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委政法委員會

根據《中共佛山市高明區委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佛山市高明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發〔2014〕23號)及《中共佛山市高明區委辦公室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黨政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明辦發〔2014〕37號)精神,重新修訂區委政法委員會(區司法局、區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三定規定。區司法局、區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區委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區委政法委員會加掛區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區社會工作委員會牌子,掛靠管理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委政法委員會(區司法局、區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是主管全區政法工作、司法行政工作、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維護穩定工作、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社會工作以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依法行使政法、司法行政、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維護穩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社會工作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職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高明區委政法委員會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區委政法委加掛區社會工作委員會牌子。

主要職責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及區委的決策和部署,貫徹國家政法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統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組織、領導、協調、指導政法各部門的工作,對一定時期內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指導開展並檢查督促政法各部門貫徹落實;制定本區政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處理全區政法工作的重大問題,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和提出建議;組織政法戰線的調查研究工作,探索政法工作改革的新路子。
(二)支持、監督政法各部門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嚴格公正執法司法;指導和協調政法各部門依法互相制約,密切配合;依法組織開展執法督查,督促、推動政法各部門查處大案要案;組織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的處理。
(三)指導政法隊伍建設,研究和落實加強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協助區委及組織部門考察、選拔、管理政法部門的領導幹部,協助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政法部門幹部違法違紀的案件;統籌和指導政法部門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廉政紀律教育、職業道德和執法紀律教育以及業務培訓。
(四)組織、協調、指導全區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調查掌握全區維穩工作情況、動態,研究制定維穩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有關工作規定和預案;協調、督導各有關部門和鎮(街道)對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和苗頭開展排查調處工作,向區委、區政府提出建議。
(五)組織、協調、指導全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調查掌握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各有關職能部門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制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及措施,並抓好落實;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對特種行業的管理。
(六)領導、組織、協調全區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及有害氣功組織的工作;了解、掌握“法輪功”等邪教及其他有害氣功組織的活動動向,綜合信息,確保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報,為區委決策當好參謀;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反邪教的社會宣傳、幫教轉化工作,處置有關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
(七)協調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工作。
(八)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社會工作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相關部門起草社會工作方面的規章草案,研究社會工作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全區開展社會工作,督促檢查社會工作規劃、政策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建立健全社會建設和管理績效評估體系;參與擬訂教育、民政、司法、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體育等政策,統籌推進擴大公共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協調構建綜合性社會救助體系。負責推進和創新民眾工作,協調建立健全民眾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配合推進社會領域黨建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共同價值體系和社會規範,統籌加強社會公德和社會誠信建設。研究推動社會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創新,參與擬訂社區治理、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社會工作隊伍建設等政策並協調實施;協調構建社會治安防控、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務、虛擬社會管理等體系。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社會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組織全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區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管理、規範、監督全區的公證、律師工作。對全區各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進行行政管理,依法規範和監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行為;整頓法律服務市場,最佳化律師執業環境,引導律師行業健康發展;組織全區法律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十一)指導、管理區法律援助處、公職律師事務所、高明公證處。
(十二)指導基層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對刑滿釋放和解除社區矯正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做好社區矯正人員監督、管理、教育、幫助工作。
(十五)協助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辦理司法鑑定登記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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