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佛岡縣加強地名文化保護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印發佛岡縣加強地名文化保護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政府,各有關單位:
《佛岡縣加強地名文化保護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
佛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9日
佛岡縣加強地名文化保護清理整治
不規範地名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國發〔2014〕3號)和《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加強地名文化保護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地名普查組發〔2016〕1號)及廣東省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強地名文化保護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實施方案》(粵地名普查組發〔2016〕2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關於規範地名管理、保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緊密結合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和各地名部門實際,積極加強地名文化保護,切實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完善地名管理法規制度,提升地名文化品質和公共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地名在提升社會治理、促進經濟發展、服務百姓生活、維護國家主權和權益、張揚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目標任務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廣東省建築物住宅區名稱管理規定》、《地名 標誌》國家標準(GBl7733-2008)和《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國發〔2014〕3號)、《廣東省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廣東省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地名普查組發〔2014〕2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為依據,充分調查、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資源,保護地名文化遺產,傳承和弘揚地名文化,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意誇大、崇洋媚外、怪異難懂、重名同音”(以下簡稱“大、洋、怪、重”)以及擅自命名、更名等不規範現象,進一步規範地名命名、更名、發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學化、標準化水平,營造規範有序的地名環境,使地名更好地體現和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工作原則
查改結合,依法實施。把地名文化保護和不規範地名清理整頓作為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重要內容,與地名普查工作一併部署推進。堅持依法行政,嚴格遵循有關法規制度,依法保護地名文化、解決不規範地名問題。
立足保護,傳承發展。遵循地名命名和演化規律,堅決防止亂改地名,避免大量地名文化遺產快速消失。堅持社會主義文化前進方向,堅定文化自信,堅持文化自覺,繼承和發展優秀傳統地名文化。
嚴格標準,穩妥推進。科學確定需要保護的地名和不規範地名的界定標準,正確處理清理整治和保護地名穩定之間的關係。在保持地名相對穩定前提下,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的要求,嚴防新增不規範地名,逐步整治已有不規範地名,分類、分級、分層實施,依法、穩慎、有序推進,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風。
為民便民,節約資源。按照為民服務、厲行節約的理念,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地名要做好保護、傳承和發展,對老百姓已經習慣、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對已有不規範地名標誌要結合實際進行更正修補或逐步更換,不搞“一刀切”,做到既方便民眾又節約公共資源。
因地制宜,協調一致。堅持實事求是,尊重地名文化差異,重點整改有損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重背離公序良俗的不規範地名。加強行政指導和宣傳教育,尊重當地民眾意見,與有關方面協商一致,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地名文化保護
1.開展地名文化資源調查。結合地名普查加強地名文化信息調查,全面、系統地普查各類地名及其屬性信息,既要調查現有地名,也要調查已消失不用的地名;查清地名的拼寫、讀音、位置等基本信息,詳細收集地名的淵源、沿革、含義等文化信息。深入挖掘、系統整理、綜合利用普查形成的地名文化資料,建立地名文化資源庫和網路查詢系統,編纂具有深厚文化內涵的地名圖、錄、典、志等普查成果。充分發揮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的優勢,結合地名普查實踐深入進行地名文化理論研究,推出一批有價值的研究成果。
2.深入推進地名文化遺產保護。按照《全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意見》(民發〔2016〕117號)要求,進一步健全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完善地名文化遺產評價,鑑定、確定標準,制定保護規劃,建立科學有效的保護機制。建立國家和省、市、縣四級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堅持科學認定、突出重點、逐步推進,要分級分批開展千年古縣、千年古鎮、千年古村落、千年古城(都)地名、著名山川地名、近現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遺產認定和保護工作。對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中仍在使用的地名,除因行政區劃調整等特殊原因確需更名的外,要禁止更名;已不使用的地名,要採取就近移用、優先啟用等措施加強保護和利用。
3.堅持優秀地名文化傳承。處理好地名文化保護與地名命名更名的關係,在編制地名規劃和開展地名命名更名時,充分利用現有地方志資源(如歷代方誌集成、地名志等)挖掘人文歷史資源,優先使用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地理、環境的地名,將優秀傳統文化融入到新地名中,更多地體現地域特色,延續地名文脈。
4.加強地名文化宣傳。積極支持引導地名文化產品和產業發展,通過圖書、電視、網際網路等多種載體,不斷豐富地名文化產品和服務。積極搭建地名文化活動平台,廣泛開展地名文化展覽、徵文、知識競賽、視頻徵集等文化活動。
