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文書印文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有權登載於其所掌公文書的公務員以外的任何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2)本罪的行為客體以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限。(3)本罪的行為是使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即以欺騙手段或其他方法,利用公務員的不知情,而使其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4)行為人使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行為,必須有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危險。(5)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故意使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才能構成本罪。
使領館代為送達,是指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之一。其做法是對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當事人,人民法院委託其所在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代為送達訴訟文書。這種送達方式是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所承認的,中國已於1979年參加這一公約,中國駐外使、領館可以接受中國司法機關的委託,向所在國的中國籍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