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委社會工作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高明區委社會工作部
  • 內容:管理運行機制的通知
根據佛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黨政機構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佛機編[2011]49號)、《中共佛山市高明區委辦公室、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理順佛山市高明區大部制部門職責及管理運行機制的通知>》(明辦發[2012]27號)精神,區委社會工作部、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與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合署辦公,掛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區港澳台工作辦公室牌子。區委社會工作部(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為區主管社會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扶貧開發、老區建設、民政、民族、宗教、外事、僑務以及僑聯、殘聯、工商在線上關的綜合職能部門,依法行使統戰、民族宗教、外事、僑務、民政管理部門職權。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區統戰、民族宗教事務、外事僑務、民政管理工作,聯繫全區各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機關。貫徹執行黨的各項統戰、民族宗教、民政、外事、僑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及時了解掌握全區統一戰線各個方面的思想動態,負責統一戰線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維護華僑、港澳同胞、歸僑、僑眷在國內的合法權利。
(二)建立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引導民主黨派圍繞黨和國家以及我區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發揮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作用;檢查知識分子政策在黨外知識分子中貫徹落實的情況;與組織部門配合,培養、考察、選拔黨外代表人物並推薦給人大、政協進行政治安排,考察選配黨外幹部擔任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職務。
(三)負責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統戰工作,指導區工商業聯合會和各級各部門、各行業商會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推進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培養一支擁護黨的領導,愛國、敬業、守法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隊伍。
(四)開展港澳台及海外統戰工作。負責與港、澳、台、僑的民間聯絡交往,發揮政協港澳委員,海外聯誼會港澳華僑理事、顧問的作用,推動本區與港、澳、台、僑的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交流合作;處理涉台事務,宣傳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促進兩岸交流交往及經貿合作,做好去台人員、台屬、台商及台灣有關人士的工作。
(五)貫徹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負責對民族宗教事務的行政管理,引導宗教團體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支持宗教團體、宗教人士開展有益於社會主義事業的各項活動;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依法做好城鎮散居少數民族工作。
(六)制定我區重大外事、僑務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和反映外事、僑務工作的重大問題,掌握全區外事、僑務工作情況;協調本區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事務;做好僑務信訪工作。
(七)組織接待來訪的外國賓客、友好知名人士、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承辦區委、區政府的對外交往事務。
(八)負責本區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本區因公出國、赴港澳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辦理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的護照(通行證)和簽證(簽注)工作;按授權辦理本區各單位各行業邀請外國人來華的申請報批工作。
(九)協調處理我區與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往來;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外國人在本區發生的涉外事件;負責辦理和協調本區與港澳官方、半官方往來事宜。
(十)負責友好城市的交往工作,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開展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友好社團的團結友好工作,通過僑務渠道開展海外對台工作。
(十一)負責華僑、港澳同胞捐贈款物的受理和管理工作;協調引進華僑、華人、港澳台人才與資金、項目、技術工作,並對已引進的項目進行跟蹤服務。
(十二)負責歸僑、難僑的扶貧、救濟工作,協助受理華僑、港澳同胞遺體、骸骨運回、運出我區安葬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社團登記和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十四)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十五)負責雙擁日常工作、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追認革命烈士、革命傷殘人員的審核上報、烈士褒揚;指導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軍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等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負責指導易地安置的地方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七)指導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開展村(社區)民主自治活動,推進鎮(街道)政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八)負責城市社區建設的指導、協調、組織工作。
(十九)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鎮級行政區劃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區鎮級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二十一)負責扶貧開發和指導老區建設工作。
(二十二)負責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收養審批工作。
(二十三)組織、協調城鄉救災救濟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制度,指導五保戶供養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慈善等社會互助活動。
(二十四)負責全區殯葬管理事務,管理區屬殯葬事業單位,指導、監督鎮級殯葬服務機構。
(二十五)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六)負責社會福利工作,管理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指導推進各類社會福利設施和社會福利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企業。
(二十七)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二十八)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十九)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殘疾人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區殘疾人事業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各鎮(街道)殘聯的業務工作。
(三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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