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縣內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有關水利項目初步設計。
(三)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全縣和跨鎮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阿兆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轄區內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負責和指導縣鎮供水、用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等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區供水、污水處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供水、污水處理等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查與管理,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縣區供水、污水處理的價格、服務收費標準,負責組織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縣管河道綜合治理與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照嘗背囑程建設祖拘項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舟簽挨罪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農村排灌、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市、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其他水利電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水譽紋道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廳、市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督辦、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信訪、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後勤保障的管理和機關後勤管理;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安全保衛工作;擬訂水利科學技術和教育的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研項目的立項報批;管理及推廣科技成果;負責行業職工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和計畫生育工作。
提出縣級水利建設資金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縣級水利部門預算、決算;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盛抹拳審計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二)建設管理股
組織開展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農村供水、人腳灑臭畜飲水建設、農村節水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水電工程和機電排灌工程建設;負責水電工程及其配套電網和機電排灌工程監督管理;組織農村水電電氣化規劃工作;按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小水電站工程、小水電輸變電工程、機電排灌工程的審批工作。
(三)水資源管理股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和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鄉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起草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落實省、市立項審批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四)供排水管理股
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和供水行業特別許可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縣鎮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監督實施;監督管理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負責城鄉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城市建設中供水管網管線的改、擴建工作,負責供水企業計畫停水和建設單位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審批;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導供水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審核供水行業有關調價方案;會同有關股室管理供水建設資金,審核使用計畫。
負責排水行業管理和排水行業特別許可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本縣排水規劃、排水工程年度建設計畫、設施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議;負責審查湖庫、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負責《城市排水許可證》的審核和排水管網接駁、遷改、臨時占用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排水應急管理和指導已建排水設施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提出縣級水利建設資金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縣級水利部門預算、決算;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二)建設管理股
組織開展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農村供水、人畜飲水建設、農村節水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水電工程和機電排灌工程建設;負責水電工程及其配套電網和機電排灌工程監督管理;組織農村水電電氣化規劃工作;按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小水電站工程、小水電輸變電工程、機電排灌工程的審批工作。
(三)水資源管理股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和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鄉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起草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落實省、市立項審批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四)供排水管理股
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和供水行業特別許可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縣鎮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監督實施;監督管理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負責城鄉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城市建設中供水管網管線的改、擴建工作,負責供水企業計畫停水和建設單位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審批;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導供水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審核供水行業有關調價方案;會同有關股室管理供水建設資金,審核使用計畫。
負責排水行業管理和排水行業特別許可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本縣排水規劃、排水工程年度建設計畫、設施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議;負責審查湖庫、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負責《城市排水許可證》的審核和排水管網接駁、遷改、臨時占用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排水應急管理和指導已建排水設施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