5.推進南粵古驛道的保護利用。省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制訂出台《廣東省古驛道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及保護利用的技術指引,要抓緊開展對古驛道及沿線周邊情況調查研究,深入挖掘古驛道沿線的地名、歷史文化和自然資源,全面、系統地整理古驛道地名文化等資料,通過網際網路、大數據等現代科技和手法展示古驛道,向國內外推廣,擦亮南粵古驛道的招牌。
(二)抓好地名命名更名,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
1.規範開展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縣應按照《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築物住宅區名稱管理規定》,履行地名命名、更名審批職責。地名主管部門及專業主管部門要依照法定的地名命名、更名原則,申報與許可的規定程式,嚴格進行審批,把好地名的進入關口,嚴防新增不規範地名,並且向社會公開地名審批的標準,辦事流程等,接受社會的監督。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命名、更名的,要按規定程式和要求補辦命名更名審批手續。
2.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不規範現象。地名不規範現象主要涉及到居民區、大型建築物、街巷、道路、橋樑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其具體內涵和標準如下:
——不規範地名中的“大”,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於地名要“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徵”的規定,在含義、類型和規模方面刻意誇大,地名的專名或者通名超出其指代理地理實際的現象。專名刻意誇大的主要表現是過分誇大住宅區、建築物等地理實體的使用功能;通名刻意誇大的主要表現是不符合《廣東省建築物住宅區名稱管理規定》的要求,名實不符等現象。
——不規範地名的“洋”,指違法《地名管理條例》關於“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們性質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他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地名,必須更名”、“中國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範”和《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於“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等規定,盲目使用外語詞極其漢字音譯形式命名我國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寫我國地名等現象。
——不規範地名中的“怪”,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地名要“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徵”、“使用規範的漢字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規定,盲目追求怪誕離奇,地名含義不清、邏輯混亂、低級庸俗、繁簡混搭、中西混用或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等現象。
——不規範地名中的“重”,指違反《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關於“同一個縣(市、區)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同一個鄉、鎮內的自然村名稱,同一個城鎮內的路、街、巷、建築物、住宅區名稱,不應重名、同音”等規定,一定區域範圍記憶體在多個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現象。
3.依法依規開展清理整治工作。對“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要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進行標準化處理。一是清理整頓不規範地名。對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則、民眾反映強烈的不規範地名,要督促相關單位或產權人進行更名;對有地無名的,要及時進行命名;對一地多名的,要確定一個標準地名;對多地重名的,要通過更名或添加區域限制詞等手段解決重名問題。二是清理規範地名使用。要加強對地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在公共場合使用不規範地名的行為,重點清理整治地名標誌、交通標誌等公共標誌,新聞、廣告、廣播等公共媒體,地圖、工具書等公開出版物,公文、證件、車船機票等各類文書票證中使用非標準地名、使用不規範漢字書寫地名、使用外文拼寫地名等違反法規標準的現象。
三、方法步驟
各鎮、各有關單位要緊緊圍繞工作目標任務,系統謀劃,整體部署,突出重點,確保地名文化保護和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順利完成。堅持把開展地名文化保護和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與地名普查其他任務一併安排,整體推進;堅持正確處理清理整治和保持地名穩定之間的關係,在保持地名相對穩定前提下,逐步整治已有不規範地名,依法、穩慎、有序推進,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風;堅持佛岡實際,加強地名文化保護,搞好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爭取形成特色做法、經驗和成效。
此次保護和整治工作從2016年3月開始,到2017年6月結束,分五個步驟實施。
(一)動員部署(2016年3-9月)
1.宣傳動員。加強地名文化保護和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宣傳動員,通過網路、電視、報刊、廣播等形式廣泛進行宣傳,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2.制定方案。根據國家、省、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結合佛岡實際,制定加強地名文化保護和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實施方案,並報省地名普查辦備案。
(二)普查摸底(2016年10-11月)
各鎮、各有關單位要結合本次地名普查,全面掌握本地地名文化資源以及不規範地名底數詳情,分類梳理地名文化遺產和不規範地名情況,提出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和不規範地名初步名單,為開展保護和治理提供全面詳實的資料。普查摸底的主要內容包括:各類地名文化資源各類不規範地名;各類非國家標準地名標誌和不按標準地名設定的標誌;丟失、破損的地名標誌和應設定而未設定的地名標誌。各鎮、各有關單位統計的地名文化資源和清理整治的不規範地名的名單上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核論證評審。
(三)清理整改(2016年12月-2017年2月)
