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商河縣閒置土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4年1月9日,原商河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商河縣國土局”)與某暉置業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某暉置業公司未按照契約約定開工建設,造成土地閒置和違約。2017年9月25日,商河縣國土局對該公司下達《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並督促其早日開工。至2017年12月18日該公司開工建設,逾期開工期間為1043日。

關鍵字,要旨,基本案情,調查和督促履職,訴訟和執行,典型意義,

關鍵字

行政公益訴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閒置土地
關聯案件抗訴
專項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時,綜合運用民事檢察監督手段,輔助行政公益訴訟目的實現。對行政機關是否履職到位應科學評判、嚴格把握撤訴條件,確保公益得到切實維護。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9日,原商河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商河縣國土局”)與某暉置業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某暉置業公司未按照契約約定開工建設,造成土地閒置和違約。2017年9月25日,商河縣國土局對該公司下達《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並督促其早日開工。至2017年12月18日該公司開工建設,逾期開工期間為1043日。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4月3日,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商河縣院)在履職中發現該線索並立案調查,發現商河縣國土局未及時對某暉置業公司涉嫌閒置土地行為進行調查,亦未追究該公司的違約責任,致使國家利益處於受侵害狀態。同月,商河縣院向商河縣國土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對某暉置業公司涉嫌閒置土地情況進行調查,並依法進行處置,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追究該公司的違約責任。
商河縣國土局回復稱:某暉置業公司未按照契約約定期限開工建設,於2016年2月8日起構成閒置。2017年12月18日,某暉置業公司開工建設,解除了閒置狀態,並在規定整改期限內達到整改標準。根據全縣閒置土地利用工作推進會決定,不再追究某暉置業公司閒置責任。關於某暉置業公司違約行為,已與該公司簽訂補充協定,不再追究其責任並延長公司竣工期限。針對回覆意見,商河縣院進一步查明,商河縣國土局並未與某暉置業公司簽訂補充協定,原國有土地出讓契約的約定沒有改變。某暉置業公司未支付契約違約金,商河縣國土局未全面履職,國家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訴訟和執行

2018年9月26日,商河縣院向商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職責,依法將違約金追繳到位。在庭審中,商河縣國土局辯稱,其已向某暉置業公司下達了《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契約催告書》,催告期滿,某暉置業公司未繳納違約金,已依法提起民事訴訟。2018年12月18日,商河縣人民法院以本行政公益訴訟案需等待民事訴訟案件審理結果為由中止本案審理。2019年9月23日,商河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為全縣閒置土地利用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確定不再追究某暉置業公司的責任,故判決駁回商河縣國土局的訴訟請求。商河縣國土局未提起抗訴,該民事判決生效。2019年10月14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程式,依法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商河縣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法院採納抗訴意見,改判某暉置業公司支付違約金2739961元,某暉置業公司收到法院再審判決後繳納了違約金。
商河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恢複審理並召開庭前會議,商河縣院對商河縣國土局提交的某暉置業公司繳納違約金相關證據審查質證後,認為行政公益訴訟訴求已全部實現,符合撤訴條件,經層報審批後撤回對商河縣國土局的起訴。
針對該案反映出來的問題,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與濟南市國土局對接,推動濟南市政府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為期兩年的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專項行動,同時出台了《關於閒置土地認定及處置有關問題意見》,明確了不同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的處置標準。至2019年底,全市172宗651.4公頃閒置土地全部處置完成。

典型意義

1、檢察機關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時,套用足用好法定的法律監督手段。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可能出現行政公益訴訟因另案結果具有預決效力而中止審理的情形。由於另案審理結果影響行政公益訴訟的裁判結果,檢察機關應對另案進行全流程監督,主動作為。另案的審理結果不當的,檢察機關有權啟動民事檢察或行政檢察監督,用足用好法定的法律監督手段,打好組合拳,確保行政公益訴訟訴求實現,最大限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本案中,檢察機關對於有關單位提出以政府會議紀要作為行政機關履職依據的問題正確認識和處理,認為會議紀要在效力和層級上都不可突破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規定,這對於實踐中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全面正當履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檢察機關撤回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時,對行政機關是否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應從行為要件、結果要件和是否窮盡行政手段等方面進行審查,對行政機關是否履職到位進行科學評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維護,全部實現檢察機關訴訟請求的,檢察機關方可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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