復的理念。人民法院統籌協調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銜接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刑事制裁和民事賠償三種責任,對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違法犯罪行為,實現受損耕地的有效修復,形成耕地資源保護整體合力具有重要意義。
十、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訴河南省欒川縣自然資源局未全面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欒川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違法建設養雞場總面積9.968畝,造成了8.879畝耕地(其中基本農田6.722畝,一般耕地2.157畝)的種植條件嚴重毀壞,違法建築面積4720.17平方米(7.08畝)。2022年1月18日,河南省欒川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欒川縣自然資源局)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1月19日,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檢察院向欒川縣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3月9日,欒川縣自然資源局經委託鑑定後認為該案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將案件移交河南省欒川縣公安局,對該案中止調查。12月8日,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檢察院發現欒川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法定期滿後,未恢復土地原貌,未達到種植條件。欒川縣自然資源局未繼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也未採取恢復土地種植條件措施。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欒川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訴訟過程中,欒川縣自然資源局根據“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對欒川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
裁判結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欒川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未經批准占用耕地建設養雞場,欒川縣自然資源局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後中止調查,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的問題。訴訟中,欒川縣自然資源局對欒川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判決:確認欒川縣自然資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
欒川縣自然資源局未提起抗訴,本案一審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監督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履行保護耕地職責的典型案例。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本案中,欒川縣自然資源局發現某養殖專業合作社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構成犯罪後,不僅要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還要繼續履行職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基本農田上的違法建築,督促違法當事人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或者違法當事人拒不復墾的,責令其繳納土地復墾費並代為組織復墾。欒川縣自然資源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後怠於履行上述法定職責,導致土地未能復墾,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欒川縣自然資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服務法治政府建設、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全面履行守護耕地安全和糧食安全職能的責任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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