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公務員明知為不實的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文書印文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僅限於公務員,即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2)本罪的行為客體以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文書為限,公務員對於非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公務員對於其他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擅為不實之登載,不構成本罪,而可以構成偽造變公文書罪。
(3)本罪的行為為不實登載,即明知是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使這一不實之事項成為公文書的內容。(4)行為人的不實登載行為必須足以產生損害公眾或他人的危險,才構成本罪。(5)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不實之事項,而故意登載,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