根據省、市普查辦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的總體要求,縣地名普查辦要組織邀請地方志、歷史、地理、文化、社會、法律等方面專家成立地名文化保護暨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專家組,對普查摸底提出的初步名單進行審核論證,提出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和擬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建議名單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對專家組提出的建議名單和處理意見,由縣地名普查辦分類邀請相關專家和民眾代表進行法律評估和相關風險評估,必要時應舉行社會聽證。對經論證評估屬於地名文化遺產的,由地名工作主管部門按程式予以確認後納入本級保護名錄,並篩選出具有代表性的地名文化遺產向上級部門推薦上報。對確實需要命名更名的不規範地名,根據管理許可權由相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命名更名。地名文化遺產確認或地名命名更名後,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此項工作原則上應於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四)健全制度(2016年11月-2017年2月)
各鎮、各有關單位要以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為契機,在開展地名文化保護和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中,大力推進地名法治建設,進一步健全地名法規標準,理順審批許可權,細化工作程式,規範管理措施,建立地名命名、更名、註銷和使用管理的長效機制,防止隨意命名更名,從源頭上遏制新的不規範地名產生,切實保護好地名文化。
(五)總結驗收(2017年3月)
以上工作完成後,各鎮、各有關單位要認真總結地名文化保護和清理整治成果經驗,並於2017年3月底及時上報縣地名普查辦,省、市兩級地名普查辦將於2017年4月份對此項工作進行全面驗收。
四、職責分工
此次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以鎮政區為單位進行,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實行政府主導、民政部門具體承辦、鎮及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具體職責如下:
縣民政局負責全縣不規範地名調查措施工作的督促檢查,具體負責城區道路、街巷地名標誌的設定。
縣公安局負責建築物、住宅區、商業樓盤名稱的規範管理,對違反地名命名管理規定的建築物、住宅區樓盤不予辦理門牌號、證。
縣財政局負責不規範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經費的保障落實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發改局、經信局負責開發區、工業區規範名稱的管理。
縣佛岡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商品樓盤、住宅區規範名稱的管理。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公園、礦區等規範名稱的管理。
縣住建局負責交通運輸設施(停車場、市政橋樑),公園、廣場、體育場等規範名稱的管理。
縣林業局負責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規範名稱的管理。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的生產經營場所名稱、產品商標名稱及廣告、標誌的規範管理。
縣旅遊局負責旅遊風景區規範名稱的管理。
縣交通運輸局、佛岡公路局負責公路、水路、車站、橋樑、停車場、隧道等交通運輸設施名稱的規範管理。
縣水務局負責河流、湖泊、水庫、水渠、堤壩名稱的規範管理。
縣文廣新局負責文化場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相關場所名稱的規範管理。
縣衛計局負責轄區內各級醫療機構(含村級衛生室、個體診所、鎮衛生院、縣級醫療機構、民營醫院)、疾控機構、公共衛生機構、急救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場所規範名稱的管理。
縣教育局負責各類學校及幼稚園規範名稱管理。
縣民宗局負責民族宗教團體、亭、台、碑、塔、寺、廟等名稱管理。
縣城監大隊負責縣城規範區內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不規範地名標誌的拆除執法工作。
縣廣播電視台負責新聞、廣播、廣告中使用不規範地名的管理和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宣傳報導。
各鎮負責本轄區內居委會、村民委員會、主要街道、小區、市場規範名稱的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縣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安排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組建工作專班,明確責任分工,集中時間、集中精力,抓好工作落實。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職責和管理許可權,積極配合各鎮並抓好本部門地名文化保護和不規範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確保按時完成任務。
(二)把握工作重點。利用普查形成的地名文化資料,進行科學認定,分級分批開展千年古縣、千年古鎮、千年古村落、著名山川地名、近現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遺產認定和保護工作;建立地名文化資源庫,尤其是建立好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杜絕地名文化遺產無端消失;嚴守“管好增量、整治存量”要求,在地名命名更名審批環節把好關,從源頭上杜絕新增不規範地名,遏制不規範命名更名之風;根據“邊普查邊整治”的原則,重點整改居民區、大型建築物、道路、街巷、橋樑、公共標誌等地名中存在有損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重背離公序良俗、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不規範地名,營造規範有序的地名環境。
(三)嚴格依法行政。嚴格遵循有關法規政策和標準規範,充分開展法律、風險評估,規範履行命名更名程式,依法依規保護地名文化、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做到合法合規合理合情,穩妥推進,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四)強化督促檢查。縣地名普查辦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保障工作進度和質量。省地名普查辦(省民政廳)今年(2016年)已將此項工作列入重點督查和年度綜合評估項目,各鎮、各相關單位地要通過信息報送系統等渠道及時向縣地名普查辦報送工作進展情況,縣地名普查辦將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適時開展專項督查。
(五)積極宣傳引導。各鎮、各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和渠道,廣泛宣傳地名法規、標準和政策,大力宣傳和弘揚地名文化,廣泛動員和吸引人民民眾參與地名文化保護和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不斷增強社會各界自覺使用標準地名和保護地名文化意識,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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