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佛山市高明區委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佛山市高明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發〔2014〕23號)及《中共佛山市高明區委辦公室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黨政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明辦發〔2014〕37號)精神,修訂區農林漁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區農林漁業局(加掛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牌子)是主管全區農林漁業相關工作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農業(含畜牧業)、林業、漁業主管部門職權
將原區委社會工作部(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承擔的扶貧開發、老區建設有關職責劃入區農林漁業局。
(一)制定農業生產(含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農業、漁業、林業生產;提出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意見和措施,促進水產畜牧、種植、林業發展和管理。
(二)實施科技興農戰略,積極引進、試驗、示範、推廣新品種,推廣套用新技術,開展農業資源區劃,指導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
(三)負責動物衛生監督,動植物檢疫及種子、種苗、化肥、農藥、魚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監管。
(四)負責農業機械化的管理、農機人員的培訓、農機安全生產和農機技術推廣。
(五)負責研究和促進農產品加工、流通;負責全區飼料工業的管理以及牲畜屠宰監管。
(六)負責漁政、漁監管理和漁業行政執法。
(七)負責全區林業建設和林地資源管理,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調查統計;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負責森林防火和林業執法工作。
(八)組織、協調、指導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指導監督、組織協調森林防火工作,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組織、指導、監督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指導鎮(街道)林業基層部門的業務工作。
(九)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工作;組織並監督實施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或苗圃)等重大林業改革;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協調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十)貫徹執行黨和政府在農村的各項路線、方針和政策,指導、深化和完善農村改革,調解農村矛盾,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財務、承包契約及幹部報酬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和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穩步發展。
(十一)承擔舊村居改造、示範村居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十二)負責扶貧開發和指導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十三)承擔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