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佛山市民政局設9個內設機構:辦公室、紀檢監察室、雙擁優撫科(掛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安置科、救災科(掛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社會救助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區劃地名科、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局直屬行政單位2個:佛山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正科級)、佛山市老齡工作辦公室(正科級)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保密、檔案管理、宣傳、信息、信訪、財務和行政後勤事務等工作;負責人事、編制、教育、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審計、計畫生育、工、青、婦、老乾、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民政行政複議、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負責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本級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算和日常財務管理。
負責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建議;擬訂全市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制度,研究擬定全市各類社工崗位設定標準,指導相關單位予以實施;負責全市社會工作的總體發展和實施管理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社會工作者社會組織和相關民辦社工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統籌規劃政府購買社工服務項目,組織項目評審;組織擬定社工服務指導標準和考核評估指標,組織對政府購買社工服務項目進行績效評估和年度考核;統籌培育、發展和指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工作,統籌全市社會工作的宣傳、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區和市屬有關單位開展社會工作。
(二)紀檢監察室
依照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機構工作規定,履行紀律檢查和行政監督各項職責;協助單位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的落實;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受理民政局及直屬單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查處違反黨紀政紀問題;參與對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糾正和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等社會組織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行政審批、行政投訴、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實施電子監察和督查督辦以及對失職人員的問責;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雙擁優撫科(掛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承擔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全市各地、各部隊開展雙擁活動,協調解決軍地之間出現的問題;承擔復退軍人穩定工作;負責“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補助和優待工作;負責追認烈士的審核報批及烈士褒揚工作,殘疾軍人評殘(包括新評、補評、等級調整)及換證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復退軍人醫院、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安置科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兵、殘疾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退伍軍人穩定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工作;指導軍休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導易地安置在各區的地方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五)救災科(掛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調查、統計、核定和上報全市災情;確定救濟對象;擬定和實施救濟方案;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接收救災捐贈;擬定救災應急預案,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制度,開展社會經常性捐助活動;促進全市慈善事業的發展,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六)社會救助科
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規劃;指導和規範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管理監督各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使用和保障對象的確定,落實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各項救助制度;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國內、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八)區劃地名科
研究擬訂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鎮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實施地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地名標誌規範設定和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以及管理地名檔案;指導區、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區、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爭議並仲裁。
(九)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組織實施保障城鎮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申辦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級收養登記管理和承辦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全市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港澳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殘疾人福利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殘疾人集中安置就業政策指導;負責全市實施“星光計畫”的指導工作。
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殯儀館及公墓(骨灰樓)業務工作;倡導婚姻和殯葬習俗改革;指導市救助管理站對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各區救助管理諮詢點工作。
直屬單位
佛山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正科級)
負責市直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社團的監督和年度檢查工作;指導各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各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民辦非企業單位監督和年度審查工作;負責市直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和取締非法社會組織。
老齡工作辦公室(正科級)
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研究擬定我市老齡工作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並組織貫徹實施;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區的老齡工作,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收集整理老齡工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經驗;開展老齡事務的對外交流,組織、協調有關老齡事務在我市的重大活動;協調、指導為老服務工作,開展敬老、助老評比表彰活動,推動全市老齡工作的發展。
佛山市殯葬管理所
佛山市殯葬管理所於1998年7月6日成立,加掛佛山市殯葬執法隊牌子,為市民政局領導的正科級事業單位,負責宣傳殯葬管理法規和殯葬改革,檢查督促殯葬管理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查處違反殯葬管理的行為,指導督促殯葬事業單位搞好服務,拓展殯儀項目。
社會福利院
佛山市社會福利院位於市東下路2號,是佛山市民政局直屬的全民所有制福利事業單位,擔負著市區孤寡救濟老人、殘童棄嬰的收養和社會老人殘童的托養任務,是佛山市區唯一規模最大,設備較好、管理規範的集托養、醫療、康復、娛樂、教育、科研於一體的廣東省一級社會福利事業機構。全院占地面積11000平方米,建築面積18500平方米。已開放床位380張,共收養367人,其中自費收養157人,“三無”對象210人。床位利用率96.6.6%。全院收養對象中屬健康老人108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131人,健康兒童36人,殘疾兒童72人。
佛山市精神病治療管理所
始建於1975年1月,經過二十多年的艱苦創業,銳意進取,從原來的只具備收容條件的精神病人收容站發展到今天初具規模、質素較高、具有佛山民政特色的現代化精神病醫療機構。精管所地處佛山市五峰公園內,環境優雅、綠樹成蔭、空氣清新。全所占地面積5928平方米,建築面積7584 平方米、其中病房面積4320平方米、行政綜合樓面積2800平方米、職工娛樂健身室用房面積464平方米。全所工作人員40人,醫護人員25人、占職工總人數的62.5 %、其中副高級職稱1人、中級職稱1人、初級職稱23人、領導班子共3人、所長(兼黨委書記)1人、副所長2人、平均年齡45歲、均有大專學歷、其中主管護師(中級職稱)1 人。現收治病人170人,主要收治佛山市城區、石灣區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無家可歸的民政精神病人和復退軍人精神病人,還有企業單位和個人送入的精神病人及佛山“110”送入的盲流精神病人。
救助管理站
救助管理站於2003年8月1日正式掛牌成立,由原來的佛山收容遣送中轉站改造而成。佛山市救助管理站是按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經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正科級事業單位,是由佛山市民政局負責主管並受市民政局委託實施救助管理任務的單位。佛山市救助管理站 工作職責:對在佛山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佛山市殯儀館
佛山市殯儀館始建於1961年,全館占地面積42240平方米,其中設施建築面積13600平方米。1996年以來,我館累計投入資金4000多萬元,進行了全面改造。新建了業務大樓、接待大樓、大中型禮廳、“蓬萊閣”骨灰樓和遺物焚化間,實現了網路信息化管理。經過多年的建設,我館已經初步實現環境景觀園林化,設備設施現代化,內部管理規範化,文明服務優質化。1998年被民政部評為“國家一級殯儀館”。
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1999年成立,負責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全市的福利彩票發行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宗旨,籌集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部分上繳中央、省,留成部分用於資助全市的福利事業建設,包括各級福利院、敬老院、光榮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等項目,用於全面實施“星光計畫”等。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草擬規範性檔案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全市開展雙擁活動及承擔雙擁日常工作;指導全市撫恤優待對象的優撫工作;負責和指導烈士、殘疾軍人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轉業士官、退伍義務兵、殘疾軍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易地安置的地方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六)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和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社區建設協調工作;協調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八)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管理工作,負責區、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區、鎮(街道)行政區劃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十)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全市涉外婚姻登記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老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和城市社區福利服務工作;負責港澳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殘疾人福利機構的審核工作;指導福利生產企業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管理和開展救助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六)會同有關單位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建議;負責全市社會工作的總體發展和實施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理位置